继承

好处:

    1:提高了代码的复用性。

    2:让类与类之间产生了关系,提供了另一个特征多态的前提。

 

  父类的由来:其实是由多个类不断向上抽取共性内容而来的。

  java中对于继承,java只支持单继承。java虽然不直接支持多继承,但是保留了这种多继承机制,进行改良。

 

  单继承:一个类只能有一个父类。

  多继承:一个类可以有多个父类。

 

  为什么不支持多继承呢?

  因为当一个类同时继承两个父类时,两个父类中有相同的功能,那么子类对象调用该功能时,运行哪一个呢?因为父类中的方法中存在方法体。

  但是java支持多重继承。A继承B  B继承C  C继承D。

  多重继承的出现,就有了继承体系。体系中的顶层父类是通过不断向上抽取而来的。它里面定义的该体系最基本最共性内容的功能。

  所以,一个体系要想被使用,直接查阅该系统中的父类的功能即可知道该体系的基本用法。那么想要使用一个体系时,需要建立对象。建议建立最子类对象,因为最子类不仅可以使用父类中的功能。还可以使用子类特有的一些功能。

  简单说:对于一个继承体系的使用,查阅顶层父类中的内容,创建最底层子类的对象。 

 

  子父类出现后,类中的成员都有了哪些特点:

  1:成员变量。

     当子父类中出现一样的属性时,子类类型的对象,调用该属性,值是子类的属性值。

     如果想要调用父类中的属性值,需要使用一个关键字:super 

     This代表是本类类型的对象引用。

     Super代表是子类所属的父类中的内存空间引用。

     注意:子父类中通常是不会出现同名成员变量的,因为父类中只要定义了,子类就不用在定义了,直接继承过来用就可以了。

  2:成员函数。

    当子父类中出现了一模一样的方法时,建立子类对象会运行子类中的方法。好像父类中的方法被覆盖掉一样。所以这种情况,是函数的另一个特性:覆盖(复写,重写)

    什么时候使用覆盖呢?当一个类的功能内容需要修改时,可以通过覆盖来实现。

  3:构造函数。

    发现子类构造函数运行时,先运行了父类的构造函数。为什么呢?

    原因:子类的所有构造函数中的第一行,其实都有一条隐身的语句super();

    super(): 表示父类的构造函数,并会调用于参数相对应的父类中的构造函数。而super():是在调用父类中空参数的构造函数。

    为什么子类对象初始化时,都需要调用父类中的函数?(为什么要在子类构造函数的第一行加入这个super()?)

      因为子类继承父类,会继承到父类中的数据,必须要看父类是如何对自己的数据进行初始化的。

      所以子类在进行对象初始化时,先调用父类的构造函数,这就是子类的实例化过程。

 

  注意:

  子类中所有的构造函数都会默认访问父类中的空参数的构造函数,因为每一个子类构造内第一行都有默认的语句super(); 

  如果父类中没有空参数的构造函数,那么子类的构造函数内,必须通过super语句指定要访问的父类中的构造函数。

  如果子类构造函数中用this来指定调用子类自己的构造函数,那么被调用的构造函数也一样会访问父类中的构造函数。

 

  问题:super()和this()是否可以同时出现的构造函数中。

  两个语句只能有一个定义在第一行,所以只能出现其中一个。

 

  super()或者this():为什么一定要定义在第一行?

  因为super()或者this()都是调用构造函数,构造函数用于初始化,所以初始化的动作要先完成。

 

  继承的细节

    什么时候使用继承呢?

    当类与类之间存在着所属关系时,才具备了继承的前提。a是b中的一种。a继承b。狼是犬科中的一种。

    英文书中,所属关系:" is a "

      注意:不要仅仅为了获取其他类中的已有成员进行继承。

    所以判断所属关系,可以简单看,

    如果继承后,被继承的类中的功能,都可以被该子类所具备,那么继承成立。如果不是,不可以继承。

  细节二:

    在方法覆盖时,注意两点:

      1:子类覆盖父类时,必须要保证,子类方法的权限必须大于等于父类方法权限可以实现继承。否则,编译失败。

      2:覆盖时,要么都静态,要么都不静态。 (静态只能覆盖静态,或者被静态覆盖)

 

  继承的一个弊端:打破了封装性。对于一些类,或者类中功能,是需要被继承,或者复写的。

  这时如何解决问题呢?介绍一个关键字,final:最终。

 

  final特点:

    1:这个关键字是一个修饰符,可以修饰类,方法,变量。

    2:被final修饰的类是一个最终类,不可以被继承。

    3:被final修饰的方法是一个最终方法,不可以被覆盖。

    4:被final修饰的变量是一个常量,只能赋值一次。

 

  其实这样的原因的就是给一些固定的数据起个阅读性较强的名称。

  不加final修饰不是也可以使用吗?那么这个值是一个变量,是可以更改的。加了final,程序更为严谨。常量名称定义时,有规范,所有字母都大写,如果由多个单词组成,中间用 _ 连接。

 

抽象类: abstract

  抽象:不具体,看不明白。抽象类表象体现。

  在不断抽取过程中,将共性内容中的方法声明抽取,但是方法不一样,没有抽取,这时抽取到的方法,并不具体,需要被指定关键字abstract所标示,声明为抽象方法。

  抽象方法所在类一定要标示为抽象类,也就是说该类需要被abstract关键字所修饰。

 

  抽象类的特点:

    1:抽象方法只能定义在抽象类中,抽象类和抽象方法必须由abstract关键字修饰(可以描述类和方法,不可以描述变量)。

    2:抽象方法只定义方法声明,并不定义方法实现。

    3:抽象类不可以被创建对象(实例化)。

    4:只有通过子类继承抽象类并覆盖了抽象类中的所有抽象方法后,该子类才可以实例化。否则,该子类还是一个抽象类。

 

  抽象类的细节:

    1:抽象类中是否有构造函数?有,用于给子类对象进行初始化。

    2:抽象类中是否可以定义非抽象方法?

      可以。其实,抽象类和一般类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在描述事物,只不过抽象类在描述事物时,有些功能不具体。所以抽象类和一般类在定义上,都是需要定义属性和行为的。只不过,比一般类多了一个抽象函数。而且比一般类少了一个创建对象的部分。

    3:抽象关键字abstract和哪些不可以共存?final , private , static 

    4:抽象类中可不可以不定义抽象方法?可以。抽象方法目的仅仅为了不让该类创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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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方法设计模式:

  解决的问题:当功能内部一部分实现时确定,一部分实现是不确定的。这时可以把不确定的部分暴露出去,让子类去实现。

  abstract class GetTime{

    public final void getTime(){   //此功能如果不需要复写,可加final限定

      long start = System.currentTimeMillis();

      code();   //不确定的功能部分,提取出来,通过抽象方法实现

      long end = System.currentTimeMillis();

      System.out.println("毫秒是:"+(end—start));

    }

    public abstract void code();   //抽象不确定的功能,让子类复写实现

  }

  class SubDemo extends GetTime{

    public void code(){   //子类复写功能方法

      for(int y=0; y<1000; y++){

        System.out.println("y");

      }

    }

  }

posted @ 2020-08-31 22:21  一口獠牙  阅读(73)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