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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事件:要注意的事项

原文发布时间为:2008-11-01 —— 来源于本人的百度文章 [由搬家工具导入]

1、委托的声明:

<access modifier> delegate <returnType> HandlerName ([parameters])

例如:

public delegate void PrintHandler(string str);

      委托声明定义了一种类型,它用一组特定的参数以及返回类型来封装方法。对于静态方法,委托对象封装要调用的方法。对于实例方法,委托对象同时封装一个实例和该实例上的一个方法。如果您有一个委托对象和一组适当的参数,则可以用这些参数调用该委托。

在C#中使用委托方法:

·          创建委托所使用的方法必须和委托声明相一致(参数列表、返回值都一致)

·          利用 +=、-=来进行委托的链接、取消链接或直接使用Delegate.Combine和Delegate.Remove方法来实现

·          可以使用MulticastDelegate的实例方法GetInvocationList()来获取委托链中所有的委托

·          不能撰写包含 out 参数的委托

二、事件的简介

C# 中的“事件”是当对象发生某些事情时,类向该类的客户提供通知的一种方法。

1、事件的声明:

声明的格式为:<access modifier> event <delegate type> EventName

        因为使用委托来声明事件,所以在类里声明事件时,首先必须先声明该事件的委托类型<delegate type>(如果尚未声明的话)。在上面我们已经提到过了委托类型的声明,但是在.net framework下为事件使用的委托类型进行声明时有更严格的规定:

(1)、 事件的委托类型应采用两个参数;

(2)、两个参数分别是:指示事件源的“对象源”参数和封装事件的其他任何相关信息的“e”参数;

(3)、“e”参数的类型应为EventArgs 类或派生自 EventArgs 类。

如下的定义:

public delegate void PrintHandler(object sender,System.EventArgs e);

然后我们才能声明该委托类型的事件

例如:

public event PrintHandler Print;

当事件发生时,将调用其客户提供给它的委托。

2、调用事件:

        类声明了事件以后,可以就像处理所指示的委托类型的字段那样处理该事件。如果没有任何客户将委托与该事件绑定,则该字段将为空;否则该字段引用应在调用该事件时调用的委托。因此,调用事件时通常先检查是否为空,然后再调用事件。(调用事件,即触发事件,只能从声明该事件的类内进行)

if(Print != null)

{

                Print (this,e);

}

3、事件绑定:

        从类的外面来看,事件就象类的一个公共成员,通过 类名.事件名 的形式来访问,但是只能对它做绑定和解除绑定的操作,而不能有其他操作。

类名. Print += new PrintHandler(绑定的方法名) // 将某个方法绑定到Print事件上

类名. Print -= new PrintHandler(绑定的方法名) // 将某个已绑定到Print事件上的方法从Print事件上解除

三、委托和事件的使用

委托和事件在用户界面程序里用的比较的多,比如象在winform或webform的用户UI上的button和它的click事件:

// 将Button1_Click()方法绑定到按钮控件Button1的Click事件上

this.Button1.Click += new System.EventHandler(this. Button1_Click);

private void Button1_Click(object sender, System.EventArgs e)    // Button1_Click()方法

{

                ……

}

然而除了用户界面程序外,在很多其他地方也用到了事件驱动模式,比如观察者模式(Observer)或发布/订阅(Publish/Subscribe)里:在一个类里发布(Publish)某个可以被触发的事件,而其他的类就可以来订阅(Subscribe)该事件。一旦这个发布者类触发了该事件,那么运行时环境会立刻告知所有订阅了该事件的订阅者类:这个事件发生了!从而各个订阅者类可以作出它们自己的反应(调用相应方法)。

posted @ 2017-07-11 00:33  孑孓子  阅读(114)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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