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打折销售11种圈套
中国消费者协会第10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一浪高过一浪的商家 “打折”风。特别是要警惕打折销售中的十一种圈套。
这十一种打折销售圈套分别如下所示:
1.假打折,采用先抬价后降价的方法哄骗消费者。
“五折优惠”、“一折起售”,满眼的打折,一些商家的打折销售虽名为打折,但标价比原先售价还高。某大城市物价部门在最近的一次物价大检查中发现,打折商品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所标原价严重不实。某商场销售的貂毛中褛,标价是:原价980元,现价298元。经查,该衣服原价是398元。另一商场销售的某种全棉宽幅空调被,标价是:原价400元,现价160元。经查,原价就是160元。还有些商家采用了明降暗升的手段。以石膏线为例,北京家装市场的常规报价为一延米17元— 18元,而声称打折的公司一延米石膏线的报价仅为8元,但工费加辅料费却为一延米17元,7折后为11.9元,再加上8元的主料费,石膏线每延米为19.9元,比常规报价还高出1.9元—2.9元。有的商家还借打折之名推销长期积压的滞销货。去年国庆节期间,一位市民在某商场买了一条标明打“6折”的西裤,原价250元,现价150元,觉得挺划算,回家仔细一翻看,发现了夹在裤腰上的原标签,原来平时售价才120元,真是后悔莫及,连呼上当。
2.购物返券,吸引消费者循环购物。
购物返券是近一、两年新兴的促销方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A券,A券可以直接代替现金在本商场内使用;另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B券,B券必须付出与代币券券面金额等值的现金才能使用。如买100元送20元B券,必须再贴20元以上的现金购买40元以上的商品。这是人为设置附加条件,误导消费者进行循环滚动式购买;有些商品不列在活动之内,而消费者事先却并不知情,这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所返的代金券还给消费者一种错觉,好象买100元送40元,就是打6折,买100元送60元就是打4折,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以理想的状态为准,消费者刚好买了100元的商品,获得60元B券,在商场的要求下再出60元现金购买一件120元的商品,实际他花了160元买了总额为220元的商品,所打的折扣为7. 27折。假如在理想的状态下循环购买,打折的折扣将依次为6.8折、6.7折、6.67折,因此即使购物N次,折扣也不会超过6折。
据一些消费者反映,使用代金券耗财、费时又费力。特别是B券,消费者要计算怎样花才划算;还要寻找代币券所购买的商品,有的商场实行循环送,这样买了再送,送了再买,尤其是购买了较大金额商品的消费者,不花上几个小时,不把商场逛上几遍,不把钱包变“瘦”,不累得走不动路恐怕难以走出商场的大门。
3.假赠送,假抽奖,以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可参加抽奖或得到礼品赠送,吸引消费者购物。
“买一赠一” 、“买一送几”往往都是美丽的谎言。有的明为赠送实为搭售,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有的是买商品赠购物券,当你兴冲冲拿着赠券去购物时,却被告知“此购物券只限于购买某种商品时才可使用”。还有的买一送一,送的“ 一”和买的“一”无法相提并论。某先生曾到一家号称“ 买一送一”的超市购物,他发现并不是所有商品都买一送一,而且送的只是极少数用胶带纸捆在一起的即将过期的小食品。
假抽奖,表面上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可参加抽奖,但各种花样不少,利用有奖销售欺骗消费者的事屡有发生。有的在售奖券时,如果所剩不多,而大奖尚未出来,就停止销售;有的在奖券上做暗记,出售时暗示亲朋好友将大奖买走;有的一开始就耍花招,制作奖券时根本就没设什么大奖。
就赠送或抽奖的物品而言,有的奖品或赠品是质次甚至是“三无”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奖品或赠品是商场积压卖不出去的商品,消费者带回家用处不大。另外有些商场接受赠品还需附带条件。如某商场购物满50元就可免费领香水,但必须自带容器,或者花十几元买一个盛香水的瓶子才能拿走香水。而一般消费者在逛商店时,又怎么会想到带一个盛香水的瓶子呢?再有就是 获得的奖品或礼品价值与商家所鼓吹的价值不相符。如某消费者在商场参加抽奖活动,中奖率达50%。该消费者抽了一个5等奖(最后一等),但并没有直接得到奖品,而被告之可以以优惠100元的价格购买旁边柜台内的首饰或玉器。走到柜台边上一看,那些首饰、玉器的标价最低也要180元,但实际上其真实价值只有几十元。
4.假甩卖。
甩卖一般是指商家为了清仓而对某些滞销积压商品或季节性商品以低于原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出售。其实,消费者所看到的甩卖商品未必都便宜。“拆迁大甩卖”、“ 赔本销售”、“跳楼自杀价”、“血本无归价”等声声呐喊和醒目招牌,令禁不住诱惑者纷纷解囊,随后便连呼“ 挨宰了,挨宰了”。有些商家门口一年四季都挂有“清仓甩卖”的招牌,其欺诈伎俩不言自明。武汉某商业大楼进行大规模清仓处理时,就发现其中有8家专柜借甩卖之名而推销假货、劣货,因而被清除出场。
5.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的商家在广告牌上大大地写上2折,紧跟着一个小的不得了的“起”字,使得消费者在商场里逛了几圈,才在一个角落里找到一件打2折的商品;有的商场宣传全场5—7折,但商场里又有一半商品标签上写着8折,再回头看广告牌,一个不起眼的位置写着“特例商品除外”,原来一半的商品都属于特例商品;有的商场宣称消费200元可获50元赠精美礼品,实际上这些礼品有的只是商场买不出去的积压商品,根本不值50元。
6.购买打折商品无法获得相应的售后服务。
一些商家在出售打折商品时向消费者声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甚至不出具发票。很多消费者也就顺理成章地接受了,放弃了售后服务。部分商场在出售打折商品时,都标出“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这种说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些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商品出现问题时,总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打折商品而不了了之。
7.价格打折的同时商品质量也在打折,部分商家采用“小马拉大车”的做法,以牺牲产品质量和信誉来换取低价多销。如目前家装市场上有些橱柜打8折出售,商家的做法明显带有欺骗性质,在原材料上下工夫,其原材料与普通橱柜相差50%之多。真材实料的橱柜一般可以使用10年,而价低质劣的,只能使用2年。又如珠宝打折,目前也十分普遍,有6折甚至更低的。一些行内人士认为,真珠宝,价格打到8折就几乎到极限了,再打折就无利润可言,如果折扣太低不是珠宝商故意标高价格,用折扣吸引消费者,就是利用消费者缺少珠宝鉴别知识欺骗消费者了。
8.设立“最终解释权”作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现在很多商家在打折促销时都会在广告最不显眼的地方会加上这样一句话“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因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而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损。消费者常因它的不显眼而忽略了它,或以为它的无足轻重而无视它的存在,但等到商品出了问题去找商家的时候,商家就会理直气壮地拿“最终解释权” 作为挡箭牌,“名正言顺”地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积分返利。
相当于会员制,当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数额,就可领取一张积分卡成为会员,此种方法为商家积累了相对稳定的客源。拥有会员卡后可长期拥有某某折的权利,往往要先消费千元甚至更多才会获得会员资格。打折的幅度较低,一般为9—9.5折。因有的商场内有相当一部分商品不参加打折优惠,让消费者有上当受骗的感觉;而通常商场进行打折降价等促销活动时,持卡者不再享有二次打折的权利。消费者为取得会员所享有的购物返还金,还须累计花费一定金额,才能得到相应“回报”,通常底限为2500元,并且返还金额比较低。李先生一年内在某商场花费3486元,其中3000元积3000分,年底只返还代金券60元,其余的486分计入下一年的累计。
10.特卖场。
常常是商场中客流量最大的区域,容易让质次产品鱼目混珠。某小姐在一商场的特卖场花100元买了一双凉鞋,刚穿一周就出现了开胶的情况。
11.商家想出各式各样的“怪招”来吸引消费者,如掷骰子,赠礼券;不同商品分时段半价销售;买一件商品打7折,第二件打6折,第三件打5折;买XX元商品免费照相;买XX元免费存车等等。有的商家还经常采取几种形式并用的方法吸引消费者。这些促销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引发了异常火爆的促销场面。但同时也给商场带来了拥挤、混乱、甚至顾客间争吵等局面,破坏了良好的购物环境。
这十一种打折销售圈套分别如下所示:
1.假打折,采用先抬价后降价的方法哄骗消费者。
“五折优惠”、“一折起售”,满眼的打折,一些商家的打折销售虽名为打折,但标价比原先售价还高。某大城市物价部门在最近的一次物价大检查中发现,打折商品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所标原价严重不实。某商场销售的貂毛中褛,标价是:原价980元,现价298元。经查,该衣服原价是398元。另一商场销售的某种全棉宽幅空调被,标价是:原价400元,现价160元。经查,原价就是160元。还有些商家采用了明降暗升的手段。以石膏线为例,北京家装市场的常规报价为一延米17元— 18元,而声称打折的公司一延米石膏线的报价仅为8元,但工费加辅料费却为一延米17元,7折后为11.9元,再加上8元的主料费,石膏线每延米为19.9元,比常规报价还高出1.9元—2.9元。有的商家还借打折之名推销长期积压的滞销货。去年国庆节期间,一位市民在某商场买了一条标明打“6折”的西裤,原价250元,现价150元,觉得挺划算,回家仔细一翻看,发现了夹在裤腰上的原标签,原来平时售价才120元,真是后悔莫及,连呼上当。
2.购物返券,吸引消费者循环购物。
购物返券是近一、两年新兴的促销方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A券,A券可以直接代替现金在本商场内使用;另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B券,B券必须付出与代币券券面金额等值的现金才能使用。如买100元送20元B券,必须再贴20元以上的现金购买40元以上的商品。这是人为设置附加条件,误导消费者进行循环滚动式购买;有些商品不列在活动之内,而消费者事先却并不知情,这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所返的代金券还给消费者一种错觉,好象买100元送40元,就是打6折,买100元送60元就是打4折,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以理想的状态为准,消费者刚好买了100元的商品,获得60元B券,在商场的要求下再出60元现金购买一件120元的商品,实际他花了160元买了总额为220元的商品,所打的折扣为7. 27折。假如在理想的状态下循环购买,打折的折扣将依次为6.8折、6.7折、6.67折,因此即使购物N次,折扣也不会超过6折。
据一些消费者反映,使用代金券耗财、费时又费力。特别是B券,消费者要计算怎样花才划算;还要寻找代币券所购买的商品,有的商场实行循环送,这样买了再送,送了再买,尤其是购买了较大金额商品的消费者,不花上几个小时,不把商场逛上几遍,不把钱包变“瘦”,不累得走不动路恐怕难以走出商场的大门。
3.假赠送,假抽奖,以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可参加抽奖或得到礼品赠送,吸引消费者购物。
“买一赠一” 、“买一送几”往往都是美丽的谎言。有的明为赠送实为搭售,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有的是买商品赠购物券,当你兴冲冲拿着赠券去购物时,却被告知“此购物券只限于购买某种商品时才可使用”。还有的买一送一,送的“ 一”和买的“一”无法相提并论。某先生曾到一家号称“ 买一送一”的超市购物,他发现并不是所有商品都买一送一,而且送的只是极少数用胶带纸捆在一起的即将过期的小食品。
假抽奖,表面上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可参加抽奖,但各种花样不少,利用有奖销售欺骗消费者的事屡有发生。有的在售奖券时,如果所剩不多,而大奖尚未出来,就停止销售;有的在奖券上做暗记,出售时暗示亲朋好友将大奖买走;有的一开始就耍花招,制作奖券时根本就没设什么大奖。
就赠送或抽奖的物品而言,有的奖品或赠品是质次甚至是“三无”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奖品或赠品是商场积压卖不出去的商品,消费者带回家用处不大。另外有些商场接受赠品还需附带条件。如某商场购物满50元就可免费领香水,但必须自带容器,或者花十几元买一个盛香水的瓶子才能拿走香水。而一般消费者在逛商店时,又怎么会想到带一个盛香水的瓶子呢?再有就是 获得的奖品或礼品价值与商家所鼓吹的价值不相符。如某消费者在商场参加抽奖活动,中奖率达50%。该消费者抽了一个5等奖(最后一等),但并没有直接得到奖品,而被告之可以以优惠100元的价格购买旁边柜台内的首饰或玉器。走到柜台边上一看,那些首饰、玉器的标价最低也要180元,但实际上其真实价值只有几十元。
4.假甩卖。
甩卖一般是指商家为了清仓而对某些滞销积压商品或季节性商品以低于原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出售。其实,消费者所看到的甩卖商品未必都便宜。“拆迁大甩卖”、“ 赔本销售”、“跳楼自杀价”、“血本无归价”等声声呐喊和醒目招牌,令禁不住诱惑者纷纷解囊,随后便连呼“ 挨宰了,挨宰了”。有些商家门口一年四季都挂有“清仓甩卖”的招牌,其欺诈伎俩不言自明。武汉某商业大楼进行大规模清仓处理时,就发现其中有8家专柜借甩卖之名而推销假货、劣货,因而被清除出场。
5.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的商家在广告牌上大大地写上2折,紧跟着一个小的不得了的“起”字,使得消费者在商场里逛了几圈,才在一个角落里找到一件打2折的商品;有的商场宣传全场5—7折,但商场里又有一半商品标签上写着8折,再回头看广告牌,一个不起眼的位置写着“特例商品除外”,原来一半的商品都属于特例商品;有的商场宣称消费200元可获50元赠精美礼品,实际上这些礼品有的只是商场买不出去的积压商品,根本不值50元。
6.购买打折商品无法获得相应的售后服务。
一些商家在出售打折商品时向消费者声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甚至不出具发票。很多消费者也就顺理成章地接受了,放弃了售后服务。部分商场在出售打折商品时,都标出“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这种说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些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商品出现问题时,总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打折商品而不了了之。
7.价格打折的同时商品质量也在打折,部分商家采用“小马拉大车”的做法,以牺牲产品质量和信誉来换取低价多销。如目前家装市场上有些橱柜打8折出售,商家的做法明显带有欺骗性质,在原材料上下工夫,其原材料与普通橱柜相差50%之多。真材实料的橱柜一般可以使用10年,而价低质劣的,只能使用2年。又如珠宝打折,目前也十分普遍,有6折甚至更低的。一些行内人士认为,真珠宝,价格打到8折就几乎到极限了,再打折就无利润可言,如果折扣太低不是珠宝商故意标高价格,用折扣吸引消费者,就是利用消费者缺少珠宝鉴别知识欺骗消费者了。
8.设立“最终解释权”作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现在很多商家在打折促销时都会在广告最不显眼的地方会加上这样一句话“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因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而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损。消费者常因它的不显眼而忽略了它,或以为它的无足轻重而无视它的存在,但等到商品出了问题去找商家的时候,商家就会理直气壮地拿“最终解释权” 作为挡箭牌,“名正言顺”地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积分返利。
相当于会员制,当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数额,就可领取一张积分卡成为会员,此种方法为商家积累了相对稳定的客源。拥有会员卡后可长期拥有某某折的权利,往往要先消费千元甚至更多才会获得会员资格。打折的幅度较低,一般为9—9.5折。因有的商场内有相当一部分商品不参加打折优惠,让消费者有上当受骗的感觉;而通常商场进行打折降价等促销活动时,持卡者不再享有二次打折的权利。消费者为取得会员所享有的购物返还金,还须累计花费一定金额,才能得到相应“回报”,通常底限为2500元,并且返还金额比较低。李先生一年内在某商场花费3486元,其中3000元积3000分,年底只返还代金券60元,其余的486分计入下一年的累计。
10.特卖场。
常常是商场中客流量最大的区域,容易让质次产品鱼目混珠。某小姐在一商场的特卖场花100元买了一双凉鞋,刚穿一周就出现了开胶的情况。
11.商家想出各式各样的“怪招”来吸引消费者,如掷骰子,赠礼券;不同商品分时段半价销售;买一件商品打7折,第二件打6折,第三件打5折;买XX元商品免费照相;买XX元免费存车等等。有的商家还经常采取几种形式并用的方法吸引消费者。这些促销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引发了异常火爆的促销场面。但同时也给商场带来了拥挤、混乱、甚至顾客间争吵等局面,破坏了良好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