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C++类定义中,数据成员不能被指定为自身类型,但可以是指向自身类型的指针或引用?为什么在类体内可以定义将静态成员声明为其所属类的类型呢 ?
static的成员变量,不是存储在Bar实例之中的,因而不会有递归定义的问题。
类声明:
class Screen; //Screen类的声明
类定义:
class Screen{ //Screen类的定义
//etc...
};
当用实例化一个类的对象时,编译器会根据类的定义来分配相应的存储空间。也就是说,在创建对象前,一定要有完整的类定义,这样编译器才能正确的计算所需空间。
那么我们来看如下代码:
class Screen{
Screen sc; //error, 'sc' uses undefined class 'Screen'
//etc...
};
上述代码中,由于Screen还没有定义结束,在内部定义一个Screen类型的对象时,编译器无法知道应该为sc分配多少空间,因此会报注释中的错误。
我们再看下面一段代码:
class Screen{
Screen *sc1; //ok
Screen &sc2; //ok
};
在类定义时,已指向自身类型的指针或引用作为数据成员则没有问题。按照前面的介绍就很好理解了,由于指针和引用所占存储空间大小与类型无关,所以编译器可以计算分配空间,所以正确。
还看到一个从对象构造过程的角度解释这个问题的答案,贴在这里:(原网页链接为参考资料的第二个)
因为如果类包含自身类的对象,存在无限初始化的问题。
构造一个类的对象是,先构造成员变量,然后再调用自身的构造函数,如果类包含自身的的对象,那么在调用构造函数之前,需要先构造自身类的对象。而构造自身类的对象时,又得先构造自身的对象,然后调用其构造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