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程规约-OOP定义

编程规约-OOP定义

定义类

类内方法定义的顺序

依次是:公有方法或保护方法 > 私有方法 > getter / setter方法。

  1. 公有方法是类的调用者和维护者最关心的方法,首屏展示最好;

  2. 保护方法虽然只是子类关心,也可能是“模板设计模式”下的核心方法;

  3. 而私有方法外部一般不需要特别关心,是一个黑盒实现;

  4. 因为承载的信息价值较低,所以 Service 和 DAO 的 getter/setter 方法放在类体最后。

同名构造器或者同名方法

当一个类有多个构造方法,或者多个同名方法,这些方法应该按顺序放置在一起,便于阅读。

类成员与方法访问控制从严:

1) 如果不允许外部直接通过 new 来创建对象,那么构造方法必须是 private。

2) 工具类不允许有 public 或 default 构造方法。

3) 类非 static 成员变量并且与子类共享,必须是 protected。

4) 类非 static 成员变量并且仅在本类使用,必须是 private。

5) 类 static 成员变量如果仅在本类使用,必须是 private。

6) 若是 static 成员变量,考虑是否为 final。

7) 类成员方法只供类内部调用,必须是 private。

8) 类成员方法只对继承类公开,那么限制为 protected。

说明:任何类、方法、参数、变量,严控访问范围。过于宽泛的访问范围,不利于模块解耦。思考:如果是一个 private 的方法,想删除就删除,可是一个 public 的 service 成员方法或成员变量,删除一下,不得手心冒点汗吗?变量像自己的小孩,尽量在自己的视线内,变量作用域太大,无限制的到处跑,那么你会担心的。

使用 final 关键字

final 可以声明类、成员变量、方法、以及本地变量,下列情况使用 final 关键字:

1) 不允许被继承的类,如:String 类。

2) 不允许修改引用的域对象,如:POJO 类的域变量。

3) 不允许被覆写的方法,如:POJO 类的 setter 方法。

4) 不允许运行过程中重新赋值的局部变量。

5) 避免上下文重复使用一个变量,使用 final 关键字可以强制重新定义一个变量,方便更好地进行重构。

定义属性与getter/setter方法

货币金额

任何货币金额,均以最小货币单位且整型类型来进行存储。

定义数据对象 DO 类时,属性类型要与数据库字段类型相匹配。

正例:数据库字段的 bigint 必须与类属性的 Long 类型相对应。

反例:某个案例的数据库表 id 字段定义类型 bigint unsigned,实际类对象属性为 Integer,随着 id 越来越大,超过 Integer 的表示范围而溢出成为负数。

关于基本数据类型与包装数据类型的使用标准如下:

1) 【强制】所有的 POJO 类属性必须使用包装数据类型。

2) 【强制】RPC 方法的返回值和参数必须使用包装数据类型。

3) 【推荐】所有的局部变量使用基本数据类型。

说明:POJO 类属性没有初值是提醒使用者在需要使用时,必须自己显式地进行赋值,任何 NPE 问题,或者入库检查,都由使用者来保证。

正例:数据库的查询结果可能是 null,因为自动拆箱,用基本数据类型接收有 NPE 风险。

反例:某业务的交易报表上显示成交总额涨跌情况,即正负 x%,x 为基本数据类型,调用的 RPC 服务,调用不成功时,返回的是默认值,页面显示为 0%,这是不合理的,应该显示成中划线-。所以包装数据类型的 null 值,能够表示额外的信息,如:远程调用失败,异常退出。

定义 DO/DTO/VO 等 POJO 类时,不要设定任何属性默认值。

反例:POJO 类的 createTime 默认值为 new Date(),但是这个属性在数据提取时并没有置入具体值,在更新其它字段时又附带更新了此字段,导致创建时间被修改成当前时间。

serialVersionUID 字段

序列化类新增属性时,请不要修改 serialVersionUID 字段,避免反序列失败;

如果完全不兼容升级,避免反序列化混乱,那么请修改 serialVersionUID 值。

说明:注意 serialVersionUID 不一致会抛出序列化运行时异常。

isXxx()和 getXxx()方法

禁止在 POJO 类中,同时存在对应属性 xxx 的 isXxx()和 getXxx()方法。

说明:框架在调用属性 xxx 的提取方法时,并不能确定哪个方法一定是被优先调用到的。

在 getter/setter 方法中,不要增加业务逻辑

setter 方法中,参数名称与类成员变量名称一致,this.成员名 = 参数名。在 getter/setter 方法中,不要增加业务逻辑,增加排查问题的难度。

反例:

public Integer getData() {
    if (condition) {
        return this.data + 100;
    } else {
        return this.data - 100;
    }
}

定义构造器

构造方法里面禁止加入任何业务逻辑

如果有初始化逻辑,请放在 init 方法中。

定义方法

所有的覆写方法,必须加@Override 注解。

说明:getObject()与 get0bject()的问题。一个是字母的 O,一个是数字的 0,加@Override 可以准确判断是否覆盖成功。另外,如果在抽象类中对方法签名进行修改,其实现类会马上编译报错。

相同参数类型,相同业务含义,才可以使用 Java 的可变参数

说明:可变参数必须放置在参数列表的最后。(建议开发者尽量不用可变参数编程)。避免使用 Object。

正例:public List listUsers(String type, Long... ids) {...}

接口过时必须加@Deprecated 注解

外部正在调用或者二方库依赖的接口,不允许修改方法签名,避免对接口调用方产生影响。接口过时必须加@Deprecated 注解,并清晰地说明采用的新接口或者新服务是什么。

POJO 类必须写 toString 方法。

使用 IDE 中的工具:source > generate toString 时,如果继承了另一个 POJO 类,注意在前面加一下 super.toString。

说明:在方法执行抛出异常时,可以直接调用 POJO 的 toString()方法打印其属性值,便于排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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