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以下变化(详见公告及政策解读内容): (一)精简附表数量 (二)优化主表栏目 (三)调整填报方式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 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http://fujian.chinatax.gov.cn/qzsswj/zfxxgkzl/zfxxgkml/sszcfg/sszc_1004/202003/t20200303_350382.htm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显示:  阅读:124 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posted @ 2021-12-15 17:31  freedragon  阅读(70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