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CS-法律-宪法

1、宪法概述

  • 概念  

  是确立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 特征 

   形式特征:

     内容: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宪法的指定与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实质特征: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规范国家权利的运作:宪法就是限权之法

  • 运行

 

权利 主体 流程
修宪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释宪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违宪审查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宪法的法律地位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共C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共C党是执政党

    政治基础:坚持共C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我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使政治领导

  爱国统一战线:

    范围: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是一般的 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 基本经济制度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所有权制度: 

      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

      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并对其有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土地所有制度:

      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还有一部分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的属国家所有,其余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民族地方性事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熟悉)
平等权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禁止差别对待3.允许合理差别
政治权利和自由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信教 信那个教,不信教等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2.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住宅不受侵犯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监督权 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人员违法使用职权而受到侵害的,有要求国家赔偿的 权利
  • 基本义务(熟悉)

    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2、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共用的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

       间接选举(1.本级人大常委会2.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选举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记票------确认和宣布当选)

       间接选举(没有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这一环节)

  当选的条件:直接(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去参加选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间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的选票)

  罢免:

        直接(原选区板书的选民通过)

        间接(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必会期间,需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物质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3、重要国家机构(掌握)

  

 

 

   

   

  职权

国家机构 性质与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

性质:全国最高的权利机关、立法机关

职权:立法权。1.立法权,宪法的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他负责,受它监督3.重要事项决定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批建

全国人大常委

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实行转职制

职权:1.立法权,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和解释权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国家zhuxi

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

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中央军委 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国务院

性质: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1.立法权 指定行政法规 2.重大事项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

领导机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双重领导机制: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

性质:监察机关

领导机制: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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