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商业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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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3 12:01
蒋明全/(ChinaByte)
尽管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举起了起诉最终用户的大棒,我仍然坚信利用P2P软件交换文件的现象不仅得不到制止,反而会随着全球宽带网络建设的升温愈演愈烈。只有P2P最终实现商业化,它引发的侵犯版权现象才可能得到根治,这也是P2P企业和版权所有者双方皆大欢喜的结局。
巨大的市场潜力
传统的互联网是“服务器/客户机”模式,网络用户必须通过服务器来浏览信息、下载资料、交流思想,而用P2P软件联接起来的计算机既是客户机也是服务器,提供了一个真正平等、开放、自由的舞台,强烈地吸引着人们投身其中。P2P软件的鼻祖一度拥有5000万登记用户,后起之秀KaZaA的下载人数超过2.3亿,每天在线用户保持在400万左右。国外的一项统计表明,P2P网络的流量占据了整个网络流量的40%以上。由此可见,P2P是一个有着巨大潜力的市场,亟待有识之士前去开发和利用。
有分析家认为免费共享是P2P深受人们喜爱的主要原因,但实情可能并非如此。拿占了P2P网络流量很大一部分的音乐文件交换来说,绝大多数用户并不在乎购买CD的花费,让他们感到麻烦的是不得不为了听某首喜欢的歌曲而买整张CD,如果要想连续听喜欢歌曲的话还得频繁地更换唱片,所以他们更愿意通过P2P来搜索和下载音乐,因为这里的选择完全是自由的。苹果公司的iTunes Music Store由于提供了比以往在线销售的音乐更少的限制,因而在短短的两个月内以0.99美元的价格销售了五百万首歌曲,也充分说明了网络用户存在不在乎价格而更看重自由的心理。
此外,在P2P的网络世界里,网民不再只是被动的消费者,也可以扮演厂商的角色,每个P2P用户都可以轻松地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易,交易的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数字产品。但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厂商是厂商,消费者是消费者,中间隔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一点使得P2P看上去与C2C类似,不过需要说明的是,C2C只不过形式上实现了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P2P却从本质上为商品贸易开创了一种新的渠道。
虽然P2P有着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但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网络用户通过P2P软件能够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上交换文件,共享和下载大量具有版权的数字产品,从而给版权保护带来了难题。
必须解决的版权问题
近年来,P2P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麻烦来自于版权组织的诉讼,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P2P的商业化进程将会举步维艰,Napster的失败就缘于此。1999年12月,才开张几个月的Napster网站就遭到了环球唱片、贝塔斯曼等唱片巨头联合起诉,控告它协助盗版。这场官司最终以Napster败诉告终,法院判定它侵犯了唱片公司的版权。2001年7月,Napster不得不宣布停止一切音乐交换。
RIAA固执地认为,P2P应当为唱片业的不景气负责任,并想方设法通过法律手段来关闭提供P2P服务的网站。不过很遗憾,RIAA除了取得对Napster的诉讼胜利外,也没有多大的收获。P2P经过2001年短暂的消沉后,又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而且后来者吸取了Napster的教训,服务器中不再保存用户交换的文件,这样版权组织也抓不到它们的任何把柄。事实上,提供P2P服务的网站毫无理由为盗版负责,因为P2P不过是一种先进的技术,利用它来盗版完全是使用者本身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在前不久的一项诉讼中,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斯蒂芬·威尔逊裁决StreamCast和Grokster这两家P2P企业无需对用户的文件共享行为负责。
无奈之下,RIAA只有从实施盗版行为的用户身上着手。RIAA声称,它将通过跟踪KaZaA等流行的P2P服务的大量用户,起诉他们要求赔偿,从而打击音乐的非法下载。极有背景的RIAA为此还获得了法律上的支持,最近的一项法庭裁决使得它跟踪版权侵犯者更为容易,因为提供P2P服务的ISP有必要向RIAA提供用户的有关资料。RIAA希望通过起诉少量用户来达到杀鸡骇猴的效果,不过这次它的如意算盘恐怕会落空。
虽然有消息声称由于RIAA计划起诉用户,从而导致6月份登录KaZaA网站的用户数量较此前3个月前减少了25%,但Sharman Networks发表声明表示这种说法不值得相信。提供P2P服务的Morpheus网站也表示,其用户访问量并没有突然下降。监视互联网文件交换活动的公司ComScore Networks经过分析指出,虽然最近一个星期在线音乐交换数量仅下降了5%,但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这与RIAA的诉讼威胁有直接关联。
从技术上讲,逃避版权组织的追踪不需要费多大力气。据了解,新版的P2P软件Morpheus将允许用户通过代理服务器上传和下载文件,这样就有效地隐藏了用户的IP地址。如果RIAA一意孤行,那么现有的P2P软件升级后,恐怕会让它找不到一个用户的真实信息。法律往往滞后于技术,RIAA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P2P的发展,显然不是明智之举。而要真正有效地避免用户通过P2P网络盗版,出路在于将P2P商业化,这样既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也让P2P得到了更大发展。
目前受P2P盗版影响最为严重的是唱片业,下一个对象则是影视业。7月14日版的《商业周刊》封面故事以“好莱坞劫案”为题,对好莱坞面临网络盗版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文章指出,在基努·李维斯的《骇客帝国:重装上阵》上映的几天内就有超过20万人通过互联网获得了这个片子的拷贝,好莱坞最新的高成本制作“The Hulk”在6月20正式发布前两周就已经有版本在互联网上流传,对环球电影公司收回高达2亿美元的成本造成巨大冲击。随着宽带的发展,电影在网络上的盗版问题会日益严重。
迟早有一天,音乐、影视、软件、文章等数字产品的版权所有者会因无法忍受P2P盗版带来的巨大损失而与P2P企业合作,共同促进P2P的商业化进程。这种合作能够实现双方共赢,版权所有者既有效地保护了版权,又找到了一条新的销售渠道,P2P企业则会因为有了丰富的内容而吸引到更多的用户,赚取更多的利润。至于P2P的商业化究竟如何操作,还值得人们去探索和尝试,但有一点,就是P2P企业不能坐等版权所有者找上门来,而应未雨绸缪,在P2P商业化大潮来临之前找到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
商业化的思路
简单地说,P2P的商业化就是P2P企业如何实现盈利的过程。从Napster兴起伊始,P2P企业就在思考和关注这个问题。然而很遗憾,直到今天也没有找到一套有效的P2P盈利模式。但在数年来的摸索中,人们还是总结了不少经验。
一个好的P2P软件往往拥有数千万甚至上亿的用户,很自然地,在软件和公司网站上显示广告是必不可少的了。虽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盈利的可能性不大,广告多得让人生厌的各大门户网站早已证明了此点,但也不失为增加收入的好主意,可以作为P2P企业经营的最基本的生财之道。
借鉴采用C2C模式的eBay的经营技巧,在P2P网络上开展电子商务也是行得通的。应当对P2P软件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帮助用户更好地购买和出售商品。当然,中心服务器上有必要保存待出售商品的相关信息,毕竟出售商品的个人用户不可能一直在线。交易的商品不仅包括数字产品,也可以是实物产品,P2P企业从交易中抽取一定的佣金。
按月收取P2P软件用户一定的费用,或者是根据用户所下载文件来收费,应该是P2P企业与版权所有者合作的主要项目。早在2001年,就曾有P2P企业在这方面做过尝试,但由于没有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支持,后来也就无疾而终。不过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技术难题,就是如何确定用户下载的文件内容。只有做到这一点,才可能利用P2P软件组建一个全新、高效的数字产品发行网络,软件、游戏、电影、音乐等数字产品都可以通用这种方式来完成销售过程。
由于P2P还可以应用在对等计算、协同工作、搜索引擎等诸多方面,因而基于P2P的商业开发还有很多种。P2P企业不仅要充分的发掘P2P的潜力,还要能够将它与其它互联网上固有的商业模式结合起来,如短信、游戏、网站经营等,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方法。在这方面,国内的P2P企业完全可以借鉴腾讯公司的经营之道。要知道,QQ实际上也是基于P2P应用,但它与真正的P2P软件相比还缺少文件搜索、共享和交换等重要功能,那么既然它都能够成功,其它P2P软件成功的机会恐怕也不会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