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的消息,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对珊瑚虫作者陈寿福做出了判决。根据判决书,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看到此案的判决书。
这种判决是轻了还是错了呢?
有是就在想这么一件的对错。
要是做一个投其,人心所向的角度来讲,珊瑚虫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
若是说从做为一个插件,屏蔽别人的广告,按上自己的广告角度来讲的话,珊瑚虫是有不对之处啊。要是说你完全不依附QQ,自行来建服务器所有的都自已来搞定的话,做为一个像QQ类的软件来使用的话,我想来讲的人可能就让点,就拿QQ、MSN、ICQ等等,那一个不是仿照来仿照去的啊。只是叫的名字不一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