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添乱:即将开庭的2场离奇诉讼

在国庆假期遭遇用心良苦的疯狂攻击之后,园子又将迎来2场离奇诉讼,给处于会员救园困境中的园子又添新麻烦。

一场诉讼开庭时间是10月30日(诉讼1),另一场诉讼开庭时间是11月15日(诉讼2),受理法院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原告取证时园子的网站备案在上海公司)。

这2个诉讼都是因为园友转载了公众号文章,诉讼1没有注明原文链接,诉讼2注明了原文链接。

这2个诉讼的离奇之处是:

  • 原告都没有事先通知我们让我们知晓用户转载的文章存在侵权,都是直接起诉
  • 起诉状中“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都一样
  • 在诉讼1提供的“证据3 侵权文章”(就是园友转载公众号文章的博文)截图,竟然用的是诉讼2的“证据3 侵权文章”截图,也就是说这2个诉讼是同一个人或者组织操作的,在上传证据文件时错误地将诉讼2的证据文件上传到了诉讼1中。

这是园子近二十年来第一次遇到的确定开庭的线下法院诉讼,之前只遇到过仅有的2次诉讼,原告在开庭前撤诉了。

从这次遇到的2个诉讼的离奇之处,隐约感觉到对方很可能是职业的,我们很被动:

  • 我们在这方面毫无经验
  • 我们现在在杭州办公,去上海应诉成本更高
  • 请律师不划算,律师费会远高于败诉的赔偿费

而且我们也不想通过调解(赔偿对方提出的调解费用)让对方轻易得逞,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看园子如何权衡应对这样的诉讼比较好。

下面的链接是这2个诉讼涉及的公众号文章,贴在这里是为了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在园子转载这2个公众号中的文章

诉讼1原告提供的证据:

  • 证据1:登录公众号后台的视频(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提供的数据保全证书)
  • 证据2:原告文章截图(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提供的数据保全证书)
  • 证据3:侵权文章(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我们准备在庭审中进行的辩护:

  • 原告没有通知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文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 缺少证据证明原告对文章拥有著作权,证据2只能证明作者张良计于 2020-01-07 12:47 在公众号发布了“不想被时代抛弃,就别远离一线”文章,不能证明著作权,要求原告提供经过公证的著作权证据。
  • 不认可证据1中登录公众号后台的视频证据,要求原告现场操作,证明原告是公众号的实际拥有者,文章进行了原创声明。
  • 缺少证据证明侵权文章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进展更新

  • 10月20日 11:50,有位园友是上海知名律所的律师,看到园子的公众号文章后留言,已经联系上,感谢这位律师园友的帮助!
  • 10月20日 16:05,准备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管辖权异议,但没有找到提交申请的地方
  • 10月22日 21:50,在律师园友的帮助下,找到了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地方——“材料递交”
  • 10月23日 16:10,法官打电话过来说按公司注册地确定管辖权没有问题,即使提交管辖权异议,也没有用,我们在网上也找到了相关材料:

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1号裁定书也认为,以登记注册地确定管辖的可信力,高于未经完善举证的主要经营地。故在实践中,诉讼仲裁管辖一般以登记注册地确定。

  • 10月24日 20:30 更新,在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材料递交”中提交了3个材料:1)说明我方是一个平台,侵权文章是用户发布的;2)申请推迟开庭时间;3)列出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存在4个问题,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posted @ 2023-10-19 16:43  博客园团队  阅读(15486)  评论(133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