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法
1.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4.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5.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6.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7.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
8.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9.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道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0.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1.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2.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13.第二十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第二十四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5.第四十六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订立书面合同,
16.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得书面报告
二、政府采购法
1.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算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载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载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振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7.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载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三、标准划分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提供各国参考
2)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制定或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标准
3)行业标准:某个行业机构、团体等制定的、适用于某个特定行业业务领域的标准
4)区域/地方标准:某一区域/地方内的标准化主管机构制定、批准发布的,适用某个特定区域/地方标准
5)企业标准:企业范围内根据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的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内部的标准
四、软件工程标准
1.内部度量可用于开发阶段的非执行软件产品,测量中间可交付项的质量的能力
2.外部度量测量该软件产品作为其一部分的系统行为来测量软件产品的质量,测试阶段和任何阶段使用
3.使用质量的度量是测量产品在特定的使用环境下,满足特定用户达到特定目标所要求
五、综合布线标准
1.综合布线系统
六、机房建设标准
1.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2.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3.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