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民法典
《民法典》共有 1260 条,分为 7 编,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
一、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或遗嘱)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没有收益、处分权)的用益物权(表示他人之物),以 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法律保障)。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专属性)。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就算房子被卖,居住权仍在)。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例子:电视剧《都挺好》中有苏大强、蔡根花,苏大强想与蔡根花结婚, 子女表示蔡根花想与其结婚是为了房子。按照《民法典》,大强可以说“房子不 给她,我给她居住权”,假设大强签一份合同,合同表明给蔡根花 20 年的居住权, 这样大强和蔡根花可以喜结连理。
2.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考点: (1)如何创设居住权:合同、遗嘱,《民法典》这一部分主体的内容是按照 合同写的,最后写了一句话“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执行”。 (2)权能范围:占有、使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 能,此处居住权仅包括占有和使用。如果大强将居住权给蔡根花,蔡根花原则上 不能将房子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因为她没有收益权;蔡根花也不能将房子卖掉, 因为她没有处分权。 (3)定性: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类,此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收益的权利,比如 大强将房子的居住权给了蔡根花,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在大强手中,意味着蔡根花 住的是大强的房子,是他人之物,因此属于用益物权。
3.形式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涉及 到房的问题,房的经济价值大,容易发生纠纷,白纸黑字写清楚可以避免纠纷, 因此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了解即可。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比如大强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蔡根花,如果写明可以住 20 年,那么蔡根花有权住 20 年。 (5)解决争议的方法。
5.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需要交房租,而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比如大强想与蔡根花结婚,将居住权给蔡根花,如 果还要交钱二人就结不了婚,按照生活常理来看居住权就应当是无偿的。
6.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虽 然居住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但也属于比较大的权益,为了防止产生纠纷,由国家 机关给予保障,因此有必要登记,比如大强将房子的居住权给蔡根花,大强的子 女不同意来闹事,蔡根花可以说“我的居住权办理过登记,想闹你们到房产局闹 去”,可以更好地化解纠纷。
7.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比如大强是看上蔡根花才将房子的居住 权给她,居住权就专属于蔡根花,如果蔡根花将居住权转给隔壁李四,大强就被 “绿”了,这样就不符合专属的要求。如果将房子给蔡根花的儿子,因为居住权 是给蔡根花本人,继承也不合适。大强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了蔡根花,后将房子卖 给了李四,假设居住权的期限是 20 年,在 20 年期满之前李四不能收房,可以理 解为“买卖不破居住”,蔡根花依然享有居住权。
8.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没有收益的权利,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比如合同中期限写的 是 20 年,20 年满居住权消灭。再如大强将居住权给蔡根花,蔡根花称为居住权 人,当她去世后居住权也就消灭。
10.考点梳理: (1)如何创设:合同、遗嘱。 (2)权能范围:占有、使用。 (3)定性:用益物权。 (4)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白纸黑字化解纠纷。 (5)居住权原则是无偿设立。 (6)需要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7)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为具有专属性。 (8)原则不得出租,因为没有收益权。 (9)何时消灭: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需要审批)。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房子如果是住宅定性,期限是 70 年。不同的土地性质期限不同,比如居 住 70 年、工业 50 年、科教文卫体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 40 年,此处说的是住宅。 住宅最长是 70 年,假设张三 20 岁买套房,过了 70 年 90 岁就到期了,如果到期 10 就要将张三赶走让其露宿街头,这明显不合理,因此《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 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无需经过审批手续。
2.费用的问题:《民法典》中没有将其写清楚,留有弹性空间,即“续期费 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意味着以后会出台配套 的细则法规,比如如何交钱、交多少钱、什么情况可以免、什么情况可以减。
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 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 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 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 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小区买套房,拥有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三项权 能。 (1)专有权:门里面的空间是自己的专有面积,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 其他人不能随便进。 (2)共有权:门外的走廊他人可以走,归大家共有。假设花 100 平的钱买 房,到手只有 80 平,其余 20 平是公摊,比如走廊、消防通道、电梯间等。如上 图所示,建筑面积是 84 平,专有面积是 63 平,分摊面积是 21 平,花 84 平的钱 只买到 63 平。 (3)管理权:比如业主经过法定程序可以更换物业,体现管理的问题。
2.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新增的,之前想成立业主委员会比 较难,因此法律规定居委会有义务,更加方便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 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注意:是“指导和协助”,出现“领导 关系、监督关系”等表述均是错误的。
3.难点问题: (1)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⑧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双三分之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每家每户门里面的空间是 专有面积,整个小区专有面积加在一起总和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才能参与表决。例子:假设小区每家每户门里面的专有面积加起来 是 1200 平,业主人数共有 1200 人。业主想要表决事项,意味着需要 800 平以上 且 800 人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3)双四分之三: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 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需要双四分之三,在上述例子中,意味着需要 600 平以 上且 600 人以上的业主才能通过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4)双过半数: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假设是 800 平以上且 800 人以上的业 主参与表决,双过半数是过 400 平且过 400 人,意味着这些人可以决定第一项至 第五项以及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如果小区的电梯坏了,物业想要用维修资金修理 电梯,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因为使用维修资金属于第五项的内容,是其他事项。
四: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 转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例子:张三从村里承包一块土地, 进城务工后土地因无人种就荒芜,不能直接剥夺张三的承包权,否则张三回乡务 农发现自己没有地,那么就丧失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法律规定将承包权与经营 权分开,可单独将经营权转给他人。张三进城打工后,保留其承包权,单独将土 地经营权转给李四,意味着土地还是张三承包,但李四可以种这块地,这样操作 对各方都有好处。站在张三角度,土地还归自己承包,日后回乡土地没有丢失; 站在李四角度,自己有地可种;站在土地角度,土地就不会荒废。所有权归集体、 承包权归张三,经营权可以单独流转给其他人。想要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向发 包方备案(村里),张三是承包方。
五: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过去的表述中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是经济体制,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将这三个都改为属于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民法 典》同步进行更改。
六:资源归属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 14 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 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法条含义:比如“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意味 着不一定归国家,假设张三家中有一个祖传文物,归个人所有。《文物法》中规 定,境内出土的、官方机关收藏保存的、国家征集购买的、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属 于国家所有,其他的就不一定。再如“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意味着专属国 家,只要是国防资产就一定属于国家,因此要会看法条。
3.常考哪些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新增的,之前没有,出于主权考虑。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4.口诀:荒岛海域没 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荒岛”对应无居民海岛;“海 域”对应海域;“没 WIFI”对应无线电频谱资源;“水”对应水流;“军”对应国 防资产;“守城”对应城市土地;“把矿开”对应矿藏。
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体行使规则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 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15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之前写的不具体,新法进行细化规定。
2.按份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各对房屋占有 50%的份额,乙想 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与第三人丙出的价格是一样的,此时应当优先卖给甲。
3.增加及时通知的义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 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4.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丙 三人对一套房分别占有 30%、30%、40%的份额,现在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 丙两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 3:4 的比例行使购买权。再如甲、乙、 丙三人对一套房分别占有 50%、20%、30%的份额,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 两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 2:3 的比例行使购买权。
八:不得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 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回顾:不得抵押的财产,口诀为“土地所有权,农民保命地,归属不清晰, 查扣和公益”。“土地所有权”对应第一条;“农民保命地”对应第二条;“归属不 清晰”对应第四条,“查扣”对应第五条;“公益”对应第三条的公益设施。
2.第二条过去的规定有“耕地”,《民法典》删除了“耕地”。《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银行)融资 担保(抵押贷款),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 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3.例:村里是发包方,把地承包给张三,张三是承包方,张三可以将土地的 经营权单独转给李四,李四就拥有经营权。根据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 方可以融资担保,获得经营权的受让方可以融资担保,意味着张三和李四都可以 去银行用这个地进行抵押贷款,所以耕地应该从不得抵押中删除。
4.不能贷款两次:承包方用土地经营权去融资担保,如果将其转给李四,意 味着张三没有土地经营权。如果张三没有流转经营权,意味着张三对土地有承包 权和经营权,此时可以用这个地的经营权去抵押贷款;如果张三将土地经营权给 了李四,意味着经营权归李四,李四可以用经营权去融资担保。经营权要么在张 三处,要么转给李四,因此不可能出现贷款两次的情形。
九:删去经抵押权人同意条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 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 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
删去经抵押权人同意条款(难点):
(1)旧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意味着旧法规定想要转让抵押财产,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2)新法: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将“同意”改为“及时通知”。例:甲向乙借钱,用车作抵押,此时甲是抵押人、 乙是抵押权人。抵押是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此时甲用车做抵押,车还是在甲处。 甲可以将车卖掉,因为车的所有权还是归甲。甲将车卖给了丙,旧法规定甲想卖 车需要经过乙同意,新法改为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及时通知乙即可。
(3)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 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①提存:将钱放在共工证处。 ②如果乙能够证明甲卖车这件事可能损害他的抵押权,可以让甲将卖车的钱 还给乙,即便债务没到期也可以,因为是提前清偿。如果不还,就将钱放在工证处。 ③结论:乙如果能证明甲转让的事情对他有损害,一是可以让甲提前还钱; 二是提存,即将钱放在工证处。
十: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 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
(1)要约:对方想和你订立合同,如果本身就非常具体确定,答应合同就 成立,称之为要约。
(2)要约邀请:本身不那么具体确定,需要双方进一步详谈。例:上图价 目表,甲看到价目表后说“好的”,此时没有合同成立,不知道甲选择头部按摩、 刮痧还是采耳,需要进一步详谈,因此这个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2.新法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新增)、 基金招募说明书(新增)、商业广告和宣传(修改措辞)、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 邀请。
(1)债券募集办法:需要进一步详谈,比如一个公司想要对外发行债券, 公布债权募集办法,罗列了公司名称、资金用途、债权总额、债券利息等,如果 看到这些信息后说“好的”,没有具体合同成立,比如要买多少债权需要进一步 详谈,因此属于要约邀请。
(2)基金招募说明书:需要进一步详谈,如图基金招募说明书,会有目录, 涉及管理人、服务机构、合同生效、基金业绩等,如果面对图中的目录说“好的”, 没有合同成立,因为不知道买多少基金、对方还有没有这些基金等,需要进一步 详谈,所以属于要约邀请。
(3)总结:新增了债券募集办法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商业广告的措辞修 改为“商业广告和宣传”。
十一: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 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 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 成预约合同,即法律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赋予预约合同的效力。
2.例:如果买房,一般需要签订认购协议书。假设张三去楼盘看房,看中了 房子后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一般是张三支付 2 万元的定金给开发商,约 定认购一套房子,会写明 X 号楼 X 单元 X 楼 X 号。双方约好于 2020 年 7 月 1 日 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就称之为认购协议书。 (1)如果到了约定时间张三没有去签合同,此时构成认购协议书的违约, 张三交的定金则要不回来,要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如果是开发商反悔,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即 4 万元,称之为预 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总结:《民法典》规定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的效力明确为预约合同, 如果双方不按照条款来,就要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常见的是定金。
【注意】定金:有双倍罚则的效力,对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订金:没有双 倍罚则的效力,相当于预付款的效力。
十二: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 21 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比如房东和房客租赁期限是一年,期满 后房客还是按月交房租,房东还是继续收房租,此时原来的合同继续有效,只不 过期限改为不定期。不定期意味着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留出合理的期限。
2.新增加: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比 如甲将房子租给了乙,租赁到期后,丙出相同的价格想租这个房子,此时应该租 给乙。因为乙是原来的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么规定是为了 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同时更加有助于发挥物的效用,比如房子原来租给了托尼老 师开理发店,到期后租给第三方开酒吧,此时要重新装修,会造成资源浪费。
十三:旅客霸座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 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 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旅客霸座: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强调了 旅客相关义务)。没说霸座之后怎么处理,只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 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 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要知道《民法典》 22 增加了旅客不应该霸座的义务条款。
十四:防止跳单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防止跳单:适用于中介的情形,保护中介的利益。
(1)跳单:中介带领买家和卖家碰头后,跳过中介后买家和卖家直接签单, 这个行话称为跳单。
(2)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 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比如中介费是一个 月的房租,现在房客和房东绕开中介签合同,中介知道后来要中介费,此时有义 务将费用给中介。
十五:无偿保管的免责事由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无偿保管的免责事由:比如火车站的寄存处,10 元钱保管行李几个小时, 法律上称为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有的是有偿的、有的是无偿的,双方自行约定, 寄存一般是有偿的。
2.修改了无偿保管的免责事由:旧法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法增加了“故意”,为了完善措辞,按照旧法来说“故 意”不需要写,这是最基本的原理,故意将别人的东西弄坏了,此时需要赔偿。 新法为了从逻辑上更加严谨,都写出来。记住:无偿保管(前提)且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故意、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题目:甲要出国,将字画交给朋友无偿保管,结果朋友家的暖气水管爆了, 将画污损了,此时朋友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朋友是无偿保管且没有故意、没有 重大过失,所以朋友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最高院曾出台司法解释,涉及两个数字:24%、36%, 年利率超过 36%是高利贷。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 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年利率≤24%,受到法律保护。比如 张三在借款公司借款 100 万,约定年利率 20%,期满后有 20 万的利息,若是到 期后张三只想还本金、不想还利息,公司可以起诉张三要求其支付 20 万的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 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年利率>36%,大于 36%的部分可以请求返还,因为其构成高利贷,是被禁止的 行为。比如张三去借款公司借款 100 万,约定年利率 40%,到期支付了利息 40 万,之后发现属于高利贷,可以请求公司返还 4 万元。
(3)年利率在 24%-36%:利息没有给,可以不用给了;给了,不能往回要。 原因:年利率在 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 24%则不保护,因此不需要给;36% 是高利贷的分界线,超过的部分才能要求返还,因此已经给的不能往回要。
十七: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8 旧规定——《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1.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保证,比如张三找李四借钱,为了避免还不上,可以找王五做保人,即保证合同。
2.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诉”理解为诉讼,先诉抗辩权即要先去起诉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依然无法偿还钱,才能找保人去要钱。比如甲找乙借钱,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为了避免钱还不上,找到丙当保人,约定是一般保证,此时丙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到期后,乙要先去法院起诉甲还钱, 法院强制执行甲依然无法偿还时,才能找丙去要钱。
3.修改之处:
(1)旧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意味着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到期之后, 债主找谁要钱都是可以的。比如甲找乙借钱,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当保 人,若是合同约定是连带保证,意味着丙没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到期后,债主可 以直接找债务人甲要钱,也可以直接找保人丙要钱。
(2)新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不明”处有所修改,过去视为连带 保证,新法改为一般保证,这种修改对保人更有利,其有了先诉抗辩权。
十八: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1.过去观念认为性骚扰要发生肢体接触,比如上司有意无意的揩油下属,可 以认定为性骚扰。新法从肢体扩大到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均可构 成性骚扰,更加保护被骚扰一方的利益。比如小红的上司是小刚,小刚给小红发 QQ 信息“我想和你一起起床”,构成性骚扰,属于以文字方式进行性骚扰。
2.增加了单位的义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 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如果单 位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则是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十九: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在几十年前有一个案例:一名作家在报纸上发表了一部 小说《荷花女》,描写了过去的一名老艺人吉文贞的个人经历,虚构了一段吉文 贞被恶霸奸污的情节,当时吉文贞本人已经去世了,其家人将作者和报社起诉, 最终判决两方都承担侵权责任。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依据最高院给出的 回复作出的判决,学界主张希望把这种权利写入法律,最终在《民法典》中写入。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 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 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属于重要修改,保护了死 者的人格利益。一旦出现死者某些权利被侵犯,只要有近亲属,都可以请求被侵 10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中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十: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 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 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 的买卖行为无效。
1.人体捐献:在中国,人的肾不能通过官方渠道卖掉去买手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 人体器官、遗体:关键词“无偿捐献”,不能卖。比如某人死后将其眼角膜无偿 捐献出去,是可以的。但是自主决定,不得欺骗、利诱。 3.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只要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没有反对。
4.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 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在中国,通过官方渠道卖肾、死后将尸体卖给医学院做解剖 赚钱给孩子花,都是不可以的。
5.注意:以上是中国规定,其他国家比如在伊朗,肾脏买卖是合法的,有官 方途径,卖一个肾大约人民币 3 万元
二十一: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 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肖像权:人们的外貌特征。
2.修改之处: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以前侵犯肖像使用权,需要两个条 件: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意味着《民法 典》生效之后,只有要丑化、污损、伪造,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之 一的,即便没有营利,也侵犯肖像权。比如图中是王某的脸,甲为了恶心王某, 将其贴到了猫的身上,声称惊现“猫身人面像”,此时侵犯肖像权,因为有丑化、 污损,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 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的其他行为。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比如中国文学史的课程上,贴了鲁迅的头像,是为了 课堂教学,不需要经过同意,不算侵犯肖像权。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 如开学术研讨会,有记者采访,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后会有脸部照片,不是侵犯肖 像权,不需要经过同意就可以使用。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比如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因为老赖不履行判决上的义务,在大屏幕滚动 公布老赖的头像与信息,是为了履行机关的职责,不算侵犯肖像权。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拍摄公园、街景,会不可避免的拍摄到游人和路人,不算侵犯肖像权。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比如邻居的孩子丢了,为了帮助邻居找孩子而公布了孩子的 照片,是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此时不算侵权。
2.口诀:机关(机关履行职责)维权益(维护合法权益),媒体(新闻报道) 要学习(学习、教学),街景可随意(公共环境)。
3.新法新增了声音的保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 关规定。因为很多人的声音极具识别度,比如赵忠祥、郭德纲的声音,一听就知 道是他们的,因此声音也需要保护,具体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是重点,考查概率很高,新法作了大的更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新法中删除,实践证明,疾病有些靠真爱可以 战胜,笼统归为无效不合理,因此把该条放在了可撤销婚姻中。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可撤销婚姻,按照老民法规定只有“受胁迫”,新法增加“一方患重大疾 病”。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实告知是有效婚姻。比如《情深深雨濛 濛》中的可云,告诉尔豪自己有精神病,但尔豪依然愿意娶可云,即靠真爱可以 战胜,此时婚姻是有效的;如果可云隐瞒了这件事,婚后尔豪才发现可云有精神 病,则可以去法院撤销婚姻。
3.记忆:一个少了,一个多了。无效少了一个“疾病”;可撤销多了一个, 在过去受胁迫的基础上,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
4.注意: (1)无效是自始无效;可撤销需要申请,不申请撤销是有效的,申请则是 无效的。 (2)主体限定在法院,都是向法院申请。
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男方胁迫女方 “你必须嫁给我,否则杀你全家”,女方被迫结婚,婚后女方可以申请可撤销,也可要求对方赔钱,注意是无过错方。
二十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 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日常生活起居、子女学习教育、娱乐活动。
(2)妻子从小重视孩子的教育,给儿子报了 5 万元的英语辅导班,先付 2 万,还差 3 万分期付款,丈夫知道后认为太贵,不同意支付是不可以的。这是日 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都可以实施该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因此 3 万元需要支 付给机构。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比如丈夫发现妻子总是买名牌包,于是给妻子一个限额,2 万以下可以自主 决定,2 万以上需征得丈夫同意,妻子同意。结果妻子逛街时购买了一款 5 万元 的新款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先交 2 万,还差 3 万,丈夫说“我们夫妻之间 有内部约定,2 万元是妻子花钱的上限,这 3 万元我不同意给”,这种约定是无 效的,因为是夫妻内部的限制,对外没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十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 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共同债务:在之前就有规定,但之前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正式写 入《民法典》中。
2.主要是一方签字,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要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比如丈夫养小三但没有钱,于是跟别人借钱 100 万,签了自己的名字, 债主找到原配要求共同偿还,原配是不需要偿还的。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 的,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共同债务。
(2)如果是夫一方借的钱,用于儿子出国留学,属于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 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若是上面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钱用在了二人共同开的 小卖店的进货上,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借的债也不一定是共同债务,要看是否用在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十五: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 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 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注意:过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后可以直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红 色),新法增加冷静期,到民政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然后回家冷静 30 天,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为实践证明 16 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出于冲动,有人统计过:再恩爱的夫妻一生都有几百次想要离 婚或者掐死对方,所以法律规定需要冷静期(协议离婚的必经程序)。
3.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 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填写申请书后,回家等 30 天(冷静期),30 天届满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申请,期满后 30 日双方可以申请离婚证,如果 第二个 30 天内没有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4.注意:遭受家暴去诉讼等不适用冷静期,因为冷静期适用协议离婚,不适 用诉讼离婚,被家暴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
二十六:诉讼离婚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果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改变过去“久调不判”的情形,离婚官司到法院,法院每次 都以调解结案或者判决不能离婚,新法为了改变该情形,如果第一次打离婚官司 没有判离婚,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 “久调不判”成为历史。注意:第一次没有判离婚后分居不满一年法院视情况而 定。司法实践中证明分居是比较难的问题(分房一般不算),一般用租房合同来 证明。
二十七:离婚子女抚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子女抚养:不同的年龄判的不同。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满两周岁 需要哺乳,母亲更合适。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比如法官问“愿意跟爸爸 还是跟妈妈”,尊重孩子的意愿。
二十八: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修改了年龄,旧法规定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满 14 周岁的人可以被收养, 新法改为未成年人,年龄从不满 14 周岁改到不满 18 周岁,因为实践证明 14 周 岁容易学坏,比如 15 岁的孩子上初三,如果没人教育、没有被收养,容易学坏, 走上犯罪道路(吸毒、犯罪等),法律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从十 四周岁提升到十八周岁。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4)项进行了更改。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旧法为无子女,新法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 名子女,与计划生育相匹配,计划生育放开二孩,如果生了一个想要收养一个, 符合两个孩子的要求,所以增加了“或只有一名子女”的表述。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新增):比如某成年人吸 毒,不能收养小孩,可能会带坏小孩,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增加了本条。 (5)年满三十周岁。
二十九: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旧法为男性收养女孩,年龄应该相差 40 周岁以上,因为有的男性变态、 19 喜欢“萝莉养成”,比如一个男的 25 岁,收养 5 岁女童,到了男性 40 岁,收养 的女生到 20 岁,所以法律为了防止这种变态,法律规定应该至少差 40 周岁,比 如男的 50 岁收养了 5 岁的女孩,15 年后男的 65 岁,女孩 20 岁。
(2)新法调整了措辞,“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因为实践发现,除了“萝莉养成”还有“正太养成”, 比如女的 25 周岁收养了 5 岁的小孩,15 年后女的 40 岁,男孩 20 岁,所以法律 规定相差四十周岁,避免了“正太养成”,如果 50 岁的女人收养 5 岁小孩,15 年 后女的 65 周岁,更加完善。
三十: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 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比如父亲和儿子,儿子为了得到相应的财产弄死 父亲,此时不能继承遗产、丧失继承权(刑法该怎么判怎么判,民法的继承权丧 失)。注意:故意杀害,过失不算;有杀害的行为即可,不要求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比如老二看到父亲的遗产需要两个人 分,老二想要独吞,有杀害老大的行为也会丧失继承权。注意:目的为争夺遗产, 如果是别的目的不丧失继承权,比如哥哥和弟弟同时爱上一个女孩,弟弟为了爱 情杀了哥哥,此时民法上不丧失继承权,因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20 义务,该养而不养为遗弃;摧残、折磨为虐待。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对遗嘱做手脚要剥夺继 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新增),比如儿子知道父亲年轻时的丑事,说“如果不把房子都留给 我、就曝光丑事”,此时为迫使设立遗嘱,丧失继承权。 (6)宽恕制度(新增的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 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表示原谅),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①比如:儿子年轻时是个混蛋,遗弃父亲,过了几年后良心发现说“我当时 错了,现在想要尽孝”,每天端茶、倒水、做饭、洗脚,父亲表示宽恕,虽然有 遗弃的情节,但是不丧失继承权,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理不外乎人情, 爷俩内部表示宽恕、谅解,法律不强行剥夺继承权。 ②注意:仅限第 3-5 项可以宽恕,第 1-2 项已经杀人,宽恕不能解决。
三十一: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 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 位继承。
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 血亲代位继承。 ①比如老人有老大和老二两个孩子,老大有一个儿子,老大先死亡(白发人 送黑发人),老人后死亡,老人留下 100 万遗产,应该两个儿子各 50 万,但是老 大已经死亡,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老大 的 50 万给孙子(老大的儿子)。注意:儿媳不行,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 晚辈血亲;养子女只要办理了正规的收养手续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子女,继承、 21 赡养等都不影响。 ②比如老人有大女儿和儿子两个孩子,如果大女儿有一个女儿(老人的外孙 女)、大女儿先死亡,老人的遗产 100 万中大女儿的部分(50 万)给外孙女(直 系晚辈血亲)继承;如果大女儿有两个儿子,50 万应该分两份,两个儿子各 25 万。 ③如果老大死亡后没有后代,那么都给老二。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代位继承(新增):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根据新法符合条件有代位继 承权。 ①情形:甲乙是兄弟,甲是哥哥、乙是弟弟,父母早死,甲结婚后生了儿子 小甲,乙没结婚、没有后代,哥哥甲先死亡,弟弟乙后死亡,站在乙的角度,第 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没有,第二顺序中哥哥甲已经死亡,此时规定 哥哥甲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乙的遗产由侄子继承。 ②注意:有遗嘱按照遗嘱来,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程序。按照以前的法条: 如果没有遗嘱、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都没有,钱归国家,新法增加了侄子、侄女、 外甥子女等,扩大了范围。 ③注意:私生子和婚生子女相同,法律上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的、收养 的,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十二: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 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 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旧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新法增加了打印遗嘱,案例: 老人手写不方便,打印了一份遗嘱,但其子女认为打印的遗嘱无效,所以增加了 打印遗嘱,因为有些老人手脚不便、可以签名但是不能写字。注意:需要有两个 以上的见证人。
2.注意: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防止前面被换掉。
3.老法只有“录音”,新法规定“录音录像”,包括音频和视频。
三十三:撤回、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 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 关内容的撤回。 (1)比如甲写了一份遗嘱,把遗产留给乙,然后又与丙签订了赠与合同(赠 给丙一套房子,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房子归丙,因为甲还没有死亡, 即在死之前实施的过户登记、赠与合同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2)注意:如果没有登记,合同有效但是物权没有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 动产,必须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的转移),归原来的遗嘱人,因为没有办理登记 手续,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过去的“公证 优先”,之前为有公证看公证,没有公证看最后一份,因为实践证明,最后一份 体现老者临终的个人意愿。比如老人 60 岁办了公证遗嘱,但是 80 岁时去工证处 太麻烦,在家写了自书遗嘱,第二份更能体现临终个人意愿(最后的个人意愿), 所以以最后的为准。
三十四: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 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
1.遗产管理人(新增):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比如会写遗嘱的人应该有表述“本遗嘱委托 XX 执行……”,被委托的人为 遗嘱执行人,但是很多人不会写遗嘱,没有写清楚遗嘱执行人,此时没有的由继 承人及时推选;若未推选则一起担任;若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农村继承 遗产找民政局太麻烦,所以规定村委会也可以)。
三十五: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 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 24 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 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人参加拳击比赛,一拳被对方打 的流鼻血,不能找对方索赔,因为拳击本身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拳 击比赛要自甘风险。
2.注意:活动本来就有的风险,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除外,比如樱木花道打篮球,正常扣篮把对方撞翻在地是可以的(合理 冲撞),如果对方倒地后上去踩两脚为故意的;踢足球比赛时,后卫看到对方前 锋为情敌,对人不对球,铲折对方的腿,此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证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举证问题,但考试不考举证,题目出现故意和 重大过失,知道需要担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