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 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阅读全文
posted @ 2009-12-26 12:15 风清水远 阅读(4524) 评论(0) 推荐(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