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审计2024-第二十一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CPA]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严谨的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积极主动地实施质量管理,是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实现[CPA]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设计、实施和运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方面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业务的实际情况,设计、实施和运行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质量风险的一项重要应对措施,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项目质量复核]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财务报表]审计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发展和市场信誉尤为重要。因此,[项目合伙人]及审计项目组应当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严格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审计业务的高质量开展。
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本节主要探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总体要求和组成要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和记录。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目标和框架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和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为实施质量管理而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其目标是在以下两个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包括八个要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2.治理和领导层;
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5.业务执行;
6.资源;
傴駢官瑟信息与沟通;
飄殺都驼监控和整改程序。
上述各要素应当有效衔接、互相支撑、协同运行,以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积极有效地实施质量管理。图21-1展示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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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1.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新设等方式成立分所(或分部),应当将该分所(或分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实施质量管理。
2.风险导向的思路。[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采用风险导向的思路。按照风险导向的思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设定质量目标,即为了确保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需要达到的目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需要质量目标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若干子目标。例如,针对“治理和领导层”要素,[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定如下质量目标:[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其对质量的重视。而针对该质量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其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两个子目标:
①[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能够了解到所有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相关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及其处理情况;
②对于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大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亲自参与相关决策过程,并且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示范效应。
(2)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质量风险是一种具有合理可能性会发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将单独或连同其他风险对质量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3)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应对措施通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对质量风险而设计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应对措施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
3.根据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需要进行“量身定制”。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事求是,根据本[会计师事务所]及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量身定制”适合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应当机械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也不应当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由于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组织结构、业务类型、业务风险等方面不同,质量管理体系在设计上会存在差异,特别是其复杂程度和规范程度也会存在差异。例如,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组织结构较为复杂,业务类型较多,并且执行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则该事务所很可能需要更加复杂和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支持性工作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在“量身定制”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时,针对前述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可以使用与前述不同的名称来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些要素,但调整的范围仅限于更改要素的名称、将某个要素进行拆分或将某些要素进行合并。
4.不断优化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是动态的,不应一成不变。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及其业务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面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按照风险导向的思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一)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应当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下列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具体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的复杂程度和经营特征;
(2)[会计师事务所]在战略和运营方面的决策与行动、业务流程及业务模式;
(3)[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特征和管理风格;
(4)[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其拥有的内部资源和可获得的外部资源;
(5)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规定;
(6)[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所处的环境:
(7)[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网络向其成员组织统一提出的要求或统一提供的服务(如适用)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具体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类型和出具报告的类型(例如,所执行业务的类型是否是审计等要求提供保证程度较高的业务);
(2)业务执行对象的实体类型(例如,业务执行对象是否为上市公司)。
在了解上述事项或情况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这些事项或情况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以及不利影响的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二)对[风险评估程序]的动态调整
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识别这些变化。如果识别出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调整之前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并在适当时采取下列措施:
1.设定额外的质量目标或调整之前设定的额外质量目标;
2.识别和评估额外的质量风险、调整之前评估的质量风险或重新评估质量风险;
3.设计和采取额外的应对措施,或调整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图21-2展示了[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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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思路
四、治理和领导层
[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和领导层在全所范围内营造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氛围,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设定良好的“高层基调”,从而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产生广泛和积极的影响。因此,治理和领导层应当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持性环境。
(一)相关质量目标
针对“治理和领导层”要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这种“质量至上”的文化应当认可并强调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有责任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对于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至关重要;
(3)[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都对其执行业务的质量承担责任,或者对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执行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并且这些人员的行为应当得当;
(4)[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战略决策和行动,都应当坚持质量优先,都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2.[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对质量的重视。
3.[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色、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
5.[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得到恰当的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保障。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质量管理领导层中设定以下三种角色,以保障该体系能够得以恰当地设计、实施和运行: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这里的“特定方面”,可以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定要素,也可以是特定要素进一步细分出来的特定方面。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监控和整改等要素的运行承担责任,也可以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独立性要求的履行(即“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要素细分出来的特定方面)承担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三类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知识、经验和资质;
2.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履行其责任所需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3.具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履行其责任;
4.充分理解其应负的责任并接受对这些责任履行情况的问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能够直接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即主要负责人)沟通。良好的沟通有助于在质量管理体系领导层之间传递信息,有利于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迅速作出相关决策。图21-3展示了质量管理体系领导层中的三种角色及沟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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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3质量管理体系领导层中的三种角色及沟通方向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成员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政策和程序,不得干扰项目组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作出[职业判断]。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示例参见附录21-1.
(三)人员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通常采用合伙制,也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本章所称的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其中,合伙人是一种统称是指在提供专业服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包括非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处于同等职位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晋升、业绩考核、薪酬、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将质量因素作为人员考评、晋升和薪酬的重要因素。
1.合伙人管理。
每一个合伙人的执业质量,以及其对执业质量的重视和追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和声誉都至关重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加强对合伙人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2.晋升合伙人的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其员工(包括外部转入人员)晋升合伙人的管理,在晋升时,应当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的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在一定期间内执业有重大质量问题的人员,不得被提名晋升为合伙人。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综合考虑重大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该问题是否表明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关人员的整改情况等因素,判定执业中的质量问题是否重大。如果在经过适当的期间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人员的执业质量已经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满足晋升合伙人的标准,该人员可以恢复晋升机会。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与执业质量挂钩的合伙人奖惩机制。
3.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在进行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过于强调商业利益,而忽视执业质量。
4.关键管理人员的调度和配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或分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调度和配置。
五、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对任何行业来说,职业道德都与质量密切相关,[CPA]行业尤其如此。[CPA]行业的宗旨是维护公众利益,围绕这一宗旨,[CPA]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对本所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给予充分关注并积极加强管理。
(一)相关质量目标
为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行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充分了解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
2.受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约束的其他组织或人员(例如网络事务所及其人员),充分了解与其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1.识别、评价和应对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
2.识别、沟通、评价和报告任何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的原因和后果及时作出适当应对;
3.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
如果[CPA]长期连续执行同一审计客户的审计业务,将会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明确规定,[CPA]应当识别、评价和应对这种不利影响,尤其是,对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应当严格遵守轮换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关于[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具体要求,请参见本教材第二十三章第五节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并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明确轮换要求,确保做到实质性轮换,防止流于形式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方式,管理[关键审计合伙人]相关信息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某合伙人或项目组的利益与特定客户长期直接挂钩,从根源上解决[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流于形式”的问题。
六、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客户质量的影响。例如,如果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缺乏诚信,不配合[CPA]执行业务,甚至意实施舞弊,[CPA]将面临很高的执业风险,其执业质量难以获得保障。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在作出是否承接与保持某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决策时,应当“知已知彼”。所谓“知彼”,是指这种决策应当建立在对客户及其[管理层]和[治理层]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所谓“知已”,是指应当充分了解本所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基于“质量至上”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的是质量方面的因素,而非商业利益。因此,针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所作出的判断是适当的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客户(包括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获取了足以支持上述判断的充分信息;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营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包括市场份额的增长、聚焦于特定行业或新业务拓展等;[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更多关注其盈利能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过于强调经济利益优先,则可能为取得较高的业务收入而承接一些高风险客户,这些客户的风险可能超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承受能力,从而可能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应对以下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或保持某一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后知悉了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在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之前知悉,将会导致其拒绝接受该客户关系或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接受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
(二)树立风险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确保对拟承接项目的风险评估真实、到位,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决策在决策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状况业务风险以及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时间和资源,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CPA]的沟通、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并应当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七、业务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是由每个项目组实际执行业务的质量决定的。每个项目组的质量,都会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
(一)相关质量目标
针对业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包括[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
2.对项目组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项目组已执行的工作进行的复核是恰当的,并且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3.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4.项目组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咨询,并已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业务;
5.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以及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并予以解决;
6.业务工作底稿能够在业务报告日之后及时得到整理,并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维护,以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其他职业准则的规定,并满足[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需要。
(二)业务分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矩阵式管理,即结合所服务客户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或分部)的地域分布,对业务团队进行专业化设置,以团队专业能力的匹配度为依据分派业务。
(三)对[项目合伙人]的要求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其中,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1.是否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职业准则的规定;
3.是否充分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业务特点、发展趋势、重大风险,以及该行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进行复核。
本章第三节“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将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详细探讨[项目合伙人]的具体责任和要求。
(四)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
项目组内部复核,顾名思义,是指在项目组内部实施的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内部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复核的层级、各层级的复核范围、执行复核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复核的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五)[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项目质量复核]不同于项目组内部复核,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复核的主体不同。[项目质量复核]是由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执行;项目组内部复核是由项目组内部人员执行的复核,通常包括多个复核层级。
2.适用的业务范围不同。[项目质量复核]仅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项目组内部复核适用于所有业务。
3.复核的内容不同。[项目质量复核]主要聚焦于复核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2)根据重大判断得出的结论;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内容比较宽泛,涉及项目的各个方面。
本章第二节“[项目质量复核]”将会进一步探讨[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和记录[项目质量复核]方面的责任。
(六)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解决意见分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下列方面:
1.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2.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3.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七)出具业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所统一的技术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
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如有)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并由[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的签章进行严格管理。
(八)投诉和指控
投诉和指控可能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调查、解决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或由于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而引发的投诉和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需要重视并妥善处理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相关的投诉和指控。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相关机制和处理流程,使投诉和指控能够得到积极、公平、恰当的处理,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积极、通畅地反映与执业质量相关的问题而不用担心遭受打击报复。
八、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货币资金、办公设备等各种有形的财务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知识资源和技术资源。其中,人力资源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包括执业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资源如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应用程序等;知识资源如书面的政策和程序、业务方法论或指引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力资源、知识资源和技术资源,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执业质量具有更高的相关性。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及时且适当地获取、开发、利用、维护和分配资源,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1.[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培养和留住在下列方面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
(1)具备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2)执行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活动或承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通过其行为展示出对质量的重视,不断培养和保持适当的胜任能力以履行其职责。[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及时的业绩评价、薪酬调整、晋升和其他奖惩措施对这些人员进行问责或认可。
3.当[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方面缺乏充分、适当的人员时,能够从外部(如网络、网络事务所或服务提供商)获取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4.[会计师事务所]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5.[会计师事务所]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内的各项活动,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执行这些活动。
6.[会计师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技术资源,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7.[会计师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知识资源,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高质量业务的持续执行提供支持,并且这些知识资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
8.结合上述第4项至第7项所述的质量目标,从服务提供商获取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或知识资源能够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二)与资源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及在时间和其他资源上的投入,对执业质量至关重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投入足够资源,建立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组建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团队,以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2.与专业技术支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3.统一开展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通过持续有效的投人,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实用性,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作业效率与质量,提升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
4.[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核心功能或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作业管理、工时管理、客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电子邮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系统服务器应当架设在境内,数据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并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规定;
5.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6.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和支出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职业风险补偿机制并确保有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
九、信息与沟通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流畅、有效地运行,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与项目组之间,以及各项目组之间能够有效地进行双向沟通,传递相关、可靠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有必要与外部各方进行沟通,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确保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生成和利用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与外部各方沟通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系统能够识别、获取、处理和维护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相关可靠的信息,为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持。
2.[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文化认同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这些人员彼此之间交换信息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以及各项目组之间能够交换相关、可靠的信息,这种信息交换包括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向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传递信息,传递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足以使其理解和履行与执行业务或质量管理体系各项活动相关的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和项目组在执行业务或质量管理体系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向[会计师事务所]传递信息。
4.[会计师事务所]向外部各方传递相关、可靠的信息,这种信息传递包括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所在的网络、网络中的其他事务所,或者向服务提供商(如有)传递信息;
(2)[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的规定向外部利益相关方传递信息,或为了帮助外部各利益相关方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而向其传递信息。
(二)与信息与沟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为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撑的;
2.[会计师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向外部各方沟通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信息是适当的:
3.[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外部沟通时应当沟通哪些信息以及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范围和适当形式。
十、监控和整改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实施监控和整改程序,能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持续监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应当评价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并考虑设计和采取恰当的整改措施。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并开展实质性监控以实现下列质量目标:
1.就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提供相关、可靠、及时的信息;
2.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应对识别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以使该缺陷能够及时得到整改。
(二)监控活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监控活动,既包括定期实施的监控活动,又包括持续实施的监控活动。
在确定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1.对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
2.针对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设计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3.[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以及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设计;
4.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变化;
5.以前实施监控活动的结果,包括以前实施的监控活动是否仍然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以及为应对以前识别出的缺陷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
6.其他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安排质量检查抽取的项目和执行检查工作的人员。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
2.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实现其目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1.未能设定某些质量目标,而这些质量目标对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是必要的:
2.未能识别或恰当评估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
3.未能恰当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应对措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一项应对措施或者多项应对措施的组合未能将相关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质量管理体系的某些方面缺失,或者某些方面未能得到恰当的设计、实施或有效运行。
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发现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包括监控和整改程序中存在的缺陷。
针对识别出的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方法评价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1.调查缺陷的根本原因;
2.评价这些缺陷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
(四)整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对根本原因的调查结果,设计和采取整改措施,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
对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应当评价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恰当的设计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及其根本原因,并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已得到实施。该人员还应当评价针对以前识别出的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如果评价表明整改措施并未得到恰当的设计和执行,或未达到预期效果,则该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对这些整改措施已作出必要调整以使其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如果监控发现某项业务在执行过程中遗漏了应当实施的程序,或者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采取适当行动,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
2.当认为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考虑其影响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对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应当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沟通下列事项:
1.已执行的监控活动;
2.识别出的缺陷,包括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3.针对识别出的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事项与项目组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人员沟通,以使项目组和这些人员能够根据其职责迅速采取恰当行动。
针对缺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这种问责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对执业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作出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监控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施、问责等形成监控报告,并针对存在的缺陷,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在建成并运行了一段时间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作为评价的结果,主要负责人可能得出下列结论中的一项:
1.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2.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存在严重但不具有广泛影响的缺陷,除与这些缺陷相关的事项外,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3.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如果得出上述第2项或第3项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采取适当行动;
2.与各项目组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人员就与其责任相关的事项进行沟通;
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与外部各方沟通,
(二)对相关人员的业绩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1.主要负责人;
2.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3.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
(一)记录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记录,以实现下列目的:
1.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致理解提供支持,包括理解其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执行中的角色和责任:
2.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实施和运行提供支持:
3.为应对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提供证据,以支持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二)记录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方面形成工作记录:
1.主要负责人和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各自的身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目标和质量风险。
3.对应对措施的描述以及这些措施是如何应对质量风险的。
4.实施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具体包括:
(1)已执行监控活动的证据;
(2)对监控发现的情况、识别出的缺陷、缺陷的根本原因作出的评价;
(3)为应对识别出的缺陷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这些整改措施在设计和执行方面的评价;
(4)与监控和整改程序相关的沟通。
5.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的评价及其依据。
(三)记录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记录的保存期限,该期限应当涵盖足够长的期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监控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更长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节[项目质量复核]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为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该人员的业绩考评、晋升与薪酬不应受到被复核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由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因此,[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除此之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为某一具体项目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
1.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例如,在同一年度内,由A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B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B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A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2.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例如,甲[CPA]于2020年度担任某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将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三)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过程中,[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需要某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或团队提供协助。为了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除此之外,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尽管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相关人员提供协助,[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仍然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并负责确定对协助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已委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例如,项目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或客观性,或者,[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承担的其他职责发生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充足的时间以执行[项目质量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识别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意识到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尚未开始,不再承担[项目质量复核]责任;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开始实施,立即停止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二、[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
(一)复核程序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1.阅读并了解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2)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2.与[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3.基于实施上述第1项和第2项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1)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2)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4.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5.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6.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得出下列结论的依据:
(1)[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日适当的;
(2)[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7.针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1)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2)针对[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说报告;
(3)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二)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针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责任在项目的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为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奠定适当基础;
2.[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责任,包括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之前签署业务报告;
3.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在这些情形下需要采取的适当行动。
(三)[项目质量复核]的完成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如果这一怀疑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三、与[项目质量复核]有关的工作底稿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负责就[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情况形成工作底稿。对[项目质量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足以使未曾接触该项目的、有经验的执业人员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对[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如有)所执行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在实施复核的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协助人员的姓名;
2.已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的识别特征;
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的依据;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无法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或[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所发出的通知:
5.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的日期。
第三节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财务报表]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高低,对于维护公众利益,特别是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本节将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进一步探讨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实施质量管理,特别是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其中应当承担的角色和责任。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管理和实现审计质量的领导责任
审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项目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为审计项目组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对诚信和高质量的重视,明确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行为期望。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向审计项目组强调以下执业理念:
1.审计项目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为在项目层面管理和实现业务的高质量作出贡献;
2.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至关重要;
3.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开放、顺畅、深入的沟通非常重要,这种沟通应当能够使每位审计项目组成员都能够提出自己的质疑,而不怕遭受报复;
4.审计项目组成员在整个审计项目中保持职业怀疑非常重要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从而能够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
实务中,审计[项目合伙人]可以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执行某些审计工作或采取某些行动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但审计[项目合伙人]仍然应当通过指导监督这些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在签署[审计报告]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其已经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责任。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审计[项目合伙人]已经充分、适当地参与了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能够确定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适当的;
2.考虑了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了解与本审计项目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确保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了解与本审计项目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识别、评估和应对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不利影响:
2.可能导致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以及当审计项目组成员意识到这种违反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3.当审计项目组成员意识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迹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审计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或[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情形保持警觉。如果审计[项目合伙人]注意到某些事项可能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对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利用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或其他来源的相关信息,对这些不利影响作出评价,并采取适当行动。如果某些事项表明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未得到遵守,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后,立即采取适当行动。
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确定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已经得到遵守,
三、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就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已得到遵守,并且得出的相关结论是适当的。例如,下列信息可能有助于审计[项目合伙人]确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层]、[治理层]的诚信状况和道德价值观;
2.是否具备充分、适当的资源以执行该审计项目;
3.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认可其与该审计项目相关的责任;
4.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执行该审计项目:
5.本期或以前期间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是否影响该审计业务的保持。
如果审计项目组在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些信息,并且如果这些信息在接受或保持之前获知,可能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审计业务,则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该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合伙人]能够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四、业务资源
审计项目中的资源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或分配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审计项目组直接获取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确定充分、适当的资源已被及时分配给审计项目组用于执行审计项目,或审计项目组能够及时获取这些资源。如果审计[项目合伙人]确定所分配的资源或审计项目组能够获取的资源对于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说是不充分、不适当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与适当的人员沟通,以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额外的资源或替代性资源。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适当使用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的资源。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提供直接协助的外部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集体,拥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执行审计项目。在确定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审计项目组通过适当的培训并依赖执业经历,是否能够理解具有相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审计业务,以及是否拥有相关实务经验;
2.审计项目组是否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
3.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会计或审计特殊领域的专长;
4.针对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信息技术,以及审计项目组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拟使用的自动化工具或技术,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专长;
5.审计项目组是否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
6.审计项目组是否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7.审计项目组是否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时间预算,以保证审计[项目合伙人]和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充分时间参与审计项目。
五、业务执行
(一)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对审计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并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计划和执行。
2.符合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的资源相匹配。
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和监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1.追踪审计项目的进程,包括对下列方面实施监控:
(1)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的进程;
(2)已执行的工作是否达到了目标;
(3)分配的资源是否始终是充分的。
2.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如果遇到的问题比最初的预期更为复杂,则将计划实施的某些审计程序重新分配给经验更为丰富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3.识别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咨询或由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指导和现场培训,以帮助其提高工作技能和胜任能力。
5.营造一种环境,使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无所顾忌地提出疑虑而不用担心遭受打击报复。
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复核时,可以考虑下列方面:
1.已执行的工作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是否已将重大事项提请作出进一步考虑;
3.是否已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落实;
4.是否需要调整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能够支持得出的结论,是否已得到适当的记录;
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能够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7.实施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工作底稿:
1.重大事项;
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3.根据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将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从实质上执行到位,并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在签署[审计报告]前,为确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适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复核。
(三)咨询
审计项目组在执行审计项目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不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审计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咨询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以在外部。实务中,审计项目组通常针对以下方面进行咨询:
1.复杂的或不熟悉的事项(如某项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
2.存在[特别风险]的事项:
3.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重大异常交易;
4.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施加限制的情况;
5.与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针对审计项目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审计项目组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承担责任:
(1)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咨询的事项:
(2)审计[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2.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已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审计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3.确定已与被咨询者就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
4.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四)[项目质量复核]
针对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并要求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
3.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包括在[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
4.只有在[项目质量复核]完成后,才签署[审计报告]。
(五)意见分歧
审计项目组内部、审计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或者审计项目组与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内执行相关活动的人员(包括提供咨询的人员)之间可能出现意见分歧,审计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针对意见分歧,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承担责任;
2.确定咨询得出的结论已经记录并得到执行;
3.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
六、监控与整改
针对监控与整改,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方面承担责任:
1.了解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也可能来自网络和网络事务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如适用);
2.确定上述第1项提及的信息与审计项目的相关性及其对审计项目的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
3.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相关的信息保持警觉,并将此类信息通报给对监控和整改程序负责的人员。
七、[审计工作底稿]
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管理,[CPA]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1.针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等方面识别出的事项、与相关人员进行的讨论,以及讨论得出的结论;
2.在审计过程中进行咨询的性质、范围、得出的结论,以及这些结论是如何得到执行的;
3.如果审计项目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则应当记录[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在[审计报告]日或之前完成。
附录21-1质量管理领导层示例
本示例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领导层框架提供参考,并不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示例设计其质量管理领导层框架。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及其业务的具体情况设计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领导框架,以明确责任,并确保其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本示例框架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等角色。如无特别说明,本示例中的各个角色包括在该角色授权下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下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1.提名或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的其他成员,保障其具备充分的时间、资源、胜任能力和权限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问责;
2.建立并有效运行以质量为导向的合伙人管理机制;
3.合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全所范围内有效运行;
4.通过审核与监控和整改程序相关的报告等方式,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评价,并定期评价相关人员的业绩,落实问责和整改措施;
5.领导并决定对质量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
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
2.全面参与业务质量管理决策,形成工作记录;
3.对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运行提供督导,就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4.就与重大风险相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5.[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履行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的职责,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类似职位的成员可以参照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
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工作计划以及与该计划相关的年度绩效目标,并对职业道德计划的所有方面承担明确的责任;
2.根据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违反职业道德后果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满足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计划和组织针对全体合伙人、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这些人员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的认识和理解:
4.建立专门的渠道,供[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就职业道德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和报告职业道德相关事项和情况,并对这些咨询和报告保密;
5.建立与解决具体职业道德问题相关的流程,确保能够恰当应对所有已识别出的职业道德问题;
6.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所有与职业道德相关的重大事项;
7.获取[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就其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确认,包括已阅读并了解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等;
8.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事件和结果,以及后续计划;
9.[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职业道德管理职责。
四、独立性主管合伙人
独立性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独立性有关的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统筹[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设计、实施、运行、监督与维护与独立性相关的监控程序;
2.建立和完善与独立性相关的咨询机制,保证提供咨询的人员具备适当的时间、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权威性和判断能力;
3.建立和维护相关信息系统,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禁止投资清单、受限制实体清单、[关键审计合伙人]执业年限清单等信息,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这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指导、监督和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运行情况;
5.就独立性相关事务开展监控活动;
6.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独立性监控活动的结果、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即将实施的独立性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变化情况、就违反独立性情况作出的处分等;
7.及时识别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监管机构对适用的独立性要求作出的修订,并考虑是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流程。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的实际需要,将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和独立性主管合伙人的职责进行合并。
五、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业务的实际情况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划分业务条线,例如,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客户所处行业或地区等划分业务条线。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负责所主管业务的总体质量,并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本业务条线相关计划,包括资源的需求、获取和分配计划,并合理地获取和分配资源;
2.督导[项目合伙人]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政策和程序,并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委派或授权他人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与良好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
4.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规定参与本业务条线中有关业务质量的重大事项的讨论以及意见分歧的解决,发表意见并形成工作记录;
5.[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业务条线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履行业务条线主管合伙人职责,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类似职位的成员需要参照业务条线主管合伙人承担领导责任。
六、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
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监控和整改”要素的运行承担责任,包括下列职责:
1.领导与监控和整改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并提供适当督导;
2.领导业务检查和其他监控活动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工作,并提供适当督导;
3.就业务检查和其他监控活动的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及时沟通;
4.[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监控和整改管理职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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