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审计2024-第十四章审计沟通

第十四章审计沟通

第一节[CPA]与[治理层]的沟通

现代企业普遍存在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引发的代理问题,部分企业还可能存在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因此,为了合理保证实现企业目标,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者(股东)价值最大化,需要引入一系列的结构和机制即公司治理。一般认为,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关系(有时也包括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治理所涉及的机构中,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因而属于[管理层]而非[治理层]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法》中所称的“经理”,指的是企业层次上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总经理。除了经理以外,[管理层]还包括副经理,以及相当于副经理职位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战略、进行重大决策、聘任经理并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一般认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治理层]。但是往往存在着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即[治理层]参与管理。股东大会(股东会)-般具有选举董事和监事、进行重大决策以及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等法定职责,因而显然属于重要的治理机构。不过,它属于以会议形式存在的公司权力机关,并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将其列为[CPA]应予沟通的[治理层]。但是,在有必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尤其是公司章程规定对[CPA]的聘任、解聘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时,[CPA]可能也需要与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沟通。

编制财务报告一般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具体工作由[管理层]领导下的财务会计部门承担。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治理层]负有监督职责。这种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审核或监督企业的重大会计政策;审核或监督企业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审核或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组织和领导企业内部审计;审核和批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聘任和解聘负责企业外部审计的[CPA]并与其进行沟通等。

在不同组织形式的主体中,[治理层]可能意味着不同的人员或组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是指董事会(不设董事会时为执行董事)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时为监事),在前文所述的特殊情形下,可能还涉及股东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为自然人股东本人,或法人股东的代表;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治理层]一般为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通常包括与[CPA]的沟通。

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与[CPA]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职责存在着共同的关注点,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这也正是[CPA]需要与[治理层]保持有效的双向沟通的根本原因。具体而言,有效的双向沟通有助于(1)[CPA]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事项的背景,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在建立这种关系时,[CPA]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2)[CPA]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CPA]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3)[治理层]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CPA]应当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治理层]进行明晰的沟通。这是[CPA]与[治理层]沟通的总体要求。“明晰的沟通”指沟通内容、沟通目标、沟通方式、沟通结果均要清晰明了[CPA]与[治理层]沟通的主要目的是:(1)就[CPA]与财务报告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与[治理层]进行清晰的沟通;(2)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3)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4)推动[CPA]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明确与[治理层]沟通的目的,有助于[CPA]全面理解与[治理层]进行沟通的必要性,意识到自己承担着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事项的义务,以与[治理层]就履行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并共享信息。

一、沟通的对象

(一)总体要求

1.确定沟通对象的一般要求。包括:

(1)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CPA]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可能因拟沟通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被审计单位不同,适当的沟通对象可能就不同。即使是同一家被审计单位,由于组织形式的变化、章程的修改或其他方面的变动,也可能使适当的沟通对象发生变动。

另外,由于沟通事项的不同,适当的沟通对象也会有所不同。尽管一般情况下适当的沟通对象可能是相对固定的,但是,针对一些特殊事项,[CPA]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考虑是否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其他适当对象进行沟通。例如,在上市公司审计中,有关[CPA]独立性问题的沟通,其沟通对象最好是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有权决定聘任、解聘[CPA]的组织或人员。再如,有关[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方面的事项,就不宜与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治理层]成员沟通。

(2)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时应当利用的信息。在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时,[CPA]应当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等方面的情况时获取的有关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通常,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法律结构、组织形式,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章程、组织结构图,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等,都有助于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能够帮助[CPA]清楚地识别出适当的沟通对象。

2.需要商定沟通对象的特殊情形。

一般而言,[CPA]通过上述了解,并运用[职业判断],可以确定适当的沟通对象。通常,被审计单位也会指定其治理结构中相对固定的人员或组织(如审计委员会)负责与[CPA]进行沟通。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没有被清楚地界定,导致[CPA]无法清楚地识别适当的沟通对象,被审计单位也没有指定适当的沟通对象,[CPA]就应当尽早与审计委托人商定沟通对象,并就商定的结果形成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书面记录。

(二)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1.决定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通常,[CPA]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适当的沟通对象往往是[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和人员,如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被审计单位特别指定的组织和人员等。

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CPA]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治理层]的下设组织与[治理层]各自的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是确定适当沟通对象的直接依据。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沟通事项,其适当的沟通对象可能并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尽管合适的沟通对象可能是[治理层]下设的某个组织、某些人员,但是如果出现涉及内容和对象、重要程度等方面比较特殊的事项,可能需要适当改变沟通对象。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法规可能会就治理结构、[治理层]下设组织和人员的职责作出规定,如有这方面的规定,[CPA]在确定适当的沟通对象时,应当从其规定。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以及是否能够提供[CPA]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对于需要通过与[治理层]沟通以寻求配合或解决问题的事项[CPA]应当在合理考虑[治理层]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得到配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适当的沟通对象。

在决定是否需要与治理机构沟通信息时,[CPA]可能受到其对下设组织与治理机构沟通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的评估的影响。[CPA]可以在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明确指出,除非法律法规禁止,[CPA]保留与治理机构直接沟通的权利。

2.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的情形。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类似下设组织)。尽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可能不同,但与其沟通已成为[CPA]与[治理层]沟通的一个关键要素。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CPA]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2)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定期与[CPA]联系:

(3)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CPA]。

3.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此时,如果就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CPA]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CPA]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这是因为,有时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的沟通,可能不能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例如,在一家所有董事都参与管理的公司中,某一董事(如负责市场营销的董事)可能并不知道[CPA]与另一董事(如负责[财务报表]编制的董事)讨论的重大事项。在这种情况下,[CPA]需要对如何运用沟通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沟通的事项

(一)[CPA]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

[CPA]应当就其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包括:

1.[CPA]负责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和发表意见:

2.[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CPA]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应当包含在审计业务约定书或记录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的副本,可能是与其就下列相关事项进行沟通的适当方式:

1.[CPA]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上。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有关的重大事项。

2.审计准则并不要求[CPA]设计程序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

3.当《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CPA]确定并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

4.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议或适用于该业务的其他规定,[CPA]沟通特定事项的责任(如适用)。

(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

[CPA]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包括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进行沟通可以:(1)帮助[治理层]更好地了解[CPA]工作的结果,与[CPA]讨论风险问题和[重要性]的概念,以及识别可能需要[CPA]追加审计程序的领域;(2)帮助[CPA]更好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在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进行沟通时,尤其是在[治理层]部分或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下,[CPA]需要保持职业谨慎,避免损害审计的[有效性]。例如,沟通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安排,可能因这些程序易于被预见而降低其[有效性]。

沟通的事项可能包括:

1.[CPA]拟如何应对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以及[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较高的领域:

2.[CPA]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3.在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运用;

4.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或评价审计结果需要的专门技术或知识的性质和程度,包括利用[CPA]的专家的工作;

5.当《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CPA]对哪些事项可能需要重点关注因而可能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所作的初步判断;

6.针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环境、财务状况或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单一报表及披露产生的影响,[CPA]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可能适合与[治理层]讨论的计划方面的其他事项包括:

1.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CPA]和内部审计人员如何以建设性和互补的方式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工作,包括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的性质和范围。

2.[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看法:

(1)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

(2)[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配;

(3)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4)[治理层]认为审计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以及[治理层]要求[CPA]追加审计程序的领域;

(5)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之间的重要沟通;

(6)[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其他事项。

3.[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1)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其在被审计单位中的[重要性],包括[治理层]如何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或如何发现舞弊。

4.[治理层]应对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实务、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事项变化及这些变化对[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1)[财务报表]中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2)考虑[财务报表]是否因包含不相关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

5.[治理层]对以前与[CPA]沟通作出的反应。

尽管与[治理层]的沟通可以帮助[CPA]计划审计的范围和时间安排,但并不改变[CPA]独自承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包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需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责任。

(三)审计中的重大发现

[CPA]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1.[CPA]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在适当的情况下,[CPA]应当向[治理层]解释为何某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可以接受的重大会计实务,并不一定最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允许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以及有关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披露的判断,例如,当存在重大计量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会计估计时,对运用的关键假设作出的判断。此外,法律法规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要求披露重要会计政策概要提及“重要的会计估计”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实务”,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指明[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最困难、最主观或最复杂的判断,并提供相关的进一步信息。

[CPA]对于[财务报表]主观方面的看法可能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尤其相关。例如,[CPA]对与导致[特别风险]的会计估计相关的估计不确定性是否得到充分披露进行了评价,[治理层]可能对这一评价感兴趣。

就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进行开放的、建设性的沟通,可能包括评价重大会计实务和披露的质量的可接受性。

2.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可能包括下列事项:

(1)在提供审计所需信息时[管理层]严重拖延或不愿意提供,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不予配合;

(2)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3)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4)无法获取预期的信息;

(5)[管理层]对[CPA]施加的限制;

(6)[管理层]不愿意按照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或不愿意延长评估期间。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困难可能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导致[CPA]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3.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以及[CPA]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可能包括:

(1)影响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环境,以及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经营计划和战略;

(2)对[管理层]就会计或审计问题向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的关注;

(3)[管理层]在首次委托或连续委托[CPA]时,就会计实务、审计准则应用、审计或其他服务费用与[CPA]进行的讨论或书面沟通;

(4)当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

(5)与[管理层]存在意见分歧的重大事项,但因事实不完整或初步信息造成并在随后通过进一步获取相关事实或信息得以解决的初始意见分歧除外。

4.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如有)。

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CPA]应当或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更多信息并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的情形包括:

(1)根据《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CPA]预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根据《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3)根据《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4)根据《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或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CPA]认为有必要(或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在这些情形下,[CPA]可能认为有必要向[治理层]提供[审计报告]的草稿,以便讨论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处理这些事项。

5.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相关的所有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中出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已更正的[其他信息]存在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或重大不一致。

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能包括要求[治理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完善获取的审计证据。例如,[CPA]可以证实[治理层]对与特定的交易或事项有关的事实和情况有着与其相同的理解。

(四)[CPA]的独立性

[CPA]需要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对独立性的要求。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实体,[CPA]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内容:

1.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2.根据[职业判断],[CPA]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这些收费应当分配到适当的业务类型中,以帮助[治理层]评估这些服务对[CPA]独立性的影响。

3.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已经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

拟沟通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防范措施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通常包括:

1.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包括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2.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被审计单位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身的防范措施。

适用于上市实体的有关[CPA]独立性的沟通要求,可能对其他被审计单位也是适当的,包括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被审计单位,例如,由于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以及由于其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这些实体举例而言包括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以及慈善机构等。

(五)补充事项

[CPA]可能关注到一些补充事项,虽然这些事项不一定与监督财务报告流程有关,但对[治理层]监督被审计单位的战略方向或与被审计单位受托责任相关的义务很可能是重要的。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与治理结构或过程有关的重大问题、缺乏适当授权的高级[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决策或行动。例如,《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要求[CPA]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在确定是否与[治理层]沟通补充事项时,[CPA]可能就其关注到的某类事项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讨论,除非在具体情形下不适合这么做。

如果需要沟通补充事项,[CPA]提请[治理层]关注下列事项可能是适当的:

1.识别和沟通这类事项对审计目的(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意见)而言,只是附带的;

2.除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外,没有专门针对这些事项实施其他程序;

3.没有实施程序来确定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同类事项。

三、沟通的过程

(一)确立沟通过程

1.基本要求。

清楚地沟通[CPA]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以及期望沟通的大致内容,有助于为有效的双向沟通确立基础。通常,讨论下列事项可能有助于实现有效的双向沟通:

(1)沟通的目的。如果目的明确,[CPA]和[治理层]就可以更好地就相关问题和在沟通过程中期望采取的行动取得相互了解。

(2)沟通拟采取的形式。与[治理层]就沟通形式进行讨论,有利于合理确定拟采取的沟通形式,或及时对沟通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也有利于得到[治理层]的理解和配合。

(3)由审计项目组和[治理层]中的哪些人员就特定事项进行沟通。这方面的讨论有利于双方合理确定参与沟通的人员,以及找到适当的沟通对象。

(4)[CPA]对沟通的期望,包括将进行双向沟通以及[治理层]就其认为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与[CPA]沟通。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包括:可能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决策,对舞弊的怀疑或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或胜任能力的疑虑。

(5)对[CPA]沟通的事项采取措施和进行反馈的过程。讨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治理层]知悉[CPA]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6)对[治理层]沟通的事项采取措施和进行反馈的过程。讨论该事项有利于让[CPA]知悉[治理层]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沟通过程随着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这些具体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治理结构、[治理层]如何开展工作,以及[CPA]对拟沟通事项的[重要性]的看法。难以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可能意味着[CPA]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与[管理层]的沟通。

许多事项可以在正常的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层]讨论,包括审计准则要求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这种讨论有助于确认[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以及(特别是)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承担的责任。

在与[治理层]沟通某些事项前,[CPA]可能就这些事项与[管理层]讨论,除非这种做法并不适当。例如,就[管理层]的胜任能力或诚信与其讨论可能是不适当的。除确认[管理层]的执行责任外,这些初步的讨论还可以澄清事实和问题,并使[管理层]有机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解释。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CPA]可以在与[治理层]沟通前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相关事项。

3.与第三方的沟通。

[治理层]可能希望向第三方(如银行或特定监管机构)提供[CPA]书面沟通文件的副本。在某些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书面沟通文件可能是违法或不适当的。在向第三方提供为[治理层]编制的书面沟通文件时,在书面沟通文件中声明以下内容,告知第三方这些书面沟通文件不是为其编制,可能是非常重要的:

(1)书面沟通文件仅为[治理层]的使用而编制,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供集团[管理层]和集团[CPA]使用,但不应被第三方依赖;

(2)[CPA]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3)书面沟通文件向第三方披露或分发的任何限制。

另外,法律法规也可能要求[CPA]:(1)向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与[治理层]沟通的特定事项。例如,如果[管理层]和[治理层]没有采取纠正措施,[CPA]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错报]。(2)将为[治理层]编制的特定报告的副本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出资机构或其他机构,例如对某些公共部门实体,需要提交给某些主管部门。(3)向公众公开为[治理层]编制的报告。值得关注的是,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向第三方提供[CPA]与[治理层]的书面沟通文件的副本,否则[CPA]在向第三方提供前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治理层]同意。

(二)沟通的形式

有效的沟通可能包括结构化的陈述、书面报告以及不太正式的沟通(包括讨论)。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CPA]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当然,书面沟通不必包括审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对于审计准则要求的[CPA]的独立性,[CPA]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CPA]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上述事项外,对于其他事项,[CPA]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沟通。书面沟通可能包括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

除特定事项的重要程度外,沟通的形式(口头沟通或书面沟通,沟通内容的详略程度,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沟通)可能还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1.对该事项的讨论是否将包含在[审计报告]中。例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时,[CPA]可能认为有必要就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事项进行书面沟通。

2.特定事项是否已经得到满意的解决。

3.[管理层]是否已事先就该事项进行沟通。通常,在[CPA]确信[管理层]已经就拟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如果该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CPA]在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时可以相对简略;如果沟通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的补充事项,[CPA]可能就没有必要就该事项再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4.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和法律结构越复杂,[CPA]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相对于上市实体或大型被审计单位,在对中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中[CPA]可以以非正式的方式来与[治理层]沟通。

5.在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CPA]是否还审计被审计单位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在同时审计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在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沟通的事项,就可以仅做简要沟通。

6.法律法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事项的沟通必须采用书面、正式形式,应当从其规定。

7.[治理层]的期望,包括与[CPA]定期会谈或沟通的安排。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要求、有利于实现沟通目的的前提下,[CPA]在确定沟通形式时一般会尽可能地尊重[治理层]的预期和愿望。

8.[CPA]与[治理层]持续接触和对话的次数。如果双方保持频警的有效联系和对话,对于一些[治理层]已经了解的事项,沟通的形式就可以比较简略。

9.治理机构的成员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通常,如果[治理层]成员发生了重大变化,[CPA]对相关事项的沟通就应当更加详细,以便让新接任的[治理层]成员全面了解相关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要想有效地实现沟通目的,[CPA]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沟通形式。对于沟通形式的选择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通事项都采取正式、详细和书面的形式,这样做有时反而会影响沟通的实际效果。

在审计实务中,对于审计准则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沟通的事项,[CPA]一般采用致[治理层]的沟通函件的方式进行书面沟通。参考格式14-1列示了沟通函件的形式,

参考格式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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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沟通的时间安排

[CPA]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怎样才算及时并非一成不变的,适当的沟通时间安排因业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相关的环境包括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性质,以及期望[治理层]采取的行动。例如:

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阶段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可以随同就审计业务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并进行。

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如果[治理层]能够协助[CPA]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可能需要尽快沟通。如果识别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CPA]可能在进行书面沟通前,尽快向[治理层]口头沟通。无论何时(如承接一项非审计服务和在总结性讨论中)就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和相关防范措施作出了重要判断,就独立性进行沟通都可能是适当的。总结性讨论可能还是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CPA]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质量的看法)的适当的时间。

3.当《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CPA]可以在讨论审计工作的计划范围及时间安排时沟通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初步看法,[CPA]在沟通重大审计发现时也可以与[治理层]进行更加频繁的沟通,以进一釔噘Ẻ秀啖隋輅绷论此类事项。

4.无论何时(如承接一项非审计服务和在总结性讨论中)就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和相关防范措施作出了重要判断,就独立性进行沟通都可能是适当的。

5.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CPA]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质量的看法,也可能作为总结性讨论的一部分。

6.当同时审计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CPA]协调沟通的时间安排可能是适当的。

除了沟通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外,可能与沟通的时间安排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

2.在规定的时限内沟通特定事项的法定义务:

3.[治理层]的期望,包括与[CPA]定期会谈或沟通的安排:

4.[CPA]识别出特定事项的时间。例如,[CPA]可能未能在可以采取预防措施的时间内识别出某一特定事项(如违反某项法律法规),但是沟通该事项可能有助于采取补救措施。

(四)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CPA]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充分。如果认为双向沟通不充分,[CPA]应当评价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1.有助于评价沟通过程充分性的审计证据。

[CPA]不需要设计专门程序以支持其对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建立在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审计程序所获取的见解的基础上。这些见解可能涉及:

(1)针对[CPA]提出的沟通事项,[治理层]采取的措施的适当性和及时性。如果前期沟通中提出的重大事项没有得到有效解决,[CPA]可能需要询问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原因,并考虑再次提出该事项。这样能避免[治理层]形成错误印象,误认为[CPA]因觉得该事项已经充分解决或不再重要而感到满意。

(2)[治理层]在与[CPA]沟通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坦率程度。

(3)[治理层]在没有[管理层]在场的情况下与[CPA]会谈的意愿和能力。

(4)[治理层]表现出来的对[CPA]所提出的事项的全面理解能力。例如,[治理层]在多大程度上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以及质疑向其提出的建议。

(5)就拟沟通的形式、时间安排和期望的大致内容与[治理层]达成相互理解的难度。

(6)当[治理层]全部或部分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时,其表现出的对与[CPA]讨论的事项如何影响其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了解。

(7)[CPA]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沟通不充分的应对措施。

有效的双向沟通对于[CPA]和[治理层]都有帮助。[治理层]的参与(包括其与内部审计人员和[CPA]的互动)是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的一个要素。不充分的双向沟通可能意味着令人不满意的控制环境,影响[CPA]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同时存在一种风险,即[CPA]可能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如果[CPA]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不充分,并且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CPA]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范围受到的限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询法律意见;

(3)与第三方(如监管机构)、被审计单位外部的在治理结构中拥有更高权力的组织或人员(如企业的业主、股东大会中的股东)或对公共部门负责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四、[审计工作底稿]

[CPA]应当记录与[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包括记录那些对于表明形成[审计报告]的合理基础、证明审计工作的执行遵循了审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而言很重要的事项。

如果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CPA]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如果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CPA]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如果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议纪要是沟通的适当记录,[CPA]可以将其副本作为对口头沟通的记录,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如果发现这些记录不能恰当地反映沟通的内容,且有差别的事项比较重大,[CPA]一般会另行编制能恰当记录沟通内容的纪要,将其副本连同被审计单位编制的纪要一起致送[治理层],提示两者的差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如果根据业务环境不容易识别出适当的沟通人员,[CPA]还应当记录识别治理结构中的适当沟通人员的过程。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图、项目组内部就确定沟通对象的讨论、与委托人就沟通对象进行沟通的过程和商定的结果等。它可以记录于[CPA]的工作底稿中,必要时也可以载入业务约定书或记录商定的业务约定条款的其他形式的合约中。

如果[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CPA]还应当记录对沟通的充分性进行考虑的过程即考虑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否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内容的过程。

第二节[前任CPA]和[后任CPA]的沟通

一、[前任CPA]和[后任CPA]的概念

[前任CPA],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CPA]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CPA]。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CPA],也被视为[前任CPA]。

当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正在进行变更或已经变更),[前任CPA]通常包含两种情况:(1)已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CPA]。例如,对于执行2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CPA]而言[前任CPA]是指执行20×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CPA]。(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CPA]。例如,对于执行2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CPA]而言,[前任CPA]是指之前接受委托执行2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CPA]。而20×1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能是由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能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值得关注的是,[前任CPA]的定义中包括“可能与委托人解除约定”的情形,即虽然委托人尚未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业务约定,但业务约定有可能终止。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CPA]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前任CPA]。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购买审计意见”(0pinionShopping)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任CPA]通过与[前任CPA]沟通而拒绝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敢轻易解聘[前任CPA],从而使[前任CPA]的利益得到保护。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委托人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最极端的情况是,不仅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而目在本期[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些情况下,相对于执行本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CPA]而言,[前任CPA]是指为[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的[CPA],以及之后接受委托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所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CPA]。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上期财务报表]仅经过代编或审阅,执行代编或审阅业务的[CPA]不能被视为[前任CPA]。

[后任CPA],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CPA]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CPA]。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CPA]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CPA]也被视为[后任CPA]。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正在进行变更或已经变更),[后任CPA]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CPA]。此时,[后任CPA]对于是否接受委托尚未作出最后决定,正准备与[前任CPA]沟通,待了解有关情况之后再做决定。(2)已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接替[前任CPA]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CPA]。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需要,委托人有可能委托[CPA]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之前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CPA]应被视为[前任CPA],而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CPA]应被视为[后任CPA]。这实际上是对前[后任CPA]含义的进一步拓展,即前[后任CPA]并不一定意味着后任将取代前任。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但需要重新审计时,就不属于后任取代前任的情况。例如,当被审计单位的股东对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满意或不放心时,就可能会再聘请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前任CPA]和[后任CPA]是就[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的情况而言。在未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况下,同处于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不同[CPA]不属于前[后任CPA]的范畴。

对前[后任CPA]沟通的总体要求是,前[后任CPA]的沟通通常由[后任CPA]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这一总体要求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沟通的发起方。在前[后任CPA]的沟通过程中,[后任CPA]负有主动沟通的义务。其理由在于,如果[前任CPA]与被审计单位解除了业务约定,就不再对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通常也不会关注[后任CPA]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只有[后任CPA]主动与[前任CPA]进行沟通,才有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发现[财务报表]中潜在的[重大错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2.沟通的前提。[前任CPA]和[后任CPA]的沟通通常由[后任CPA]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前任CPA]还是[后任CPA],都负有为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保密的义务。当前[后任CPA]的沟通涉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这也是[CPA]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沟通的方式。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

4.对沟通情况的记录。尽管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后任CPA]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完整反映审计工作的轨迹。

此外,前[后任CPA]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CPA]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二、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一)沟通的要求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CPA]应当与[前任CPA]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这是审计准则对[CPA]接受委托前进行必要沟通的核心要求,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沟通的目的。在接受委托前,[后任CPA]与[前任CPA]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情况,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CPA]一般只有通过与[前任CPA]直接沟通,才有可能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原因。

2.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与[前任CPA]进行沟通,是[后任CPA]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什[CPA]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3.评价沟通结果。在进行必要沟通后,[后任CPA]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为使沟通真正发挥效用,[后任CPA]应当对[前任CPA]提供的信息给予应有的重视,对其进行评价,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如果[前任CPA]提供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不符,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与[前任CPA]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时,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试图通过[后任CPA]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后任CPA]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后任CPA]一般应拒绝接受委托,以抑制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意见的企图,并保护[前任CPA]的利益。

(二)沟通的前提

[后任CPA]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后任CPA]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CPA]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签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CPA]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CPA]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后任CPA]一般需要拒绝接受委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审计风险]水平非常低。

(三)沟通的内容

如前所述,接受委托前,向[前任CPA]进行询问是一项必要的沟通程序。但[后任CPA]向[前任CPA]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琐碎。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例如,向[前任CPA]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商业信誉如何,是否发现[管理层]存在缺乏诚信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审计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限制等。(2)[前任CPA]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例如,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运用、[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管理层]不接受[CPA]的调整建议等。(3)[前任CPA]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例如,向[前任CPA]询问其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到[管理层]的任何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针对[管理层]的舞弊指控,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行为或迹象等。了解这些信息也有助于对[管理层]的诚信状况作出判断。(4)[前任CPA]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可能是由客户提出的也可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变更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原因是正当的,有些原因是不正当的。如果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前任CPA]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意见分歧,[管理层]对[前任CPA]的审计意见不满意,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后任CPA]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上述事项都属于可能对[后任CPA]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后任CPA]来说,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四)[前任CPA]的答复

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CPA]对[后任CPA]的询问作出充分复的情况下[前任CPA]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CPA]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当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是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时,[前任CPA]应在被审计单位明确选定其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后任CPA]之后,才对该[后任CPA]的询问作出答复。例如,当[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时,[前任CPA]只需对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任CPA])的询问作出复,而无需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询问进行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CPA]作出充分答复,[前任CPA]应当向[后任CPA]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此时,[后任CPA]需要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对接受委托的影响;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CPA]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CPA]再次进行沟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CPA]可以致函[前任CPA],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委托

三、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CPA]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这一阶段的沟通主要包括查阅[前任CPA]的工作底稿及询问有关事项等。沟通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举行会谈、致送审计问卷等方式,但最有效、最常用的方式是查阅[前任CPA]的工作底稿。

(一)查阅[前任CPA]工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CPA]的工作底稿,[后任CPA]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CPA]进行沟通。

审计实务中,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几乎不可能存在[前任CPA]允许[后任CPA]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但在接受委托后,[前任CPA]可以考虑允许[后任CPA]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CPA]审计,[后任CPA]可考虑通过查阅[前任CPA]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CPA]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前任CPA]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CPA]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

如果[前任CPA]决定向[后任CPA]提供工作底稿,一般可考虑进一步从被审计单位(前审计客户)处获取一份确认函,以便降低在与[后任CPA]进行沟通时发生误解的可能性。[前任CPA]应当自主决定可供[后任CPA]查阅、复印或摘录的工作底稿内容,这些内容通常可能包括有关审计计划、[控制测试]、审计结论的工作底稿,以及其他具有延续性的对本期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审计事项(如有关资产负债表账户的分析和或有事项)的工作底稿。

(三)[前任CPA]和[后任CPA]就使用工作底稿达成一致意见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CPA]应当向[后任CPA]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其达成一致意见。

在实务中,如果[后任CPA]在工作底稿的使用方面作出了更高程度的限制性保证,那么,[前任CPA]可能会愿意向其提供更多的接触工作底稿的机会。相应地为了获取对工作底稿的更多的接触机会,[后任CPA]可以考虑同意[前任CPA]在自己查阅工作底稿过程中可能作出的限制。例如:(1)不将查阅工作底稿获得的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2)在查阅工作底稿后,不对任何人作出关于[前任CPA]的审计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的口头或书面评论:(3)当涉及[前任CPA]的审计质量时[后任CPA]不应提供任何专家证词、诉讼服务或承接关于[前任CPA]审计质量的评论业务。

(四)利用工作底稿的责任

查阅[前任CPA]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CPA]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后任CPA]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CPA]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CPA]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四、发现[前任CPA]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一)安排三方会谈

如果发现[前任CPA]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CPA]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CPA]。必要时,[后任CPA]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前[后任CPA]应当就在已审计[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进行沟通,以便双方按照有关审计准则作出妥善处理。

(二)无法参加三方会谈的处理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CPA],或[前任CPA]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CPA]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CPA]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具体讲,[后任CPA]应当考虑:(1)这种情况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2)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此外,[后任CPA]可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

End

posted @ 2024-06-03 09:24  BIT祝威  阅读(8)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