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审计2024-第六章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章[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节[审计工作底稿]概述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概念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CPA]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CPA]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于审计过程反映整个审计过程。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目的

[审计工作底稿]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提供了审计工作实际执行情况的记录,是形成[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工作底稿]也可用于[项目质量复核]、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准则的遵循情况以及第三方的检查等。在[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而涉及诉讼或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时,[审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因此,[CPA]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1.提供证据,作为[CPA]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2.提供证据,证明[CPA]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除上述目的外,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1.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2.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3.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4.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5.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类型的项目复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6.便于监管机构和[CPA]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CPA]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

1.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3.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1.审计过程;

2.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4.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从传统的纸质形式扩展到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但无论[审计工作底稿]以哪种形式存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审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1.使[审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审计工作底稿];

4.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审计工作底稿]。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进行质量管理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或调查,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应与其他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并应能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

在实务中,传统手工审计向数字化辅助审计转变,使审计手段和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改进。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建设了适应现代审计需求、符合本所性质和业务情况的数字化审计平台,实行审计数字化管理,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本所的一体化管理,而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业务质量。审计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必然带来[审计工作底稿]的数字化,[CPA]应当合理评估与[审计工作底稿]数字化相关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和声明、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函件(包括电子邮件),[CPA]还可以将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如重大的或特定的合同和协议)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此外,[审计工作底稿]通常还包括业务约定书、管理建议书、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举行的会议记录、与其他人士(如其他[CPA]、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及[错报]汇总表等。但是,[审计工作底稿]并不能代替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

一般情况下,分析表主要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执行[分析程序]的记录。例如记录对被审计单位本年各月收入与上一年度的同期数据进行比较的情况,记录对差异的分析等。

问题备忘录一般是指对某一事项或问题的概要的汇总记录。在问题备忘录中,[CPA]通常记录该事项或问题的基本情况、执行的审计程序或具体审计步骤,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例如,有关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或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备忘录。

核对表一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使用的、为便于核对某些特定审计工作或程序的完成情况的表格。例如,特定项目(如[财务报表]列报)审计程序核对表、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等。它通常以列举的方式列出审计过程中[CPA]应当进行的审计工作或程序以及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并在适当情况下索引至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便于[CPA]核对是否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取以下方法从整体上提高工作(包括复核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并进行统一质量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审计准则及在实务中的经验等,统一制定某些格式、索引及涵盖内容等方面相对固定的[审计工作底稿]模板和范例,如核对表、审计计划及业务约定书范例等,某些重要的或不可删减的工作会在这些模板或范例中予以特别标识。

2.在此基础上,[CPA]再根据各具体业务的特点加以必要的修改,制定适用于具体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由于这些草稿、错误的文本或重复的文件记录不直接构成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的支持性证据,因此,[CPA]通常无需保留这些记录。

第二节[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

一、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时考虑的因素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通常来说,对大型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通常比对小型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要多;对业务复杂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通常比对业务简单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要多。

2.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通常,不同的审计程序会使得[CPA]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由此,[CPA]可能会编制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例如,[CPA]编制的有关函证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 (包括询证函及回函、有关不符事项的分析等)和存货监盘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 (包括盘点表、[CPA]对存货的测试记录等)在内容格式及范围方面是不同的。

3.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不同可能导致[CPA]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尽相同。例如,如果[CPA]识别出应收账款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其他应收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则[CPA]可能对应收账款实施较多的审计程序并获取较多的审计证据,因而对测试应收账款的记录会比针对测试其他应收款记录的内容多且范围广。

4.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CPA]通过执行多项审计程序可能会获取不同的审计证据,有些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较高,有些质量则较差,[CPA]可能区分不同的审计证据进行有选择性的记录,因此,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也会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5.识别出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有时[CPA]在执行审计程序时会发现例外事项,由此可能导致[审计工作底稿]在格式、内容和范围方面的不同。例如,某个函证的回函表明存在不符事项,如果在实施恰当的追查后发现该例外事项并未构成[错报],[CPA]可能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解释发生该例外事项的原因及影响;反之,如果该例外事项构成[错报],[CPA]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并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由此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可能有很大不同。

6.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该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及复杂的事项时,[CPA]仅将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或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下来,并不容易使其他有经验的[CPA]通过合理的分析,得出审计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此时[CPA]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说明并记录得出结论的基础(即得出结论的过程)及该事项的结论。

7.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例如,如果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重新计算,通常可以针对总体进行测试,而采用人工方式重新计算时,则可能会针对样本进行测试由此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会在格式、内容和范围方面有所不同。

考虑以上因素,将有助于[CPA]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是否恰当。[CPA]在考虑以上因素时需注意,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均是为达到审计准则中所述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特别是提供证据的目的。例如,[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所记录的审计程序有所不同,但两类[审计工作底稿]都应当充分、适当地反映[CPA]执行的审计程序。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

通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要素:

1.[审计工作底稿]的标题。

2.审计过程计量。

3.审计结论。

4.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5.索引号及编号。

6.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7.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8.其他应说明事项。

下面对有关要素进行说明。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标题

每张[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或[审计工作底稿]覆盖的会计期间(如果与交易相关)。

(二)审计过程记录

在记录审计过程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重点方面:

1.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CPA]应当记录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记录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可以实现多种目的,例如,既能反映项目组履行职责的情况,也便于对例外事项或不符事项进行调查,以及对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进行复核。

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测试的项目或事项不同而不同。对某一个具体项目或事项而言,其识别特征通常具有唯一性,这种特性可以使其他人员根据识别特征在总体中识别该项目或事项并重新执行该测试。为帮助理解,以下列举部分审计程序中所测试的样本的识别特征:

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CPA]可以以订购单的日期和其唯一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对于需要选取或复核既定总体内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项目的审计程序,[CPA]可以记录实施程序的范围并指明该总体。例如,银行存款日记账中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会计分录。

对于需要系统化抽样的审计程序,[CPA]可能会通过记录样本的来源、抽样的起点及抽样间隔来识别已选取的样本。例如,若被审计单位对发运单顺序编号,测试的发运单的识别特征可以是对4月1日至9月30日的发运记录,从第12345号发运单开始每隔125号系统抽取发运单。

对于需要询问被审计单位中特定人员的审计程序,[CPA]可能会以询问的时间被询问人的姓名及职位作为识别特征。

对于观察程序,[CPA]可以以观察的对象或观察过程、相关被观察人员及其各自的责任、观察的地点和时间作为识别特征。

2.重大事项及相关重大[职业判断]。

[CPA]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导致[CPA]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4)可能导致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增加[强调事项段]的事项。

[CPA]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有关重大事项的记录可能分散在[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同部分。将这些分散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记录汇总在重大事项概要中,不仅可以帮助[CPA]集中考虑重大事项对审计工作的影响,还便于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全面、快速地了解重大事项从而提高复核工作的效率。对于大型、复杂的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概要的作用尤为重要。因此,[CPA]编制重大事项概要有利于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CPA]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运用[职业判断]的程度,是决定记录重大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的一项重要因素。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重大[职业判断]进行记录,能够解释[CPA]得出的结论并提高[职业判断]的质量。这些记录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员非常有帮助,同样也有助于执行以后期间审计的人员查阅具有持续[重要性]的事项(如根据实际结果对以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复核)。

当涉及重大事项和重大[职业判断]时,[CPA]需要编制与运用[职业判断]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例如:

(1)如果审计准则要求[CPA]“应当考虑”某些信息或因素,并且这种考虑在特定业务情况下是重要的,记录[CPA]得出结论的理由;

(2)记录[CPA]对某些方面主观判断的合理性(如某些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得出结论的基础;

(3)如果[CPA]针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导致其对某些文件记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实施了进一步调查(如适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实施函证程序),记录[CPA]对这些文件记录真实性得出结论的基础。

3.针对重大事项如何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CPA]应当记录如何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CPA]针对该信息执行的审计程序、项目组成员对某事项的[职业判断]不同而向专业技术部门的咨询情况,以及项目组成员和被咨询人员不同意见(如项目组与专业技术部门的不同意见)的解决情况。

记录如何处理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CPA]关注这些不一致,并对此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恰当地解决这些不一致。

但是,对如何解决这些不一致的记录要求并不意味着[CPA]需要保留不正确的或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例如,某些信息初步显示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CPA]发现这些信息是错误的或不完整的,并且初步显示的不一致可以通过获取正确或完整的信息得到满意的解决,则[CPA]无需保留这些错误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此外,对于[职业判断]的差异,若初步的判断意见是基于不完整的资料或数据,则[CPA]也无需保留这些初步的判断意见。

(三)审计结论

审计工作的每一部分都应包含与已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及其是否实现既定审计目标相关的结论,还应包括审计程序识别出的例外情况和重大事项如何得到解决的结论。[CPA]恰当地记录审计结论非常重要。[CPA]需要根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并以此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在记录审计结论时需注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所得出的审计结论。

(四)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审计标识被用于与已实施审计程序相关的底稿。每张[审计工作底稿]都应包含对已实施程序的性质和范围所作的解释,以支持每一个标识的含义。[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名种审计标识,但应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以下是[CPA]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列明标识并说明其含义的例子,供参考。在实务中,[CPA]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运用更多的审计标识。

A:纵加核对

<:横加核对

B:与上年结转数核对一致

T:与原始凭证核对一致

G:与总分类账核对一致

S:与明细账核对一致

T/B:与试算平衡表核对一致

C:已发询证函

C\:已收回询证函

(五)索引号及编号

通常,[审计工作底稿]需要注明索引号及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需要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为了汇总及便于交叉索引和复核,每个事务所都会制定特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流程。每张表或记录都有一个索引号,例如,A1、D6等,以说明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放置位置。[审计工作底稿]中包含的信息通常需要与其他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交叉索引,例如,现金盘点表与列示所有现金余额的导引表进行交叉索引。利用计算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可以采用电子索引和链接。随着审计工作的推进链接表还可予以自动更新。例如,审计调整表可以链接到试算平衡表,当新的调整分录编制完后,计算机会自动更新试算平衡表,为相关调整分录插入索引号。同样,评估的[固有风险]或[控制风险]可以与针对特定风险领域设计的相关审计程序进行交叉索引。

在实务中,[CPA]可以按照所记录的审计工作的内容层次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编号。例如,固定资产汇总表的编号为C1,按类别列示的固定资产明细表的编号为C1-1,房屋建筑物的编号为C1-1-1,机器设备的编号为C1-1-2,运输工具的编号为C1-1-3,其他设备的编号为C1-1-4。相互引用时,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交叉注明索引号。

以下是不同[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相互索引的例子,供参考。

例如,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的总额应分别与固定资产明细表的数字互相勾稽。以下是从固定资产汇总表工作底稿(见表6-1)及固定资产明细表工作底稿(见表6-2)中节选的部分,以做相互索引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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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及执行日期

为了明确责任,在各自完成与特定工作底稿相关的任务之后,编制者和复核者都应在工作底稿上签名并注明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CPA]应当记录:

1.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2.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3.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在需要[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

通常,需要在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执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复核人员、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复核的日期。

在实务中,如果若干页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同一性质的具体审计程序或事项,并且编制在同一个索引号中,此时可以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第一页上记录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和复核人员并注明日期。例如,应收账款函证核对表的索引号为I3-1-1/21,相对应的询证函回函共有20份,每一份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索引号以13-1-2/21、13-1-3/21……3-1-21/21表示,对于这种情况,就可以仅在应收账款函证核对表上记录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和复核人员并注明日期。

第三节[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归档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等方面。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的性质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CPA]应完成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适当的审计结论。由此,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工作,[CPA]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档案的结构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CPA]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以下是典型的审计档案结构。

1.沟通和报告相关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与集团项目组[CPA]的沟通和报告;

(3)与[治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4)与[管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5)管理建议书。

2.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

(2)[管理层]声明书原件;

(3)重大事项概要;

(4)[错报]汇总表;

(5)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试算平衡表;

(6)有关列报的工作底稿(如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7)[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8)总结会会议纪要。

3.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

(1)[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2)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价;

(3)对外部专家的评价;

(4)对服务机构的评价;

(5)被审计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6)集团项目组的审计指令和沟通;

(7)前期[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预备会会议纪要。

4.特定项目审计程序表。

(1)舞弊;

(2)持续经营;

(3)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4)关联方。

5.[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

(1)有关[控制测试]工作底稿;

(2)有关[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归整工作的政策和程序。[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CPA]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四、[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CPA]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CPA]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CPA]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CPA]得出新的结论。例外情况的例子包括[CPA]在[审计报告]日后获知,但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并且如果[CPA]在[审计报告]日已获知该事实,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需要作出修改或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例如,[CPA]在[审计报告]日后才获知法院在[审计报告]日前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诉讼、索赔事项作出最终判决结果。例外情况可能在[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也可能在[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现,[CPA]应当按照《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有关“[财务报表]报出后知悉的事实”的相关规定,对例外事项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CPA]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CPA]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CPA]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End

posted @ 2024-06-03 09:18  BIT祝威  阅读(5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