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税法2024-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节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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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相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收,属于对自然资源开发课税的范畴。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宜;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

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第一次资源税法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盐税并到资源税中,并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于1994年1月1日起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税情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幅度税额,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考虑了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级差收益进行了有效调节。

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进行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国务院令第605号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财政部令第66号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又对煤炭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取得一定效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管控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同时在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2017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了贯彻×√P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对有关问题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具体规定等进行了明确,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资源税的主要作用如下÷(1)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通过对开发、利用应税资源的行为课征资源税,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有偿占用的原则,从而可以促使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2)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随着其课征范围的逐渐扩展,资源税的收入规模及其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都相应增加,其财政意义也日渐明显,在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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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因此,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如果属于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资源税税目包括五大类

资源税税目包括五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于个子目。《资源税法》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1.能源矿产。

(1)原油。

(2)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3)煤。

(4)煤成(层)气。

(5)铀、钍。

(6)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7)地热。

2.金属矿产。

(1)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饹、钒、钛。

(2)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铝土矿;钨;钼÷金、银;铂、钯、钌、锇、铱、铑;轻稀土;中重稀土;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

(1)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2)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

(3)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4.水气矿产。

(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2)矿泉水。

5.盐。

(1)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2)天然卤水。

(3)海盐。

上述各税目征税时有的对原矿征税,有的对选矿征税,具体适用的征税对象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按原矿征税。

(2)按选矿征税。

(3)按原矿或者选矿征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分、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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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表8-1

表8-1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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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选矿等。资源税适用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征税方式。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可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其他应税产品统一适用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x(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x(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x(3%÷2%)=150(万元)。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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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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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一)从价定率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方式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例8-1】某油田2022年10月销售原油20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1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00万元,按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适用税率为6%。

计算该油田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销售原油应纳税额=10000x6%=600(万元)

【例8-2】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某石油公司进口原油50000吨,支付不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9000万元其中包含包装费及保险费折合人民币10万元。

(2)开采原油10000吨,并将开采的原油对外销售60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340万元,另外支付运输费用7.02万元。

(3)用开采的原油2000吨加工生产汽油1300吨。

要求:计算该石化公司当月应纳资源税。

(1)由于资源税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因此业务(1)中该石化公司进口原油无须缴纳资源税。

(2)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2340x6%=140.4(万元)

(3)每吨原油的不含税销售价格=2340÷6000=0.39(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0.39x2000x6%=46.8(万元)

(4)该石化公司当月应纳资源税=140.4+46.8=187.2(万元)

(二)从量定额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例8-3】某砂石开采企业2021年3月销售砂石3000立方米,资源税税率为2元/立方米。

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销售砂石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3000x2=6000(元)

五、减税、免税项目

(一)免征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低于25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低于2.5亿立方米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0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亿立方米的气田。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气水交替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的油气田。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黏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的原油。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两项的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四)阶段性免税、减税政策

阶段性免税、减税政策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3.为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4、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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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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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中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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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四)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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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由税务机关按照《资源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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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纳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一)纳税义务人

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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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实施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见表8-2)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表8-2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计算公式为:

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x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四)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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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试点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资源税法》第十四条授权国务院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规定如下÷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自《资源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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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缴纳相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规范包括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2017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而推出的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属于调节型税种。《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的首要功能是减少污染排放,而非增加财政收入。

2.其渊源是排污收费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的制度框架,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排污费同时停征。

3.属于综合型环境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与对单一污染物征收的税种不同,属于综合型环境税。

4.属于直接排放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5.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对应税污染物规定税率区间可使经济水平、环境目标要求不同的地区在税负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采用税务、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环境保护税采用“纳税人自行中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监测管理,征收高度依赖税务、生态环境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7.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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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环境保护税税日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1.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氰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碳黑尘、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烟尘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甲醛、乙醛、丙烯醛、甲醇、酚类、沥青烟、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硫化氢、氨、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苯乙烯、二硫化碳,共计44项。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温室气体二鉍漪令閡渱液化鑊鸷碳遡撮哙寡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2.水污染物。

水污染物分为两类÷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第二类水污染物包括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铜、总锌、总锰、彩色显影剂(CD-2)、总磷、单质磷(以P计)、有机磷农药(以P计)、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三氯甲烷、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I计)、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总硒。应税水污染物共计61项。

3.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噪声。

应税噪声污染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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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其中,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见表8-3。

表8-3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三、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见表8-4至表8-8)。

应税水污染物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表8-4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8-5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8-6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注:(1)第一、第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表8-7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表8-8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注:(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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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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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白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例8-4】某企业2021年3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10千克,根据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其污染当量数=10÷0.0005=20000.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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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其中,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废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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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4.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

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

【例8-5】某企业2021年3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0千克,一氧化碳200千克、氯化氢80千克,假设当地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1.2元,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据此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为: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0÷0.95=105.26

氟化物污染当量数=100÷0.87=114.94

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200÷16.7=11.98

氯化氢污染当量数=80÷10.75=7.44

第二步: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污染当量数(114.94)>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5.26)>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11.98)>氯化氢污染当量数(7.44)

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排序选取计税前三项污染物为÷氟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14.94+105.26+11.98)x1.2=278.62(元)

(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

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

【例8-6】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该排放口2021年2月共排放污水6万吨(折合6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0.5毫克/升。

请计算该化工厂2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2.8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

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污染当量数:

六价铬污染当量数=排放总量x浓度值÷当量值

=60000000x0.5÷1000000-0.02=1500

(2)应纳税额=1500x2.8=4200(元)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1)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其污染当量数以禽畜养殖数量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

【例8-7】某养殖场,2021年2月养牛存栏量为500头,污染当量值为0.1头,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如下:

水污染物当量数=500÷0.1=5000

应纳税额=5000x2.8=14000(元)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其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吨)除以污染当量值(吨)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x适用税额

【例8-8】某餐饮公司,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2021年2月排放污水量为60吨,污染当量值为0.5吨。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如下:

水污染物当量数=60÷0.5=120

应纳税额=120x2.8=336(元)

(3)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其污染当量数以病床数或者污水排放量除以相应的污染当量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x适用税额

或÷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x适用税额

【例8-9】某县医院,床位56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如下:

水污染物当量数=56÷0.14=400

应纳税额=400x2.8=1120(元)

(三)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其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x适用税额

【例8-10】假设某企业2021年3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0吨。

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1000-300-300)x15=6000(元)

(四)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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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例8-11】假设某工业企业只有一个生产场所,只在昼间生产,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为1类,生产时产生噪声为60分贝,《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1类功能区昼间的噪声排放限值为55分贝,当月超标天数为18天。

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超标分贝数=60-55=5(分贝)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可得出该企业当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环境保护税为700元。

五、税收减免

(一)暂免征税项目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成成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税额项目

减征税额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六、征收管理

(一)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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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二)数据传递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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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三)复核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四)纳税时间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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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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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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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按照下列方法计征环境保护税:

1.大气污染物。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2.水污染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纳税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其计量数据作为应税污染物排放数量的依据。

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对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含油量进行检测,并使用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检测仪对生活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进行检测。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纳税人应当留取钻并泥浆和钻屑的排放样品,按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3.固体废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纳税人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应当建立台账管理,留存备查。

(三)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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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五)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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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根据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人及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涉税资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验结果、处理处罚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申报情况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梁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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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4-05-28 13:29  BIT祝威  阅读(63)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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