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税法2024-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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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和维护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国家在城市维护建设方面一直资金不足。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由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家下拨城市维护费组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我国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属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而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二是根据城镇规模设计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镇规模不同设计不同比例税率。三是征收范围较广。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环节的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一般而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就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也相应较广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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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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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以下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上述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适用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二)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另外,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等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并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2.免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缴纳时间。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含义。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4.留抵退税额在计税依据中扣除的具体规则。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x适用税率
【例6-1】位于某市区的一家企业,2021年9月实际缴纳增值税500000元、消费税400000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x适用税率
=(500000+400000)x7%
=63000(元)
【例6-2】位于某市区的甲企业,2022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6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6万元。
计算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0+6+4-6)x7%=4.48(万元)
【例6-3】位于某县城的乙企业,2022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10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20万元)÷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税额。
分别计算该企业10月、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0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00)x5%+20x5%=1(万元)
11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100)x5%=5(万元)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岁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5.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6.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7.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6-4】位于某市区的丙企业,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2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20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
计算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退城市维护建设税=200x7%=14(万元)
第二节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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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发展而逐步成熟的,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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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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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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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考虑烟叶属于特殊的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价款x税率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实际支付价款=收购价款x(1+10%)
【例6-5】某烟草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收购烟叶100000千克,烟叶收购价格10元/千克,总计1000000元,货款已全部支付。
请计算该烟草公司8月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缴纳烟叶税=1000000x(1+10%)x20%=220000(元)
三、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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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烟叶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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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收购烟叶的当日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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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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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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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按规定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表6-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第三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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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必须在国家增拨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经费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定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教育附加进行了统一。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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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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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0年起统一为2%。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x征收比率(3%或2%)
【例6-6】某企业2021年3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300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x征收比率
=(300000+300000)x3%=18000(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x征收比率
=(300000+300000)x2%=12000(元)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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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3.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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