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税法2024-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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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相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可以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调节消费行为,引导消费需求,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我国消费税在征收范围上根据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2)一般情况下,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主要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上征收。(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如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划分,最低税率1%,最高税率40%。(4)计税力法具有灵活性。既采用对消费品规定单位税额,以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也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以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对卷烟、白酒还采用了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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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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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同时也会根据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国家大政方针进行修订,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目前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等15种商品,部分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了若干子目。

(一)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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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烟”税目下设“卷烟”等子目,“卷烟”又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其中,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包括:(1)24041200,指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2)ex85434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二)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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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酒和其他酒。

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具体规定如下: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其他酒”10%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中“白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酒”税日下设的“其他酒”子日。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三)高档化妆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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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税目调整为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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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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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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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1.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2.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3.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5.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6.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于润滑油征收范围。

另外,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该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七)℅嘻肝鱸醢油小鵲芻当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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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八)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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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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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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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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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名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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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日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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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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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征收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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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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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大部分应税消费品适用比例税率,例如,烟丝税率为30%,高档手表税率为3%等;黄酒、啤酒、成品油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卷烟、白酒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见表3-1。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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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其他酒,如汽酒药酒等,该厂应分别核算白酒与其他酒的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如不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其他酒也按白酒的税率计算纳税。如果该酒厂还生产白酒与其他酒小瓶装礼品套酒,就是税法所指的成套消费品,应将全部销售额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以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对未分别核算的销售额按高税率计税,意在督促企业对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准确计算纳税。

第二节计税依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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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与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故规范了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见蚰佑胖Ù埡象挼鳴砘畔鑄)怕艄壤六菥砬钏2。

表3-2吨、升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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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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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x(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按规定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2)核定标准。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

【例3-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6.5万元;6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4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15%,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

(1)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50+4.64÷(1+13%)=54.11(万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54.11x15%=8.12(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例3-2】某啤酒厂2023年5月销售啤酒1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95万元,增值税税款38.3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计算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

每吨啤酒出厂价=(295+23.4÷1.13)x10000÷1000=3157.08(元),大于3000元,属于销售甲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每吨25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1000x250=250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

【例3-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0万元。计算白酒生产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50x2000x0.00005+200x20%=4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但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也最容易出现问题。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企业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虽然烟丝是应税消费品,但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如果生产的烟丝直接用于销售,则烟丝需要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不重复课税的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额)表所列15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和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加工厂应就该自产自用行为缴纳消费税,但是不用缴纳增值税。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小汽车生产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小汽车赠送或赞助给小汽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人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见表3-3)。

表3-3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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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4】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该批高档化妆品的成本为800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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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0000x(1+5%)÷(1-15%)

=98823.53(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98823.53x15%=14823.53(元)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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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自已使用。这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人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例如,某企业将购来的小客车底盘和零部件提供给某汽车改装厂,加工组装成小客车供自己使用,则加工、组装成的小客车就需要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受托方是个人的除外,下同)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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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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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因此,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为了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受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则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三)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有两个重要的专用名词解释如下:

1.材料成本。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对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并要以明确的方式如实提供材料成本,要求是很严格的,其目的就是防止假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或少报材料成本,逃避纳税的现象。

2.加工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必须如实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样才能既保证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准确地计算出来,同时也使受托方按加工费应纳的增值税得以正确计算。

【例3-5】某鞭炮企业2023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8万元,鞭炮企业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鞭炮的适用税率为15%。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2)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x15%=12(万元)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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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关于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例3-6】某商贸公司2023年5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120x10%=12(万元)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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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另外,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例3-7】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3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50+500-30=520(万元)

(2)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20x30%=156(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包装、贴标的或者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五、特殊商品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电子烟生产、批发等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2.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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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x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x36%)

4.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销售额的核算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例如,甲电子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甲企业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甲企业(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乙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如果甲企业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2023年1月甲企业应申报缴纳的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x36%);乙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甲企业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其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的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50)x36%1。

5.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税率又有调整。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

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适用税率

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

4.计税依据

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7.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征税范围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税率

税率为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x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x(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六、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消费税应退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x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x定额税率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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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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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第四节征收管理

一、征税环节

目前,对消费税的征税分布于以下环节。

(一)对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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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对于大多数消费税应税商品而言,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流通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如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另外,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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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扣除

(三)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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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进口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对零售特定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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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进口环节暂不征收,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五)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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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则应对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

(六)对批发卷烟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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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不同的是,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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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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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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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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