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战略2024-05-公司治理

第五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

一、企业的起源与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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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企业制度的演进发展史,基本可以划分为两大阶段:以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为代表的古典企业制度时期和以公司制企业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时期。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资本筹措与供应途径的变化,企业的形式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一公司制”的发展。

(一)业主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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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制企业(thesoleproprietorship)发源于工业革命时期,是由传统家庭作坊演变而来的手工工厂组织,也是由自然人个人投资成立和经营控制的组织,是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和市场规模扩大对专业化分工合作生产提出要求的必然产物。业主制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业主需要拿出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业主制企业的优点有:

(1)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简单,经营管理的制约因素少,经营管理灵活,法律登记手续简单,容易创立和解散。

(2)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均归业主所有,业主享有完全自主权,便于发挥其个人能动性、生产力及创造力。

(3)业主自负盈亏,对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业主要用其全部资产来抵偿,因此业主会更加关注预算和成本控制以降低经营风险。

业主制企业的缺点有:

(1)所有者只有一人,企业资产规模小,资金筹集困难,企业容易因资金受限而难以扩大生产规模。

(2)企业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经营权高度统一归业主所有,使企业存续受制于业主的经营意愿、生命期、继承者能力等因素。

(3)企业经营者也只是所有者一人,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限制在个人内的人力资本就很可能会影响到组织决策的质量。

(4)因业主承担无限责任所带来的风险较大,企业为规避风险而缺乏创新动力,不利于新产业发展。

因此,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制企业逐渐被合伙制企业所取代。

(二)合伙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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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thepartnership)是由两个或多个出资人联合组成的企业。在基本特征上,它与业主制企业并无本质的区别。同业主制企业一样,合伙制企业也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人才是民事主体,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制企业中,企业归出资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并分享企业剩余或承担亏损,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般意义上,合伙制企业运行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契约关系之下。合伙人原则上拥有平等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和平等承担企业责任的义务。

与业主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的优点有:

(1)扩大了资金来源,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发展生产,部分缓解了业主制资金不足的问题。

(2)合伙制企业虽然拥有多个产权主体,但其产权结构完整统一,更有利于整合发挥合伙人的资源优势,促进人力、技术、土地、资金等资源共享,部分缓解了业主制人力资本不足的问题。

(3)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共担风险,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集思广益,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经营压力。

合伙制企业的缺点有:

(1)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2)合伙人之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监督履责困难,可能产生”搭便车”行为。单个合伙人没有全部承担他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在无限责任下,这种外部性导致了很大的连带风险。

(3)在经营管理决策中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

(4)合伙人的退伙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寿命。

受到上述局限,合伙制企业不断向公司制企业演变。

(三)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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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thecorporation)是企业制度与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适应变迁的结果,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企业存在形式。它使企业的创办者和企业家在资本的供给上摆脱了对个人财富、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依赖。在最简单的公司制企业中,公司由三类不同的利益主体即股东、公司管理者、雇员组成。与传统的企业或古典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点。

1.有限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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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是指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具体而言,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当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可以:降低股东风险,激励投资行为;促进资本流动,股东自由转让股份转移投资风险的行为也推动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此外,相较于无限责任制下,投资者为了避免承担与自身投资收益不成比例的巨额债务风险而须付出高昂监督成本的局限,有限责任制可转移、多样化、分散化的投资风险极大地降低了大部分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实现了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标。

虽然有限责任制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与之相对应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了包括外部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身上。股东可能产生不谨慎的投资行为,作出错误的经营决策,间接损害利益相关方权益。此外,股东还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的制度漏洞规避法律义务甚至从事违法活动,作出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因此,有限责任制也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管、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公平交易提出更高的要求。

2.股东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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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将股东的风险上限确定后,股东不仅降低了相互监督的必要性,也降低了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积极性。随着技术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越来越复杂,对管理者的技能、知识和经验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成为一项专业要求很高的活动。这些都为公司从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提供了机会。

在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紧密结合。职业经理人出现后,决策活动中最需要专业能力的部分由职业经理人来承担。一般来说,一项决策活动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决策制定、决策审批、决策执行和执行监督,其中的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可称为决策管理,决策审批和执行监督可称为决策控制。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保留决策控制权,职业经理人获得决策管理权,这大大缓解了公司对经营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本需求问题。股东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两权分离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其最大优势是可以将掌握资产但缺乏管理能力的投资者与富有经营管理经验却缺乏资产的经理人结合在一起,实现企业资源与经营管理人员的最优组合,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3.规模增长和永续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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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制度中,企业以独立法人的形态存在,克服了传统合伙制退伙、散伙致使公司消灭的潜在风险。业主制、合伙制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相结合,受所有者个人因素影响较大,更为关注短期利益,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长期存续发展。公司制企业初始即实现了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企业实现永续运行,理论上可以多达几于万的股东数量极大提升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公司规模可以迅速增长,在很多领域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迅速提升运行效率和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核心竞争力。

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形式,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我国的规定是50人以内)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最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能公开筹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对股东出资的对外转让限制严格,一般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人发起,管理机构也较为简单、灵活,公司账目及资产负债情况无须向公众公开。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比较简单。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活动事项,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堇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而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特点,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往往采取这种公司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受股东人数限制,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也有限,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在股东人数、股份形成、经营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对发起人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入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或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全体股东以及有关部门、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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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制企业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呈现出股权结构分散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典型特征,由此产生了治理问题,使公司治理成为现代企业所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股权结构的分散化是现代企业的第一个特征。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历了由少数人持股到社会公众持股再到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历史演进过程。在公司制企业发展早期,公司只有少数的个人股东,股权结构相对集中。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步分散化。尽管机构投资者也经历着快速的发展,但这些机构的投资策略较为分散,大量的公司股票还是分散到了社会公众手中。高度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对经济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明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不管公司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或所有者始终是清晰可见的,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应权益的权利和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另一方面,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与发展的润滑剂。因为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公司所有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股票的买卖者数量越多,股票的交易就越活跃,股票的转让就越容易,规模发展就越快,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就越便捷。但是,公司股权分散化也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首先,股权分散化的最直接影响是公司的股东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提高了治理成本;其次,对公司的经营者的监督弱化,特别是大量存在的小股东,他们不仅缺乏参与公司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具备这种能力;最后,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第二个重要特点。1932年,美国学者伯勒(Berle)和明斯(Means)在其著名的《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提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分离,现代企业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害。在古典企业里,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合二为一,因此不会产生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分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自然是在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割,由此产生了公司行为目标的冲突以及两种权利、两种利益之间的竞争。然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大多数的股份制企业是所谓的公众公司,它们在社会范围内募集资本,向全社会发行股票。在这里,股票所有者或者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作为经营者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但只拥有小部分本公司的股权。在这种条件下,股东利益目标就有可能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目标发生偏离,甚至冲突,而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经营者损害股东权益的倾向。

三、公司治理的概念

(一)公司治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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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治理的实践及这一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公司治理的定义。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关系。它是借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内部治理,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

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还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和政府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体或个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从而最终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是股东的公司,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还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的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公司治理不能局限于权力制衡,而必须着眼和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不仅需要建立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还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学术界还产生了泛广义的公司治理概念,认为公司治理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股东、职员、顾客、供应商及提供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的利益而管理与控制公司的制度或方法。也就是说,泛广义的公司治理概念在涵盖狭义与广义的公司治理内涵的同时,还包括了企业的战略决策系统、企业文化、企业高管控制制度、收益分配激励制度、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理解

为了更好地把握公司治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思考和理解公司治理问题。

1.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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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差异,公司治理可以被划分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维度。治理结构主要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包括股东会、茧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团队及公司员工间权责利相互监督制衡的制度休系。显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仅靠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很难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超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外部治理机制监控公司的经营决策。

治理机制主要指除企业内部的各种监督机制外的各项市场机制对公司多维度的监督与约束,包括限制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公司并购和接管市场及公司产品市场的竞争等。此外,信用中介机构、政府、媒体舆论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等政策法规对公司进行监督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从权力制衡到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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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委托代理关系下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利配置问题。市场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备及代理成本的存在,使得在利益不一致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因此,需要通过信号显示机制、契约的完善、委托人的监督及对经理人的激励来降低代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传统公司的治理理论一般只关注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力求通过建立一种制度体系以实现权力的配置与制衡来降低代理成本、减少代理风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治理仅仅关注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很难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应当理顺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利关系,使其利益在公司实体中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能保证公司可持续的良好经营与发展,即”公司治理的目标不是相互制衡,它只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与途径”。权力制衡只是方法,科学决策才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3.公司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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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介绍了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这并不证明只要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就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在实践中,拥有相同或类似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企业,绩效却存在着差异。当同一企业处于建立初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时,相同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绩效。这是由于在理论上,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可被视作企业的两种重要资源,究其本源,这两种资源只是公司治理能力的载体和构成要素。这种能力与公司领导者的个人能力、治理工具、治理环境等要素密切相关。这些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综合体现了公司的治理能力。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是可以模仿的,但其背后的治理能力是难以学习和替代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能力以及治理环境等因素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并综合地形成了公司的治理能力系统。

四、公司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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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伯勒和明斯合作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正式拉开了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序幕。经历了80多年的理论发展,时至今日,公司治理理论已取得了极其丰硕的成果。这里主要介绍三种公司治理理论,即委托代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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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股东等)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经理等)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址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是专业化的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20世纪初,伴随着规模巨大的开放型股份制企业的大董出现,企业的股权也日益分散化。股份制企业中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所拥有的企业控制权越来越少,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儿乎完全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这就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怎样才能以最小的代价,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愿意为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而努力工作。从委托人方面来看:CD股东或者因为缺乏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以至于没有能力来监控经营者,或者因为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于没有时间、精力来监控经营者。@对于众多中小股东来说,由股东监控带来的经营业绩改善是一种公共物品;对致力于公司监控的任何一个股东来说,他要独自承担监控经营者所带来的成本,如搜集信息、说服其他股东、重组企业所花费的成本,而监控公司所带来的收益却由全部股东享有,监控者只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额来享有收益。这对于他本人来说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们都想坐享其成,免费”搭便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加强监控有利于公司绩效和总剩余的增加,但只要每个股东在进行私人决策的时候发现其行为的私人收益小于私人成本,他就不会有动力实施这种行为。从代理人方面来看:①代理人有着不同于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所以,他们的效用函数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同;@代理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努力拥有私人信息,代理人会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来谋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即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在所有权分散的现代公司中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相关的所有问题,最终都与代理问题有关。

(二)资源依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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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需要通过获取环境中的资源来维持生存,没有组织可以完全实现资源自给,企业经营所需的资源大多需要在环境中进行交换获得。组织对环境及其中资源的依赖,也是资源依赖学派解释组织内权力分配问题的起点。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组织权力,把组织视为一个政治行动者,认为组织的策略无不与组织试图获取资源、控制其他组织的权力行为相关。资源依赖理论也考虑了组织内部的因素,认为组织对某些资源的需要程度、该资源的稀缺程度、该资源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利用并产生绩效以及组织获取该项资源的能力,都会影响组织内部的权力分配格局。因此,那些能帮助组织获得稀缺性资源的利益相关者往往能在组织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即资源的依赖状况决定组织内部的权力分配状况。

相较于委托代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企业董事会的功能。董事会可以管理环境依赖并且应该反映环境的需要。具体而言,蓝事会有能力获得并降低企业的依赖性,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影响董事会为企业提供核心资源的能力。董事会的规模并不是随意的、独立的,而是对外部环境条件的理性反映,随着环境的改变,董事会的构成也应随之改变。同时,企业当前的战略和早期财务绩效也是影响董事会规模的因素。除规模外,萧事会成员给企业带来资源的能力也是公司治理关注的重要问题。董事会为获取资源发挥的作用主要包括:①为企业带来忠告、建议形式的信息;@获得企业和外部环境之间的信息通道;@取得资源的优先条件;@提升企业的合法性。此外,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对董事的资源依赖也不同,小企业由于缺乏关键资源,资源提供功能较监督功能对其绩效的影响就更为显著,而处于组织衰退和破产期的企业正经历着资源基础的锐减,作为资源提供者的董事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例如,有更多外部董事的企业,更可能从破产中重组,再次验证了资源依赖理论的论断。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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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与企业决策行为相关的现实及潜在的、有直接和间接影响的人和群体,包括企业的管理者、投资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社区、政府等,这既包括股东在内,又涵盖了股东之外与企业发展相关的群体。每个利益相关者群体都希望组织在制定战略决策时能给他们提供优先考虑,以便实现他们的目标,但这些权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及所关心的焦点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别,且往往互有矛盾。公司不得不根据对利益相关者的依赖程度作出权衡,优先考虑某类利益相关者。”股东优先”的治理模式正是因此而产生的。然而,企业虽是由出资者设立,以获取盈利为出发点,但其毕竟是存在于社会之中,与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于丝万缕的联系,而且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承担着不同的风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其能否有效处理同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之一。因此,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来分析企业的治理间题,如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讨论公司治理以所有权为起点”是彻底错误的,是高水平的误导”,股东并不是唯一的所有者,他们只能拥有企业的一部分。传统理论把作为所有者的一切权利和责任赋予股东,并非出于社会科学的规律,而仅仅是一种法律和社会惯例而巳。

(2)并不是只有股东承担剩余风险,职工、债权人、供应商都可能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投入都可能是相关专用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作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企业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为激励专用性资产进入企业,需要给予其一定的剩余收益,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公司治理。

(3)该理论还从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上说明了重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是小股东,只不过是市场上的寻利者,大多只会”用脚投票”,而放弃”用手投票”权,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日益减少。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的,是与企业利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经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仅仅局限于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4)该理论还从产权角度论证了其”新所有权观”的合理性。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尤形资产共同组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相对独立的。

五、公司治理与战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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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通过合理的利益与风险的分配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由于契约的不完整性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间题,从而为企业进行有效的战略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根本保障。

(一)公司治理直接影响战略管理主体行使战略管理权限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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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管理主体是指参与企业战略管理过程的所有组织、机构和人员,包括董事会、高层管理者、事业部经理、职能部门管理者及相关人员等。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或结构会赋予这些战略管理主体不同的权限和职能,从而影响他们对战略管理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在正常情况下,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在各战略管理主体之间合理、公平地配置战略管理的权限,使他们积极、正确地发挥战略管理的职能,客观、清晰地认识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科学、公正地进行战略选择和经营决策,并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指挥和控制。公司治理扭曲或流于形式,是导致企业战略管理失误、失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公司治理影响企业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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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目标是企业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与平衡的结果,而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直接决定了企业各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中的地位,制约着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对企业战略目标的选择。一般而言,合理的公司治理可以保证各利益主体实施平等共同治理,较好地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体现所有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缺陷或失效,会导致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失衡,从而难以形成符合所有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战略目标。例如,在”一股独大”的股权集中的企业中,控股股东对萤事会具有控制力,在企业战略目标的选择上拥有决定权,他们可以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选择能够引导企业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战略目标,也可以只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偏离或背离其他股东利益的战略目标。在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中,任何一个股东都难以单独控制、操纵萤事会的决策权,因而企业战略目标的选择权往往集中于高层管理者手中,股东则通过持有或出售股票表达他们是否认同企业的战略目标。

(三)公司治理模式对战略实施过程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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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对战略实施过程起着监督、控制作用。企业如果选择内部治理模式,这种监督、控制责任就由董事会履行。企业如果选择外部治理模式,对战略实施的监督、控制则通过外部市场实现。如果公司治理失效,市场上的投资者就会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售企业股票,輩事会或相关高级管理层会因此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二节公司治理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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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包括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和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代理犁公司治理问题面对的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即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剥夺型公司治理间题则涉及股东与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就本质而言,公司治理的这两类问题都属于委托代理问题,只不过公司治理的第一类间题是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亦即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而公司治理的第二类问题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可以将公司治理的第一类问题形象地称作”经理人对于股东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将公司治理的第二类问题称为”终极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隧道挖掘”问题。除此之外,在更多利益相关者涉及企业经营方方面面事务的今天,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的第三类问题。

一、经理人对大股东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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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企业可以看作一系列委托代理合约的结合,在这一合约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虽然具有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存在着目标利益的不一致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等)尤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而使企业的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或工人)能够直接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并掌握大部分企业实际控制权,他们在企业战略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甚至与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一)”内部人控制”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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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一致、目标相同,企业经营好坏与两者息息相关,但两者实际上并非相同的利益主体,所有者目标较为单一,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代理人的目标更为多元化,既追求个人收入,也追求权力、地位与在职消费等。当两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经营者往往会利用控制企业的特殊地位和拥有公司大量信息的有利条件,设法弱化所有者的约束,放弃甚至侵害所有者的权益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另外,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为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有利条件。通过对股份制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许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扭曲的,在我国国有股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严重。股东会流于形式,企业并没有把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甚至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揽大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比例也不高,所以难以产生监督和制衡的作用。

(二)”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表现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表现

经理人对股东负有忠诚、勤勉的义务,然而由于委托代理问题和缺乏足够的监督,经理人在经营管理中通常会违背忠诚和勤勉义务,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一般认为违背忠诚义务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表现有:
过高的在职消费;盲目过度投资,经营行为短期化;侵占资产,转移资产;工资、奖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利润;会计信息作假、财务作假;建设个人帝国。

一般认为违背勤勉义务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表现有:
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敷衍偷懒不作为;财务杠杆过度保守;经营过于稳健、缺乏创新等。

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治理”内部人控制”间题的基本对策

当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虽然出现在企业内部,但根源却在企业外部的制度和机制,即外部职责的懈怠和治理功能的缺失。要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可以从以下儿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的基础上,使其运作流程更加规范,信息更加透明、公开。这既有利于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能为建立更好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提供条件。

第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形成企业内部权力制衡体系。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外部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以此削弱监事会对董事会的依附,从而加强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督。监督机构独立运作,与日常经营相互制约、相互扶持。从长远看,这有助于形成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间的监督制衡机制。

第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完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第四,完善和加强企业的外部监督体系,使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企业的监管中,再结合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构建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终极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隧道挖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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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中,一般都是将如何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不被侵占作为关注的重点,相应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也都是基于此种考虑进行设计的,但在如今的现实世界中,委托代理问题还体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终极股东对中小股东的”隧道挖掘”的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

(一)”隧道挖掘”问题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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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都存在着一个或几个具有绝对影响力的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和其他大股东之间通常具有关联关系或形成控制联盟,对于那些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中小股东而言,他们实际上只拥有名义上的控制权,这与其所承担的实际风险并不对等。尤其是当资本市场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时,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控制力的大股东的行为就更加不容易被约束,他们可能以牺牲众多的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通过追求自利目标而非公司价值目标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终极股东的”隧道挖掘”问题。

“隧道挖掘”行为的产生,在于控股股东”隧道挖掘”的收益大于其”隧道挖掘”的成本,而收益来源于控股股东所掌控的权利,成本则反映了控股股东对其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二)”隧道挖掘”问题的表现

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是控股股东剥夺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即”隧道挖掘”行为。剥夺是指终极股东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侵犯企业资源,进而损害其他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滥用企业资源

滥用企业资源是指并非以占有企业资源为目的,但也未按照企业整体目标为行动导向的行为。例如,终极股东是某家族或国有企业的时候,终极股东做的一些决策可能更多是从家族利益(如为了家族荣耀等目标而采取过度保守的经营策略)或政府社会性功能的角度出发(如为了保障社会就业而导致国有企业的冗员),从而偏离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终极股东滥用企业资源违背了其作为代理人的勤勉义务。

2.占用企业资源

占用公司资源是指终极股东通过各种方法将企业的利益输送至自身的行为。这违背了其作为代理人的忠实义务。

占用企业资源的利益输送行为,又可以分为?类。

占用企业资源的利益输送行为,又可以分为直接占用资源、关联性交易和掠夺性财务活动三类。

(1)直接占用资源。直接占用资源是指终极股东将利益直接从企业输送给自己,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这种行为一度盛行,表现为直接借款、利用控制的企业借款、代垫费用、代偿债务、代发工资、利用公司为终极股东违规担保、虚假出资。预付账款也是终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企业资金的途径之一,比”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更加隐秘。比如,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代销产品等经营性关系,加大对挂牌公司资金的占用。

此外,除了这些直接的利益输送之外,终极股东占用企业商标、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抢占公司的商业机会等行为也属于直接的利益输送,即终极股东违规占用企业的资源,为其进行利益输送。

(2)关联性交易。关联性交易的利益输送又可以分为商品服务交易活动、资产租用和交易活动、费用分摊活动。这些活动本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业务,但如果这些活动都以非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就容易成为终极股东进行隧道挖掘谋取私利的工具。

商品服务交易活动。商品服务交易活动在企业经营中比较普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原国有企业剥离改制上市的,因为很多上市公司后面都有一个控股的母公司国有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买卖购销非常紧密。终极股东经常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商品和服务,利用明显的低价或高价来转移利润,进行利益输送。

资产租用和交易活动。资产租用和交易活动与商品服务交易活动很相似,仅仅是交易的标的物不同。租用和交易的资产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商标和专利等无形资产。托管经营活动中的非市场交易,也属于这一类。

费用分摊活动。在我国,上市公司后面经常有一个控股的母公司,双方在财务、人事、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于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上市公司和控股母公司常常要共同分担一系列费用,比如广告费用,离退员工费用,各类员工福利费用如医疗、住房、交通等费用,这些费用的分摊过程经常充满了随意性,且属于内部信息,控股的终极股东常常利用费用分摊活动从上市公司获取利益,进行”隧道挖掘”。另外,终极股东自己或者派人到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位后,将相关的高额薪酬、奖金、在职消费等费用分摊到公司,这样终极股东就变相地从公司进行了利益输送。

(3)掠夺性财务活动。掠夺性财务活动更为复杂和隐蔽,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可以分为掠夺性融资、内幕交易、掠夺性资本运作和超额股利等。

①掠夺性融资。在我国,上市公司是稀缺资源,有了上市公司这个平台,一些上市公司可以大量融资、圈钱。一些公司通过财务作假以骗取融资资格、虚假包装以及过度融资的行为,损害了外部中小投资者利益。另外,公司向终极股东低价定向增发股票也属于掠夺性融资行为。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终极股东经常利用信息优势,利用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来进行内幕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掠夺性资本运作。掠夺性资本运作活动,有点类似于资产租用和交易活动,但是掠夺性资本运作的标的物是公司的股权,终极股东经常利用公司股权进行资本运作,实现相关公司的股权交易,经常是公司高价收购终极股东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造成公司的利益流向终极股东,这属于典型的”隧道挖掘”行为。

(三)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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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亦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我国201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即当股东应用累积投票制度行使表决权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人数相同,并且股东可以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以任何集中组合方式投向所选择的对象。累积投票制对应的是直接投票制。直接投票制是指将董事会席位逐一进行表决,根据投票多少决定人选,直接投票制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为了简单比较两种投票制度在董事会席位选举中的差别,用一个简单案例来演示一下,假如公司有两位股东,张三有80股,李四有20股,现在要选举5位堇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股东张三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80%的选票,而股东李四提名的5位候选人全部没有胜算。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张三有80X5=400(张)选票,李四有20x5=100(张)选票,如果李四把100张选票都集中起来投给一位他自己最信任的候选人或者他自己,这个候选人肯定能当选。因为张三的400张选票想确保5名候选人都成功当选,那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的票数最多为80张选票(张三的5位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也低于李四的100张选票。

可见,累积投票制度让小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自己的提名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从而对终极股东形成制衡,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提升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

2.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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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终极股东的权力滥用的监控,限制其”隧道挖掘”行为,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侦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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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因为有机会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终极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终极股东不参与表决使得表决更能体现公司整体利益,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情况比较频繁,更加应该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薰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完善小股东的代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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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决权代理制度包括:①股东本人主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他人劝诱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自己代为行使。后者引出了一种有价值的公司治理工具,称为股东表决权征集。表决权代理制度可以给中小股东更多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策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5.建立股东退出机制。

当公司被终极股东控制,中小股东无法实现其诉求时,为了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和受终极股东剥夺的程度,中小股东就会选择退出。股东退出机制,包括以下两类方式:

(1)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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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是指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他人从而退出公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我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至一百六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H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待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掖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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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这种机制来源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指对于提交股东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为标准买回其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制度。该制度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解约退出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待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待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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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股东价值理论认为,公司归股东所有,公司的首要职责是为股东创造价值,所对应的治理模式也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目标,过度关注投资者利益将会忽略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社区、顾客等与其也密切相关的利益群体。大量公司治理实践证明,现代社会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均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与参与。企业并不单纯是所有者的企业,而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的企业。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型投资或者是分散了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当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企业的经营决策者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或是补偿。只有当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合理的配置与满足时,才能建立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这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积累增加的目标。当前,在企业的治理模式中过度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缺乏必要机制维护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企业经营必须重视将利益相关者融入企业的治理模式中,让外部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主体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了让所有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事务的弊端。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会产生权责不清的问题,从而降低企业运作效率,公司容易陷入”泛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困境,因此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进行选择,依据潜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稀缺资源的贡献程度、利益相关者因企业破产或关系终结而承担的风险损失的大小、优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在组织里的权力大小等来安排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及其各自的利益诉求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会随着政治经济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我国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上市公司结对帮扶贫困县或者贫困村,主动对接并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这两项规定均与国际主要资本市场的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alResponsibilityandCorporateGovernance,ESG)信息披露发展保持了同步,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ESG评级,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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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主要涵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团队以及公司员工之间责权利相互制衡的制度体系。由于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不一致、合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使得委托代理问题不太可能通过合约来解决。这样,在公司内部就需要一个制度机制,来监督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种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模式简称公司治理模式,是指公司的决策、经营和监督机制,它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和保障。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和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在这三种治理模式中,最高权力机构都是股东会,但其他权力机构或主体的设置、组成和职能有所不同。

1.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

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特征、优点、缺点

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又称”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是指主要依靠外部的市场机制来达到公司治理目的的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产生并流行于英美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第一,股权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低。
第二,股权分散且流动性较高,不存在掌握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
第三,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即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兼具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
第四,公司的经营权主要集中在经理层手中。
第五,股东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回避风险,同时对公司经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管控、激励和约束。
第六,资本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企业并购和随之而来的对被并购企业经理层的更换,对经理人员形成较大的压力。

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主要优点是
股东不直接介入或插手企业经营决策,而是通过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活动监督经理层人员,既赋予经理层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又使经理层尽力发挥自己的经营能力和创造力,提升企业业绩。
此外,股东能够通过买卖股票保护自身利益也是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明显优点。

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股权的分散化和市场监督所具有的高成本,造成股东会”空壳化”现象,即股东的许多权力只处于名义层面,公司的实际权力几乎完全被经理层所掌握;
股权的高度分散使得股东无法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通过股票价格和盈利率等指标来衡量公司价值,并据此采取一些短期主义行为。

2.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

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特征、优点、缺点

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亦称”关系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德H治理模式”,是指股东、债权人(银行)和经理层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被德国、日本的公司所采用,其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要通过法人及银行进行债务融资,股权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
第二,股权集中且流动性较低。
第三,实行双层董事会制,即分别设立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德国公司的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由执行薰事组成,行使执行职能。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监督。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则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平行机构,彼此没有隶属关系。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共同负责决策与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主要债权人如银行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以银行为中心,供应商和客户等公司法人之间交叉持股的现象十分普遍。通过交叉持股,公司之间一方面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风险的产生和传递而彼此监督。

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由于股权比较集中,股东具备通过”用手投票”监督经理人员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比较有效地缓解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或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更方便地观察公司资金流动,具有比其他类型的股东更多的信息优势,因而能够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股东的监督效果;
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增强了股东的稳定性,促进了企业之间互助,这种情况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被并购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间的交易成本,便于企业间共担风险,这两方面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缺点也源于其高度集中、低流动性以及交叉持股形成的股权结构和关系网络。
首先,稳定的、集中化的股权结构抑制了外部治理机制的发展,导致外部资本的并购和股东”用脚投票”难以进行、信息透明度低等问题。
其次,交叉持股导致公司在人事上互为股东、互为高管,长此以往,容易使股东、高管为维护自身利益相互勾结而非相互监督,从而使内部控制失灵。
最后,企业之间稳定的股权联系会降低企业间的竞争性,抑制企业的创新动力,阻碍企业的长期发展。

3.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

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优缺点

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又称”东亚及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是指一个或若干个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一部分股份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盛行于东亚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企业。这些家族企业的所有权既没有掌握在分散的投资者手中,也没有掌握在银行、法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家族手中,同时,家族也掌握企业的经营权,管理企业的H常活动。

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合一”能够有效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第二,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有利于降低公司决策的协调成本;
第三,家族资源的集中统一配置有助于为企业重点发展或优先发展的业务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

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独断的决策机制容易造成较高的经营风险;
第二,大股东控股的股权结构可能产生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三,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的外部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以血缘关系和亲情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既不利于广揽人才、任人唯贤,又会使工作关系和家族关系相互混淆,阻碍管理的规范化;
第五,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换届制度和流程,容易引发家族企业潜在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和冲突,导致企业衰退甚至解体、倒闭。

(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和股东会。

(1)股东及股东权利。
股东是出资设立公司并对公司债务负责的自然人或各种类型的法人实体。股东可以分为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普通股是代表一般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则是比普通股有一定优先权的股份。股东向公司投资,从而持有公司股票,凭借持有的股票享受法定的经济利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行使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股东主要享有以下具体权利:

表决权。普通股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享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是普通股股东参与对公司重大经济行为的决策与监督、实施”用手投票”的途径和体现。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忤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通股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商事或监事。如前所述,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允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依法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利。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股权或股份。其中,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只能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转让。转让股权是普通股股东”用脚投票”的途径和体现。

增资优先认股权。公司新增资本或增发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于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新股。这种权利使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扩股时有机会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受伤害,即不稀释控制权。普通股股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公司内部转让或者放弃这一权利。

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拥有投资收益权,这一权利主要体现为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优先股股东在股利分配上拥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即公司须在支付了优先股股利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中止后,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分配。

查阅、建议和咨询权。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和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有权知悉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清况,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决议、账簿、报告等,同时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薰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重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简、会计凭证。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待有公司10%以上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萤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是单独或者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是指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在定期会议之外召开的股东会议。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概念和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的概念和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常设机关。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堇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

(2)董事的分类、任期与解任。
★2023:董事的分类、任期与解任

董事是依法代表股东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人员。

按照其与公司的关系,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主要指同时担任本公司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如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公司咨询顾问和大学教授等。

公司的外部董事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
关联萧事是与公司保持着利益关系的董事,如公司关联机构的雇员,
而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没有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由于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3)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机构设置。
★2023:董事会机构设置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薰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如果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和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的概念和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能。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任期和监事会职权。
监事任期和监事会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由于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经理管理机关。

(1)经理管理机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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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管理机关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即公司的经理。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不是必设机构而是选设机构。

(2)经理的职权。
★2023:经理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堇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5.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

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

加强公司党建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是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CP】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CP】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CP】的组织,按照中国【CP】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CP】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应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1)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的设置。
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的设置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2)国有企业党委组成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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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3)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团队等对有效公司治理负有主体责任,但从科学决策的角度看,仍需要外部的制约和监督,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推动和促进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这些促进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外部监控和约束构成了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有市场机制(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外部监督机制(一般包括行政监管、司法监督、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舆论监督)等。

(一)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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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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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市场的竞争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只有最有效率的企业才能生存,作为企业的经理人员自然也就面临更大的压力。企业的经理人员如果不努力的话,企业就可能破产,经理人员自己也可能失业。在生存压力下,经理人员就可能付出更大的努力,而且产品市场的竞争越激烈,经理人员的这种压力就越大。也就是说,市场竞争越激烈,经理人员败德行为的空间就越小。另一方面,产品市场的竞争可以提供有关经理人员行为的更有价值的信息。如果企业所在行业没有竞争,全行业只有一家企业,企业的股东就很难评判经理人员工作的好坏。但是,如果同时有儿家企业在同一行业内竞争,并且影响不同企业收益和成本的因素是相同的,那么企业的股东就可以通过把自己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而获得经理人员工作好坏的更准确的信息。有了产品市场上的比较,股东就可以把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经理人员的业绩相联系,也就可以为经理人员提供更强的激励。

2.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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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也称为控制权市场。资本市场对经理人员行为的约束是通过接管和兼并方式进行的,也就是通过资本市场上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的方式进行的。简单地说,就是当企业现有经理人员经营不努力时,企业的业绩就可能下降,企业的股票价格就会下跌,股票的价值也会小于可能的最大价值。这时,就会有人通过资本市场上的收购,取得这家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无方的管理者将被替代,以期待改进管理后实现增值。

即使收购不成功,在位管理者也会因面临被替代的威胁而主动改变经营行为。此时,即使没有其他的激励措施,经理人员也可能付出更多的努力,从而有可能使其行为与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更趋一致。因此,收购和重组的威胁被认为是控制经理人员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3.经理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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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于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会因为管理者对自己的职业生涯的关注而得到缓解。而管理者对自己职业生涯的关注主要来源于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市场之所以对经理人员的行为有约束作用,是因为在竞争的市场上声誉是决定个人价值的重要因素。经理人员如果不努力,其业绩表现就会不佳,声誉就会下降。同时,经理人员也必须关心自己的名声,因为只有信誉好了,在未来才会有人愿意聘请他,他才能获得更高的报酬。

(二)外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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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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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失效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出现公司违法生产经营、公司管理层肆意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违法违规现象,甚至形成规模化的公司舞弊和证券欺诈行为,这就需要行政监督及时采取措施,强制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依法生产经营,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对公司治理的行政监督,一方面表现为行政监督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公司进行法律和政策上的监控,规范、管理、制约和监督企业的各类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依法生产;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和职能职责,及时细化完善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经济政策及监管规则,平衡公司外部各主体的利益,协调整个社会系统,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

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其职责之一是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某些公司一旦出现垄断行为,则在审查调查后受到相应处罚。

2.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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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司法监督主要是国家的司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并对因公司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有关权利进行救济和保护。它通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判来实现对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作用。司法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司法裁判,司法裁判所带来的法律制栽将很好地震慑和约束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从申请设立到注销进行全程监督,不断修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既实现公司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又维护整个市场的法治秩序。

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类似,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与行政监督的主动性不同,司法监督是一种被动的监督方式,具有滞后性,但它是最有强制力的,也是最有效率的。例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产品质最缺陷、造成环境污染、股东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内阻碍公司的健康运行,对外则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甚至危害市场经济秩序。行政监督制止了违法违规行为,司法制裁则强制违法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而使公司治理不再局限于”投资者利益高于一切”的内部视野。

3.中介机构执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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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向利益相关方提供高质址的公司信息。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规范公司的信息编制与披露行为。为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相关法律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编报的信息进行审计和核查验证后方可披露。

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为公司依据现行会计准则恰当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了合理保证。一方面,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可以有效避免公司信息编报中的错误和遗漏行为,也有助于遏制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另一方面,审计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缺陷,会计师事务所也会提出相应管理建议,促进公司进行整改,从而有效发挥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从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资信评级等中介机构来看,他们分别从合规、核查验证、评级、分析等方面对公司信息出具意见或进行评级评价,促进公司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进行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责任。

4.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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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不同程度存在滞后性问题,而舆论监督因其时效性能够迅速消减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各方与其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有效阻止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搜取”行为,从而提升公司治理绩效。

舆论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公众和媒体层次。公众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是舆论话题的发现者与提供者。媒体一方面是公众舆论监督的实现途径和输出管道;另一方面也是舆论监督话题的发现者与供应者。可以说,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负有双重任务。媒体监督具有全方位性和独立性,它无处不在,对公司治理主体和客体构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监督。它通过对公司的一些重大违法事件的揭露来提高监督效率,同时还对行政监管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对公司违规行为的调查披露,促进提升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效率。

第四节公司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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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公司治理原则,旨在帮助OECD成员国及非成员国政府评估和改善本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为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推进良好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机构提供指引和建议。《OECD公司治理原则》应当被视为一份不断完善的文件,自1999年以来进行过数次重要的修改,2004年的修改版获得OECD成员方的一致认可,它被认为是全球范围内政策制定者、投资人、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国际标准,成为目前体现各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公司治理挑战及经验的范本。《OECD公司治理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工具,提供了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特殊情况的非约束性标准、良好实践和实施指南。2015年《OECD公司治理原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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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框架应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符合法治原则,并为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提供支持。

(1)建立公司治理框架时,应当考虑其对整体经济运行和市场完整性的影响,其对市场参与者创新的激励,以及其对透明、运作良好市场的促进作用。

(2)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那些法律的和监管的要求应符合法治原则,并且是透明和可执行的。

(3)明确划分管理机构的责任,以便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

(4)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应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提供支持。

(5)应保证监督、监管和执行部门有适当的权力、正直的操守和充足的资源,以专业、客观的态度履行职责,作出及时、透明、韶释充分的裁定。

(6)应增强跨境合作,利用双边及多边安排促进信息交换。

二、股东权利公平待遇和关键所有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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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框架应该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1)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①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办法;@委托他人管理股份或向他人转让股份;@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的实质性信息;@参加股东会和参与投票表决;@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分享公司利润。

(2)股东有权批准或参与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决策并为此获得充分信息,这些重大变化包括:①修改公司规章或其他类似的公司治理文件;@授权增发股份;@重大交易,包括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造成公司被出售的结果。

(3)股东应有机会参加股东会并行使投票权,有权了解包括投票程序在内的股东会的有关规则。

CD股东应当充分、及时收到关于股东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等信息,也包括关于会议将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的全部信息。

@股东会的流程与程序应虑及全体股东的公平待遇。公司程序不应使投票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

@在合理的范围内,股东应当有机会对董事会提出问题,包括与年度审计报告相关的问题,应当有机会增加股东会议程中的议题并提出议案。

@应当创造便利条件,使股东能有效参与关键的公司治理决策,如提名和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应能够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理人员的薪酬通过包括股东会投票等渠道发表意见。篮事会成员和雇员的薪酬方案中的股权部分应得到股东的批准。

@股东可以亲自或由代理人投票,两者都赋予投票结果以同等效力。

@应消除跨国投票障碍。

(4)应为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行使权利创造有利条件,从而使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股东能就《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所界定的股东基本权利有关的事宜相互进行协商。

(5)同类同系列的股东应享有同待遇。对于使特定股东获得与其股票所有权不成比例的某种支配力或控制权的资本结构和安排,应当予以披露。

①同类别的任何股份系列,均具有相同的权利。所有的股份都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投资者在购股之前都应该获得有关各类各系列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的信息。投票权上的任何改变都应该由受到不利影响的股份类别持有者同意。

@资本结构和控制安排的披霹应当必不可少。

(6)关联交易的批准和执行,应确保对利益冲突进行适当管理,并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①关联交易中内在的利益冲突应当予以处理。

@蔽事会成员和关键高管应当按照规定向董事会披露是否在任何直接影响公司交易或事务中有直接、间接或代表第三方的实质性利益。

(7)少数股东应受到保护,使其不受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滥用权力,或他人为控股股东的利益而滥用权力的侵害,并应当享有有效的补救手段。

(8)应允许公司控制权市场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运行。

①有关资本市场中公司控制权收购、较大比例公司资产的出售,以及类似于合并的特类交易的规则和程序,都应清楚详细并予以披露,以使投资者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在价格透明和公平条件下进行,以使各类股东的权利都受到保护。

@反收购工具不应当成为管理层和董事会规避问责的借口。

三、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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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框架应当在投资链条的每一环节中都提供健全的激励因素,并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运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1)作为受托人时,机构投资者应当披露与其投资有关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决定使用投票权的相关程序。

(2)存管人或代理人应按照股份受益人的指示进行投票。

(3)作为受托人时,机构投资者应当披露如何管理可能会影响所投项目之关键所有权行使的重大利益冲突。

(4)公司治理框架应当要求委托投票代理顾问、分析师、经销商、评级机构,以及为投资人决策提供分析或建议的其他人员,披露可能会有损其分析或建议公正性的利益冲突,并将相应冲突控制在最低限度。

(5)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应当予以禁止,适用的规则应当予以执行。

(6)对于在注册地以外司法管辖区上市的公司,应当明确披露其适用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在交叉上市的情况下,关于如何承认第一上市所适用的上市规则、相关的标准和流程,应当透明,并明文规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发挥公平高效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效果。

四、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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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经法律或共同协议确定的利益相关者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开展积极合作。

(1)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2)在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情形下,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能够获得有效的赔偿。

(3)应允许开发那些有利于业绩提升的员工参与机制。

(4)如果利益相关者参加了公司治理程序,他们有权及时、定期获取与他们的权利有关的充分、可靠的信息。

(5)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雇员及其代表团体)应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以及当地主管政府机构自由地就公司的非法或不道德的做法进行交流,并不得因行使该权利而妨碍其他权利的行使。

(6)公司治理框架应以有成效、有效率的破产制度框架和有效的债权人权利执行机制作为补充。

五、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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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事件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及公司的冶理情况。

(1)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包括:小公司的财务和业绩状况;@公司经营目标和非财务信息;@公司主要的股票所有权及相关的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和关键高管的薪酬政策,董事会成员的其他信息,包括他们的任职资格、选择过程、就任其他公司董事职务情况、是否被萧事会认定为独立董事等;@关联方交易;@可预期的重大风险因素;@与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要问题;@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政策,尤其是其执行所依据的任何公司治理规则或政策及程序的内容。

(2)应根据会计、财务和非财务披露的高质量标准,准备并披露信息。

(3)公司每年应聘请独立、尽职、有执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由外部人员为董事会和股东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呈报的方式提供客观的依据。

(4)外部审计人员向股东负责,对公司负有在审计中发挥应有的职业审慎的义务。

(5)信息传播的途径应确保信息使用人能够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取有关信息。

六、董事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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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蔽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问责制。

(1)董事会成员应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当董事会的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团体造成不同的影响时,董事会应做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董事会应具备高度的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①审查和指导公司的战略、重要行动计划、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
设定公司的业绩目标;
监督战略实施和绩效;
监督重大的资本支出、并购和出售等行为。
@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加以涸整。
@选举关键管理人员,确定其薪酬,监督他们的行为和业绩,在必要的时候更换新的人员并对他们职务的交接进行监督。
@促使关键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薪酬与公司和股东的长期利益相一致。
@确保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过程的正规性和透明度。
@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滥用公司资产和不当关联方交易。
©确保包括独立审计在内的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系统诚实可靠;
确保公司具备恰当的控制系统,特别是风险管理、财务和运营控制系统,以及合规系统。
@监督信息披露和沟通流程。

(5)董事会应能够对公司事务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

①董事会应考虑委派相当数量的、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非执行董事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判断。例如,确保财务和非财务报告制度的完整性,并审查关联方交易,对董事会成员及关键经理人员的提名、董事会成员薪酬等。

@董事会应当考虑设立专门委员会,以支持全部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能,特别是在审计、风险管理及薪酬方面(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特征)。如果董事会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他们的职责、组成和工作流程应予以明确并由董事会进行披露。

@董事会成员应能有效地承担其职责。

@量事会应定期评估董事会的业绩,并评价董事会是否具备适当的履历和能力。

(6)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的信息。

(7)如果在篮事会中设置员工代表是一项强制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促进员工代表知情权和培训权的机制,以便员工代表有效地行使权利,最大程度地促进董事会有效性、知情权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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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4-05-16 09:01  BIT祝威  阅读(15)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