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不自由的加班

第二篇 货币转化为资本

第四章 剩余价值的生产

14.不自由的加班

一项粗略的调查表明,私企常加班。其中,电气/电子行业的加班时间最长,平均每月加班90个小时。而中国劳动法的规定是,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不过,我们并不能据此认定那些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私企违犯了法律,因为劳动法还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批准了或默认了这些私企的工时制度,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仅就劳动法已经规定的具体数值来看,工作日的变动范围也未免过宽了。

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上述规定,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11个工作小时,按每月4周计算,平均每周加班时间不能超过9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含加班)。因此,如果每周5个工作日,则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至10.6小时,其中加班时间可达2.6小时,超时30%以上。如果每周6个工作日,则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7.3小时至日8.8小时,其中加班时间可达1.小时,超时亦达20%。

然而,就在这样规定的劳动法实行后,一家著名的国企变私企的私企老板在某电视台公开夸耀其竞争力超过法国同行的原因在于,法国同行企业的每周工作时间是24小时(每周4天,每天6小时),而他的企业每天开工24小时,工人分两班倒,每班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也就是说,他的工人每周要工作72小时。

中国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家获得利润的正当性在于他们具有一种企业家精神,具有很强的经营能力。但是,如果中国的这些资本家或者他们手下的经理们真的有经营能力,真的具有超过普通人的才干,那就让他们也在他们的企业里实行每周工作24小时的制度试试。

实际上,实行上述每周72小时工时制度,即每月加班超过112小时^按每月4周算)的私企绝非个别。台资企业富士康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假如在8小时工作日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为4小时,剩余劳动时间为4小时,即剩余价值率=100%。那么加班2.6小时,就会使剩余价值率提高到6.6小时/4小时=16%,而加班4小时即每日工作12小时,就会使剩余价值率提高到8小时/4小时=200%。

有人会说,加班会有加班费,从而剩余价值率提高不了那么多。但是,一方面网络上抱怨拿不到加班费的情况比比皆是;另一方面,在存在加班的情况下,资本家完全可以降低正常工作日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加班费补足。在一个产业部门内,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这是当年英国官方报告里早就注意到了的人所共知的事实。而低工资也反过来促进了加班。2010年7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199元,而国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053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上述数据表明私企平均工资比国企低48%。显然,如果每小时的工资越低,工人为了保证达到可怜的最基本的日收人水平所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剌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同时,由于每小时的工资是由劳动力的日价值除以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来决定的,因此,这个事实本身就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补偿,单是工作日的延长就会降低每小时的工资。而当一个人通过加班能够完成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时,即使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即劳动者的人数不变,劳动的供给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总量还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在增加劳动时数的情况下,不仅降低每小时的工资,而且压低日工资,进而工资的降低反过来又更能使他延长劳动时间。

西方经济学在分析工人的决策时,用消费和闲暇来构造工人的效用函数,认为工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消费多一些(从而在每小时工资不变的假定下劳动多一些),还是休闲多一些。但是,英国的官方报告表明,大多数“加班加点工人”声称:“他们宁愿劳动10小时而少拿些工资,但是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他们有很多人失业,有很多纺纱工人被迫去做零工,如果他们拒绝延长劳动时间,别人马上就会把他们挤走。所以,摆在他们面前的问题是:或者把劳动时间延长一些,或者流落街头。”最后这一个“二选一”就是西方经济学和西方法学所鼓吹的“自由选择”。

这种通过延长工作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它叫做绝对剩余价值

另一方面,在不加班的情况下,资本家要在同样的天数中获得与在加班的情况下同样的剩余劳动时间,就必须增雇工人,同时也就必须增加机器等工具供增雇的工人使用。而在加班的情况下,只需要延长机器等工具的使用时间就可以了。这样除了可以节省添置机器等工具的成本,还可以加速将机器等工具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尽快回收机器的成本,减少因效率更高的新机器的出现给旧机器带来的贬值风险。

这样一来,追逐剩余价值的资本家自然倾向于加班,即便要为此付出稍高一点的加班费。而工人则在加班中过度地消耗了自己的生命,没有人能够在每周72小时工时制下长期工作。因此,加班除了法律上的限制外,还会遇到劳动力的身体限制、精神限制和来自社会的道德限制。富士康的工人接九连十的跳楼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马克思认为,什么是一个工作日的问题远比什么是一块钱的问题重要得多。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劳动力商品买者的权利,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而这两种权利都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正常工作日的确立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长达几个世纪的斗争的结果。而这个结果的取得,除了工人运动的威慑之外,还具有深刻的经济因素。

如果说,一个工人平均能工作30年或1090天(=36×30),那么按照劳动力商品交换规律,他每天的工资就应当等于一生的劳动力价值的1/1090。如果由于资本家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在一天内使用掉工人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的量,从而使得工人因为过劳死、职业病和劳累过度引起的疾病等原因只能工作10年或360天,那么资本家每天付出的工资就应当是劳动力总价值的1/360,是正常劳动总价值的3倍。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仍然按劳动力总价值的1/1090支付工资,那就等于劫掠了劳动力商品价值的2/3。这不仅违反了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规律,而且无法持久。棉纺织业在英国有90年的历史,虽然只经历了正常的三代人的时间,却消耗甚至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的生命。而劳动力商品消耗掉得越快,就越需要迅速地得到补偿,就越要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上花更多的费用,因此,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也需要规定一种正常的工作日。

这样,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工作日终于从立法强制延长,转向强制缩短。这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它像机器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其结果是,资本主义得到了更加迅速的发展。这是因为,随着工作日的缩短,工人的体力和精神得以复活,工作强度也得以提高,工人的日工资增加了,资本家得到的则更多。由于不能够依靠延长工作日来获得更多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资本家转向缩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即工人为自己的生活资料劳动的时间来获得更多的剩余劳动时间。为此,资本家更多地采用机器生产或者使用效率更高的机器生产来做到这一点(详情我们在后面再说)。而一旦采用机器成为必要,那就必须扩大资本支出,这样就加速了那些无法扩大资本支出的小资本家的破产,并促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使小规模的、分散的劳动过程,日益普遍和加速地向大规模的、社会化的劳动过程转化,促进了产业升级和生产力的发展。

正是因为看到了英国缩短工作日的这些积极结果,马克思指出,欧洲大陆相对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法令进一步缩短工厂的工作日,是缩小这些国家和相对发达的英国的生产力水平差距的最有效手段。(实际上,这也是缩小中国与发达国家差距的最有效手段,并能维护国企与私企在工作日上的公平竞争。)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日益发展和中间阶层的分化瓦解,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对抗也更直接、更成熟,从而为资本主义的灭亡和社会主义的胜利逐渐准备好了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posted @ 2020-08-01 22:54  BIT祝威  阅读(242)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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