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写公司的制度,今天又碰巧看到几篇劳务纠纷方面的文章,感谢周伯通和计算机世界的职场维权专栏。
不禁想起当初想离开原来的公司的时候,曾经查过很多的相关法律条文,还有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的联系方式。为万一出现的纠纷作好准备。还好最后没有动用任何的手段,简简单单的到期走人了。可惜的是当时搜集的东西现在都无处可寻了(那时候没有网摘和blog,我好像是存在outlook的草稿中的)。否则拿出来说不定对有需要的人会有点帮助。
比如,看到有人在问:“第一年工资1400,必须做三年,否则每年赔10000圆”的公司该不该去?似乎自己去了这样的公司就是承认了公司这样剥削(原谅我用这么强烈的词语,但是这个条款似乎只能这么评价)的合法性。很多技术人员似乎都认可“按规矩办事”,只是努力避开不利的规矩。却不仔细考虑考虑,这规矩是否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它是否合法,它对你是否有约束力?
·你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能约束你在若干年限内不在同业就业?
·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
就像这位本该收取赔偿的人,却不得不负起违约的责任。固然是遗憾的,但是,更让我悲哀的是,仅仅把责任归结为当事人“不懂法”是“法盲”。这就像轮船失事了,运营管理的人只是带着惋惜又有点训斥的说:“那些遇难的人,其实如果仔细的读过乘船说明,去拿钥匙打开甲板舱内第15个柜子,就可以找到救生衣了。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惨剧。”
事实上,就我能查到的任何劳动关系相关条文,比如最新看到这几条,几乎都考虑到了保护职工的权益。不过就像我们熟悉的一样,很多都无从落实。
·你知道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该让什么部门处理呢?
·这个部门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这件事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会耗费多少时间?
·这个申诉的有效时限是多长时间?
其实,像上面提到的类似纠纷,完全可以采用责任倒置的原则,就是企业应该确保员工知晓自身的权力,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按照利于员工方的解释方式处理。比如,如果合同没有附加相关司法条文和仲裁申诉的具体方式和规定,或者其他的可以确实证明员工知晓的证据,那么员工超出申诉期限提出的仲裁申请就应予以受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了解自己的权力受到了侵犯。而时间过长造成的取证困难的后果,应该由雇佣方完全承担。
外国警察在逮捕的时候要声明嫌疑人的权利,否则获得的口供无效。劳动者的权力难道不值得同等的保护么?
只要这样几个判例下来,绝对比任何普法宣传活动或者对公司的“加强监督管理”要有效的多。
不禁想起当初想离开原来的公司的时候,曾经查过很多的相关法律条文,还有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的联系方式。为万一出现的纠纷作好准备。还好最后没有动用任何的手段,简简单单的到期走人了。可惜的是当时搜集的东西现在都无处可寻了(那时候没有网摘和blog,我好像是存在outlook的草稿中的)。否则拿出来说不定对有需要的人会有点帮助。
比如,看到有人在问:“第一年工资1400,必须做三年,否则每年赔10000圆”的公司该不该去?似乎自己去了这样的公司就是承认了公司这样剥削(原谅我用这么强烈的词语,但是这个条款似乎只能这么评价)的合法性。很多技术人员似乎都认可“按规矩办事”,只是努力避开不利的规矩。却不仔细考虑考虑,这规矩是否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它是否合法,它对你是否有约束力?
·你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能约束你在若干年限内不在同业就业?
·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
就像这位本该收取赔偿的人,却不得不负起违约的责任。固然是遗憾的,但是,更让我悲哀的是,仅仅把责任归结为当事人“不懂法”是“法盲”。这就像轮船失事了,运营管理的人只是带着惋惜又有点训斥的说:“那些遇难的人,其实如果仔细的读过乘船说明,去拿钥匙打开甲板舱内第15个柜子,就可以找到救生衣了。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惨剧。”
事实上,就我能查到的任何劳动关系相关条文,比如最新看到这几条,几乎都考虑到了保护职工的权益。不过就像我们熟悉的一样,很多都无从落实。
·你知道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该让什么部门处理呢?
·这个部门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这件事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会耗费多少时间?
·这个申诉的有效时限是多长时间?
其实,像上面提到的类似纠纷,完全可以采用责任倒置的原则,就是企业应该确保员工知晓自身的权力,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按照利于员工方的解释方式处理。比如,如果合同没有附加相关司法条文和仲裁申诉的具体方式和规定,或者其他的可以确实证明员工知晓的证据,那么员工超出申诉期限提出的仲裁申请就应予以受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了解自己的权力受到了侵犯。而时间过长造成的取证困难的后果,应该由雇佣方完全承担。
外国警察在逮捕的时候要声明嫌疑人的权利,否则获得的口供无效。劳动者的权力难道不值得同等的保护么?
只要这样几个判例下来,绝对比任何普法宣传活动或者对公司的“加强监督管理”要有效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