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问答
1、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第19条、第42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等均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2、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妇女的地位,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的进步和文明程度。新中国的成立,使我们妇女翻身作了主人,国家历来关心妇女权益,重视通过立法予以保障。1982年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我国法律在男女平等方面有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大呢感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而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多项法律,对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如: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作了响应的许多具体规定。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妇女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
第2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14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21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23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24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转页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2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产权权利。
第33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4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
4、《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哪些方面对保障妇女的权益作了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从六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包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系统、全面的规定。包括:
(1)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权利。
(3)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4)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包括:1、根据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记忆负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2、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夫妻间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赡养的权利等。
(5)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即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产权内容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
(6)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表现在:在结婚与离婚方面,妇女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在夫妻关系方面,妻子的权利与丈夫平等;在父母子女方面,母亲的权利与父亲平等,女儿的权利与儿子的权利平等;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方面,女性的权利与男性平等。
5、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6、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隔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 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8、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
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健康教育,使她们在经期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不宜妊。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9、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妇女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3、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10、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有机磷化物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1、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1764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例如,煤厂的煤仓装煤工等。
12、如何理解“高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并将高处作业分为四级,即:
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至30米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13、什么是夜班劳动?对哪些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1998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解答:
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6点时间从事的劳动。
我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 的待遇是: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接触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 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对已婚24周岁以上或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产期30天,或奖励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采取哪中奖励方法,由女职工决定。
4、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开发区企业为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津贴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15、女职工在哺乳期有和保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止。
哺乳假期间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哺乳假补助,哺乳假期补助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16、产期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期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休假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7、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欲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防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后产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接触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因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生产经营而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哺乳期结束,并给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贴至孕期结束。
我国《宪法》第19条、第42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等均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2、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妇女的地位,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的进步和文明程度。新中国的成立,使我们妇女翻身作了主人,国家历来关心妇女权益,重视通过立法予以保障。1982年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我国法律在男女平等方面有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大呢感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而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多项法律,对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如: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作了响应的许多具体规定。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妇女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
第2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14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21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23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24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转页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2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产权权利。
第33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4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
4、《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哪些方面对保障妇女的权益作了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从六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包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系统、全面的规定。包括:
(1)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权利。
(3)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4)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包括:1、根据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记忆负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2、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夫妻间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赡养的权利等。
(5)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即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产权内容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
(6)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表现在:在结婚与离婚方面,妇女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在夫妻关系方面,妻子的权利与丈夫平等;在父母子女方面,母亲的权利与父亲平等,女儿的权利与儿子的权利平等;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方面,女性的权利与男性平等。
5、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6、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隔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 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8、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
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健康教育,使她们在经期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不宜妊。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9、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妇女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3、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10、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有机磷化物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1、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1764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例如,煤厂的煤仓装煤工等。
12、如何理解“高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并将高处作业分为四级,即:
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至30米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13、什么是夜班劳动?对哪些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1998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解答:
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6点时间从事的劳动。
我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 的待遇是: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接触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 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对已婚24周岁以上或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产期30天,或奖励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采取哪中奖励方法,由女职工决定。
4、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开发区企业为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津贴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15、女职工在哺乳期有和保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止。
哺乳假期间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哺乳假补助,哺乳假期补助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16、产期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期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休假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7、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欲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防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后产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接触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因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生产经营而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哺乳期结束,并给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贴至孕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