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引用一段昨天的新闻和网上的评论:
去年7月13日,顺德女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再看看长沙的哥撞死劫匪就没这么幸运了。
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继续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拿出水果刀回头朝黄中权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定判呢?法院认为被告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着力强调了“正当防卫”辩护意见,合议庭作了重点阐述。死者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追赶姜伟及其同伙,姜伟一边跑一边持刀对坐在车内的黄中权挥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五个多月后,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合议庭认为,从全案事实确认,姜伟等二人劫财得手后急于逃跑,处于被动地位,并无主动再次加害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姜伟与其同伙抢劫后拔下钥匙后拼力逃跑,并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显示姜伟等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黄中权驾车追逐并撞击姜伟,实质上已不具有防卫意义而是一种新的攻击、加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
在此,我想问问,抢劫过程中止,是什么意思?是以抢劫动作停止,还是以把抢劫的目的物归还原物主呢?如果是前者,那以后天下全是劫匪了。只要是被人抢了东西,你就不能去抢回来,前一个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如果你再去抢又是一个新的抢劫过程,失主就会和劫匪一样犯抢劫罪。同时请问有关部门:要求广大民众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当事人自己都不能追赶、对劫匪打击和把失物抢回、旁观的人又有何权力去做见义勇为的事呢?
我记得去年上海武宁路也发生类似的事:一辆摩托车抢了等候红灯的桑塔纳轿车副驾上的包,桑塔纳追赶时撞上摩托车,致人死亡。结果判桑塔纳驾驶员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同样是坐牢加赔钱。我在此深度同情桑塔纳驾驶员!!
这样的案例全国肯定还有很多,除了这次,绝大多数法院判决难服人心:这不是“鼓励”抢劫吗?失主用同样的手法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天经地义啊!再说是劫匪暴力主观犯罪在先(甚至拿刀抢劫),而那时被抢者毫无犯罪意图,在当时极度紧张、急迫的状况下,能保持头脑完全清醒的能有几个?(何况大多数被抢者是女性或者体弱男性,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如汽车抢回财物并且为民除害是智慧的表现!),谁能把握抢回的“度”,要刚好抢回,而不能伤害劫匪,至少也要保证劫匪不能受伤,以便有足够的体力进行下一次,下下一次,下下下一次的抢劫。
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被偷东西的惨痛经历,为什么小偷如此猖狂??执法力度不够!!抓进去几天就放出来了,等于没抓。偶尔碰上水平低的小偷把他抓住了,要打小偷一顿,按照现在的情势,万一打出个脑震荡之类的,还要负担法律责任,所以现在社会上的小偷更加有恃无恐。我毕业三年内,居然丢了5辆自行车!当时的心情,那小偷被撞死就是活该!
作为一个男人,我要是碰到这类事情第一反应肯定是上前抢回,身边有什么抓什么(管它是刀,棍,啤酒瓶),有车自然更好,直接撞上去,我相信绝大多数男人都会这样做,不是什么法律意识的问题(要法律意识就只能赤手空拳上去对付持刀劫匪),这是一个人的最最本能的反应,就像有人朝你眼睛挥手你会闭眼一样。这样看来,我很可能会被判刑,我身边的大部分人也一样。只要身边劫匪足够多,最好每天遇上几回,全世界几乎每个人都会犯罪(什么?你就坚持“无动于衷”?估计当你被抢的差不多的时候你就会想也去抢别人了)
如果今后我身边的人被抢,我第一反应是帮着追歹徒,紧接着我就会马上悄悄离开,不管我打不打得过歹徒(万一此后有人问我为什么不帮一把,我也会回答:我是出来打酱油的)。面对穷途末路的歹徒(既然人家是专业干抢劫的,至少有两把刷子吧,身上也肯定配刀),我要“制服”他的同时不伤害他,难度系数实在太大(远远高于我被伤害的概率)。此时还见义勇为?狗屁!
---by Son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