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务(含套期保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期货业务(含套期保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转自:https://www.shui5.cn/article/41/112612.html

摘要:期货交易最早出现在美国,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萌芽,凭借期货的风险对冲功能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属性,期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目前,我国共有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据《中国期货市场年鉴》。

期货交易最早出现在美国,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萌芽,凭借期货的风险对冲功能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属性,期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目前,我国共有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据《中国期货市场年鉴(2015)》统计,国内期货市场目前共有52个期货期权品种,截至2015年末,市场资金总量达4100多亿元,有效客户数达107.76万户。本文结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现行税法规定,解析期货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期货交易概述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一)相关概念

1.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2.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

3.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浮动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结算会员或期货投资者持仓合约随着合约价格波动所形成的潜在盈利或亏损,是反映期货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

5.平仓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6.交割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前者称为实物交割,后者为现金交割。目前,商品期货基本上采取实物交割。

(二)投资期货的目的

投资者投资期货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在期货市场上投机套利以获取收益;二是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通过风险对冲防范利率、汇率、交易价格等市场风险。举例如下:

1.投机

甲公司预计铝的期货价格会上涨,于是在2017年3月1日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买入9月的铝期货合约20手,每手5吨计100吨,成交价为14000元/吨,并存入保证金70000元,保证金比率为5%。6月22日,铝的期货价格升至15000元/吨,甲公司将持有的20手合约全部卖出平仓,假设不考虑手续费及保证金追加,甲公司获利=(15000-14000)×5×20=100000元。

2.套期保值

2017年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销售方)向乙公司(购买方)销售铜10吨,每吨售价为当日市场价100万元,合计1000万元,4月20日交货,货款于交付之日支付。当日,甲公司并无足量的铜,需要在4月20日之前将10吨铜购入。甲公司担心1月5日至4月20日这段期间铜的市场价格上涨,决定在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操作方法如下:

甲公司在期货市场上买入4月份交割的铜期货合约10手(以手为单位,交易数量不得低于1手),每手1吨,共10吨,成交价为130万元/吨。进入交割月份后(即4月),甲公司保证金由最初的5%提升至20%(进入交割月,保证金的比例会提升)。2月份以来,铜价一直在上涨,4月12日,铜现货价已达115万元/吨,期货价格也升至150万元/吨,甲公司于4月12日在现货市场以每吨115万元买入10吨,交付给乙公司,同日将期货市场的期货合约以150万元/吨的价格平仓(即卖出),结束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如下: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1月5日

按照100万元/吨与乙公司签订铜购销合同,约定4月向乙公司交货10吨。

以130万元/吨的价格买进10手(每手1吨)4月份交割的期货合约,支付保证金65万元。

4月12日

现货市场铜价格涨至115万元/吨,买入10吨用于交货,花费1150万元

甲公司以150万元/吨的价格将10手4月份到期的合约卖出平仓。

结果

现货市场每吨成本上升15万元,共亏损150万元
亏损额=售价-买价=1000-1150=-150万元。

甲公司收回现金=(150-130)×10+保证金
利润=(150万元/吨-130万元/吨)×10手×1吨/手=200万元

因此,甲公司期货市场盈利200万元,现货市场亏损150万元,通过套期保值业务冲抵了市场的价格风险,且略有盈利。

注:

(1)甲公司买入期货合约时,仅需按比例支付保证金,无需支付全部买价;卖出期货合约时,期货交易所会进行盈亏结算,然后将盈利金额转入期货投资者账户。如果期货合约持有期间发生浮亏,投资人需及时补充保证金,若未及时补充保证金的,交易所将会强制平仓。

(2)假设交割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为4月20日,若甲公司一直未卖出期货合约的,则需在4月20日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即将保证金金额补充至1300万元并购入10吨铜。该交易称之为“交割平仓与清算”。如果在4月20日最后交易日前卖出期货合约,称为“对冲平仓与清算”。

(3)套期保值是交易目的,期货是实现套期保值之目的的工具。除此之外,期权、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等都属于套期保值金融工具。

二、相关主体的税会处理

期货业务主要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如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简称“客户”)。

(一)期货交易所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期货会员的入会、退会,期货的交易与结算。虽然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需按照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会员资格费

期货交易所将会员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为注册资本,因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得用于分配。

(1)收取会员资格费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会员

(2)取消某会员资格

借:实收资本——X会员

贷:营业外收入

银行存款——X会员

税务处理:会员资格费作为期货交易所的资本金,不征增值税,但期货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席位费

交易席位是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通道。会员入会的,需一次性缴纳会员席位占用费,并在以后按年支付席位使用费。

(1)收取会员席位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席位占用费——X会员

主营业务收入(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席位占用费日后需退还给会员,故不征增值税,对席位使用费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返还会员席位占用费

借:应付席位占用费——X会员

贷:银行存款

3.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是期货交易所收取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交易所将担保金存入银行同时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并按结算会员缴存的比例划转部分至结算会员。

(1)收到会员缴存的结算担保金

借:期货保证金存款——结算担保金

贷:应付结算担保金——X会员

(2)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期货保证金存款——结算担保金

贷:利息收入——结算担保金利息

应分摊给会员的利息收入作:

借:利息收入——结算担保金利息

贷:应付结算担保金——X会员

税务处理:因担保金非交易所的自有资金,因此,交易所取得的一部分担保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交易所提供服务的收取的价外费用,需与其所提供的服务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员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保证金

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会员为结算存于期货交易所专门账户的资金,是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保障会员持仓合约履行。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1)收到结算保证金

借:期货保证金存款

贷: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X会员

(2)交易所根据会员的持仓情况,将交易保证金与应收取的手续费从结算保证金中划转,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X会员

贷: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X会员

    手续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交割

(1)以商品期货为例,交易所对买方结算会员账务处理如下:

① 按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将合约对冲平仓

借:会员盈亏

贷: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买方结算会员

② 划转交割货款

借: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

贷:应付交割款——买方结算会员

③ 收取交割手续费

借: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

贷: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交易所对卖方结算会员账务处理如下:

① 按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将合约对冲平仓

借:会员盈亏

贷: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买方结算会员

② 支付交割货款

借:应付交割款——卖方结算会员

贷: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卖方结算会员

③ 收取交割手续费

借: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卖方结算会员

贷: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 退还保证金

借: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卖方结算会员

贷: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卖方结算会员

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6.收取年会费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按年收取年会费。

借:银行存款

贷:年会费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年会费应按“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7.风险准备金与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弥补交易中发生的风险损失;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提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借:提取期货风险准备

贷:期货风险准备

借:业务及管理费——提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贷: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期货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2016年1月1日起,因未出台相关政策将上述规定延续,故期货交易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与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经营机构

期货公司是最为常见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依法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即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期货公司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1.交纳会员资格费

(1)期货公司支付会员资格费时,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贷:银行存款

(2)期货公司转让会员资格,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被取消会员资格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2.交纳席位占用费与席位使用费

借:应收席位费

    管理费用——席位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3.期货保证金

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资金结算通过期货保证金划转。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保证金结算,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客户保证金

借:期货保证金存款

贷:应付货币保证金

(2)退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结算盈亏

每个交易日,当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进行平仓盈亏或浮动盈亏的结算时,期货公司也将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

(1)客户当日结算盈利

借:应收货币保证金——期货交易所

贷:应付货币保证金——X客户

(2)客户当日结算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结算中,如果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金额与客户结算金额产生差异的,计入“结算差异”科目借方或贷方。

5.交割

对于以实物交割了结的合约,先按交割结算价作对冲平仓处理,按上述“结算盈亏”进行账务处理。代理买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提供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支付的交割货款金额(含增值税额),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代理卖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收到的交割货款,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

6.期货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规定,期货公司可按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当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期货公司对于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提取风险准备金

借:营业费用--提取期货风险准备

贷:期货风险准备

(2)因期货公司责任造成错单合约亏损等风险损失

借:期货风险准备

贷:应付保证金——X客户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2016年1月1日起,因未出台相关政策将上述规定延续,故期货交易所提取的粉线准备金与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手续费收入

(1)期货公司收取客户手续费

借:应付保证金——X客户

贷:手续费收入

    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

(2)向期货交易所支付代收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

贷:应收保证金——交易所

税务处理:期货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因期货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佣金、手续费,因此,其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受佣金手续费扣除比例的限制。

(三)期货投资者

1.保证金

期货投资者(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需要向期货公司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机构投资者为例,期货公司交存保证金或者持仓期间,根据每日结算产生浮动亏损追加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贷:银行存款

当产生浮动盈利,因不需要追加保证金,故不作账务处理。

2.浮动盈亏

虽然浮动盈亏并未真正实现,但在期末(一般为月末),企业将对合计浮动盈亏与上期已经确认的累计数进行比较,并将差额部分计入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产生浮动亏损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应收款或者衍生工具

(2)产生浮动盈利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务处理:浮动盈亏属于非实现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的收入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同样,浮动亏损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3.平仓盈亏

平仓盈亏是投资者根据平仓结算单据已经实现的盈亏。

(1)发生平仓盈利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贷:投资收益——平仓盈利

(2)支付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手续费

贷: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3)当发生平仓亏损时,做反向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当投资者将持有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时,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损益已经实现,对于浮动盈亏已做纳税调整的金额需做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4.交割

(1)卖方投资者

卖方投资者需通过期货公司将标准仓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期货交易所,同时收到交割货款。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买方投资者

买方投资者按交割结算价支付货款。

借: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交割结算价有时按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计算,有时按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最终的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另加上商品升贴水因素。

税务处理:

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套期保值业务

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是投资者期货投资的重要目的之一,为防范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中进行“品种相同、数量相等、时间相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甚至获利。

一项期货操作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是否可以作为套期工具,需根据《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进行判断。会计上,对于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一是公允价值套期,是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例如以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二是现金流量套期,是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例如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应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现引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题,分析上述两类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公允价值套期

1.例1

20×7 年1 月1 日,ABC 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X 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将其指定为20×7 年上半年存货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衍生工具Y 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存货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情况一:20×7 年1 月1 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X)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000 000 元,公允价值是1100000 元。20×7 年6 月30 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 元,存货X 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 元。当日,ABC 公司将存货X 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 结算。

ABC 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 和存货X 的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ABC 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ABC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元):

(1)20×7 年1 月1 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税务处理: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2)20×7 年6 月30 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贷:套期损益                  25 0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套期损益”科目,因该损益并未真正实现,故需作纳税调整处理,调增25000元,同时调减25000元。套期工具计税基础为2.5万元,

(3)货物销售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税务处理:库存商品转让所得=1075000-1000000=75000元,而主营业务利润为1075000-975000=100000元,差异原因在于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

借:银行存款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税务处理: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Y结算时,假设该衍生工具Y为期货,则应确认平仓盈利25000元(不考虑手续费等支出),因计税基础为零,故需纳税调增25000元。

注:由于ABC 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0 000 元(即,1 100 000-1000 000)产生不利影响。

从以上会计及税务处理可以看出,运用套期保值后,ABC公司就该笔业务会计上确认损益100 000(25 000-25 000+1 075 000-975 000);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000元(1 075 000-1000 000+25 000-0)。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只是暂时性差异。

情况二:假定20×7 年6 月30 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2 500 元,存货X 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 000 元。其他资料不变,ABC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 年1 月1 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 年6 月30 曰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贷:套期损益                     22 5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套期损益”科目,年度申报所得税时,期货公允价上涨22500元作纳税调减处理,存货公允价值下降25000元作纳税调增处理,两者相抵合计纳税调增2 500元。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税务处理:库存商品转让所得=1075000-1000000=75000元,而主营业务利润为1075000-975000=100000元,差异原因在于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

借:银行存款            22 5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税务处理: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Y结算时,假设该衍生工具Y为期货,则应确认平仓盈利22 500元(不考虑手续费等支出),因计税基础为零,故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 500元。

从以上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看出,运用套期保值后,ABC公司就该笔业务在会计上确认损益97 500元(22 500-25 000+1 075 000-975 000);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为97 500元(1 075 000-1 000 000+22 500-0),对于暂时性差异项目的累计纳税调增额与纳税调减额总是相等的。

上述两种情况的差异在于,前者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后者存在“无效套期损益”2500 元,从而对ABC 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2 500 元。本例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2500 元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25000 元的比率为90%(22500/25000),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为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在判定套期有效性时,不再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中80%至125%的要求。

2.例2

20×1 年1 月1 日,GHI 公司以每股50 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上购入MBT公司股票20000 股(占MBI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规避该股票价格下降风险,GHI 公司于20×1 年12 月31 日支付期权费120000 元购入一项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65 元,行权日期为20×3 年12月31日。

表1:GHI公司购入的MBI股票和卖出期权的公允价值(单位:元)

 

20X1年12月31日

20X2年12月31日

20X3年12月31日

MBI股票

 

 

 

每股价格

65

60

57

总价

1 300   000

1 200   000

1140000

卖出期权

 

 

 

时间价值

120   000

70   000

0

内在价值

0

100   000

160   000

总价

120   000

170   000

160   000

GHl 公司将该卖出期权指定为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MBl 股票投资)的套期工具,在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将期权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即不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变化。

假定GHl 公司于20×3 年12月31日行使了卖出期权,同时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据此,GHl 公司套期有效性分析及账务处理如下:

1.套期有效性分析

日期

期权内在价值变化(利得)损失

MBI股票市价变化(利得)损失

套期有效性

20X2年12月31日

(100 000)元

100   000元

100%

20X3年12月31日

(60 000)元

60   000元

100%

2.账务处理

(1)20×1年1月1日,购买MBI 股票,作: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20×1年12月31日,MBl 股票价格上涨,作: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指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被套期项目,作:

借: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3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300 000

税务处理:股票价格上涨不确认所得,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权益类科目,不作纳税调整,股票的计税基础仍为100万元。

购入卖出期权并指定为套期工具,作: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12万元。

(3)20×2年12月31日,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作: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00 000

贷:套期损益                          100 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作:

借:套期损益                          10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作:

借:套期损益                5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50 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无论是内在价值变动还是时间价值变动,均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也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计入“套期损益”科目的金额需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处理。

本期应调增所得=-100 000+100 000+50 000=50 000元。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MBI股票的计税基础不变,分别为12万元、100万元。

(4)20×3 年12 月31 日,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作: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60 000

贷:套期损益                    60 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作:

借:套期损益                    6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作:

借:套期损益                    7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70 000

税务处理:本期应调增所得=-60 000+60 000+70 000=70 000元,理由同上。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MBI股票的计税基础不变,分别为12万元、100万元。

卖出期权行权,作:

借:银行存款                  1 300 000

贷:套期工具一卖出期权             160 000

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14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贷:套期损益                  300 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转让所得=160000-120000=40000元,被套期项目MBI股票转让所得=1140000-1000000=140000元,合计转让所得18万元,调减套期损益30万元,同时调增所得18万元。

本例,申报所得税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GHI公司会计上确认损益18万元(100 000-100 000-50 000+60 000-60 000-70 000+300 000),且累计纳税调增额与累计纳税调减额相等。

(二)现金流量套期

20×7年1月1日,DEF 公司预期在20×7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100 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DEF 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 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7 年6月30日。

20×7 年1月1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 100 000 元。20×7 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5000元。当日,DEF 公司将商品X 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 结算。

DEF 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Z 和商品X 预期销售价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DEF 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DEF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7 年1月1日,DEF 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20×7 年6月30曰,确认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作: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25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上涨,在现金流量套期模式下,计入所有者权益,故不涉及纳税调整。

销售商品X ,作: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衍生工具Y 结算,作: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作:

借: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税务处理:运用套期保值后,假设不考虑该批货物的成本,DEF公司就上述业务在会计上确认损益1 100 000元(1 075 000+25 000),税收上确认所得额1 100 000元(1 075 000+25 000-0)。

四、其他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税务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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