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最新法律

2018婚姻法司法解释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任职资格

  • 年满二十八周岁
  •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不能任职的情况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不得担任的情况

  • 受过刑事处罚的
  • 被开除公职的
  •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名额与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得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合议庭审理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七人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福利待遇

  •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扣或者变相*扣气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持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电商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立场与原则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电商经营者的义务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支付方式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惩罚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税法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

  •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法条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所住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国债和国家发型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国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201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立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 监察法:确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
  • 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作出相应调整,去掉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保留了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第19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速裁程序

第222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223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224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审判

第225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293条 **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94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述。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值班律师制度

第36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posted @ 2019-07-21 20:38  镜花缘  阅读(188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