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建设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未完待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GF—2017—0201

 

(第34页,5.3条,隐蔽工程检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隐蔽工程验收所做的规定,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
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批准,
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按照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加验收,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也应顺延。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因此,接到施工单位隐蔽验收的通知后,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隐蔽部位的重要程度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是否监督该部位的隐蔽验收。
对于整个工程所有的隐蔽工程验收活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保持一定的抽查频率。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通常应到场,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各方的人员资格、
验收程序以及工程实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责任方予以纠正。

 

 

 

 

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http://www.bjchy.gov.cn/affair/zfyj/law/26936.htm

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867.htm

参考,合同示范文本库   https://cont.1231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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