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相关零碎
以下内容记录了专利相关的零星的一些认识:
(1)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审查员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 在答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时,通常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可以采用向审查员解释的方式,以获取较大的权利保护范围,在收到第二次或者第二次以后的审查意见时,一般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以获取授权;
(3) 权利要求书中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包含对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需要讲清楚该解决方案的具体实现步骤;从属权利要求是跟随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权利要求,本身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但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一个作用是设置多道防线,以在实质审查和无效阶段,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将其提上来,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可能会缩小保护范围,但增加了获得授权的机会。另外,从属权利要求是限定一些有商业应用价值的具体解决方案。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需要主要从属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引用基础;
(4)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权利保护的范围;
(5) 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因此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需要说明修改依据的原始文件的出处;其中记载的内容,是明确记载了修改的内容,还是隐含公开了该内容;得出修改不超过范围的结论;其中判断修改是否超出范围的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能从原申请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
(6) 实质审查答复的一些注意事项:一通答复期限一般为4个月,中通为2个月;需要填写申请号、申请人、代理人、发明名称等;需要逐条对通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且要提交规定格式的文件,答复要有签署(申请人/代理人签章);
(7)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有相同的性能和用途,则应当允许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是所有的等同替代或者明显变型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角度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韩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