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重要性的例子--东京证券交易所因交易过失被判赔107亿日元
东京证券交易所因交易过失被判赔107亿日元
2009-12-04 21:06:45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 5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日本东京地方法院4日作出宣判,裁定东京证券交易所因交易过失赔付107亿日元(约合8.26亿元人民币)。
人民网东京12月4日电 据共同社报道,关于瑞穗证券在2005年的股票交易中下单出错导致巨额损失一案,东京地方法院4日作出宣判,裁定东京证券交易所向瑞穗证券支付约107亿日元(约合8.26亿元人民币)。瑞穗证券在此案中认为该损失由东京证交所的交易系统缺陷引起,向其索赔415亿日元。
审判长松井英隆指出,下单出错的瑞穗证券过失重大,但东证提供的基础交易系统不完善,过失更大。法院算出东证也负共同责任的损失金额约为150亿日元,并裁定瑞穗证券和东证的过失比例为3比7。
东证被判赔偿超过100亿日元,预计将对东证的经营和上市计划产生影响。
此案中瑞穗证券方面主张称,(东证)应该建立正确处理撤单委托的规则和系统,作为市场管理方也有必要采取停止交易的措施。
而东证方面拿出交易参与方规章进行反驳称,只要不是故意和没有重大过失,即使交易参与方蒙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并表示,系统故障是偶发现象,在所难免,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瑞穗证券也有下单出错的责任。
据起诉书称,2005年12月8日人才服务类公司嘉克姆(J-COM)在东证创业板市场“Mothers”上市,瑞穗证券本想以每股61万日元卖出1股,却在实际操作中以每股1日元抛出了61万股。虽然发现失误后立即准备撤单,但未被系统受理,导致损失扩大。随后花了10分钟进行回购,最终损失约达407亿日元。
瑞穗证券承认下单错误的责任,表示愿意承担3.7亿日元的损失,并于06年8月向东证索赔404亿日元,但因东证方面拒绝赔付,瑞穗证券于同年10月诉至法院,加上律师费用后索赔415亿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