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变动情况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1个地区(州、盟),比上年减少了6个;660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2个,比上年增加7个;县级市374个,比上年减少7个;1642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 比上年减少7个;845个市辖区,比上年增加15个。
1949年——全国共有30个省、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1个地区:
河北省 福建省 甘肃省 广州市
山西省 台湾省 宁夏省 重庆市
平原省 江西省 青海省 西安市
察哈尔省 河南省 新疆省 旅大行署区
绥远省 湖北省 北京市 苏南行署区
辽东省 湖南省 天津市 苏北行署区
辽西省 广东省 沈阳市 皖南行署区
吉林省 广西省 鞍山市 皖北行署区
黑龙江省 四川省 抚顺市 内蒙古自治区
松江省 西康省 本溪市 西藏地方
热河省 贵州省 上海市 昌都地区
山东省 云南省 南京市
浙江省 陕西省 武汉市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旅大直辖市。撤销四川省,设川南、川北、川东、川西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平原省,其行政区划分别划回山东、河南、河北三省。撤销察哈尔省,其行政区划分别划归山西、河北两省。撤销苏南、苏北行署区,恢复江苏省。撤销皖南、皖北行署区,恢复安徽省。撤销川东、川西、川南、川北行署区,恢复四川省。南京直辖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长春市升为中央直辖市。哈尔滨市升为中央直辖市。
1954年——撤销辽东、辽西两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其行政区划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其行政区划并入甘肃省。撤销绥远省,其行政区划并入内蒙古自治区。沈阳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鞍山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抚顺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本溪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旅大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长春直辖市改为吉林省辖市。哈尔滨直辖市改为黑龙江省辖市。武汉直辖市改为湖北省辖市。广州直辖市改为广东省辖市。重庆直辖市改为四川省辖市。西安直辖市改为陕西省辖市。
1955年——撤销西康省,其行政区划并入四川省。撤销热河省,其行政区划并入河北、辽宁两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撤销新疆省,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8年——天津直辖市改为河北省辖市。广西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59年——解散西藏地方人民政府,设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的职权。
1965年——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7年——河北省管辖的天津市恢复为直辖市。
1988年——撤销广东省管辖的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海南省的顺序排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后面。
1996年——截至1996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1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3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台湾省
1997年——3月,撤销四川省管辖的重庆市,设立重庆直辖市。重庆市是中国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的第四个中央直辖市;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截至199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3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1个特别行政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南省 湖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截至1999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南省 湖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