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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解国富论》若干问题的思考《五》

1、国家财富的再分配

一国的财政问题或许称得上是这个星球上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了,这是因为:

  • 一方面,臃肿的政府、低效的官僚机构以及庞杂的税赋是足以毁灭一个国家的毒瘤,其危害不仅仅在于对国民财富的空耗,更恶劣的是它还会导致个人无法在自由和公平的条件下,按照各自的意愿追求自身的利益;
  • 另一方面,征税和发行公债是一国保卫财富与文明、维护公正与秩序、建设公共工程与公共机构以及教化国民所必须的举措,而怎样才能在保障税制的严苛与公平的同时体现国家与君主悲天悯人的情怀,则是一个需要大智慧才能破解的谜题。

亚当·斯密对国家财政的相关论述是其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延续,而这也将是本篇要向您展现的核心内容。

  • 第一,根据“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原则,国家的职能应当缩小到仅仅包括抵御外国侵略、维持社会秩序、建设部分公共工程以及教育国民的最低限度,而即便是在这 些领域,除国防外,民间力量也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 第二,斯密反对因公共债务的增长而引起赋税的增加,深恐国家征重税会导致商人和 工厂主把货币资本转移到国外而对本国造成危害。
  • 第三,偿还国债及维持政府日常开支均需筹措资金,而资金的来源则是赋税,斯密提出了著名的四项征税原则,它包括:公平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经济原则。这些原则直到今天仍然受到广泛推崇。
  • 第四,一国的收入来源可分为地租、工资和资本利润3类,税收也相应地被分成了土地税、劳动工资税和资本利润税,另外人头税和消费税则是无区别地加在所有收入之上的,其中人头税的征收反映了君主对底层人民权益的漠视,而消费税则要仁慈许多。
  • 第四,公债体现的是国家信用,它的出现与商业社会中君主和国家时常面临的入不敷出有关。富裕的商人及制造业者愿意借钱给国家,体现的是人民对个人财产安全的信心以及对国家信用的认可。 

 

2、国防开支 -- 捍卫财富与文明

  • 处于最初级、最原始社会状态下的人们,他们既无君主又无国家。 当他们遭受外来入侵时,原先的猎手就临时担当起战士的角色;
  • 在游牧民族里,每个人既是游牧者又是战士。不论作为军队行进还是作为游牧群体前进,他们的生活几乎相同,酋长和君主不必为训练他们作战而支付任何费用。在作战时,掠夺的机会是他们期望或要求的唯一报酬;
  • 在制造业并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中,农民一般无偿为君主服兵役,并不因为参战而从国王那里得到任何薪金或报酬;
  •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之下,作战人员自费维持需要就完全不可能了,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所谓的国防支出。

导致作战人员无法自费维持自己所需而必须依赖国家的国防支出的原因有两个:

  • 一是制造业的进步。假使农夫去远征,只要这种远征避开了播种期和收获期,他们尽可放心地远行,因为大自然能够完成剩下的工作。但如果是工匠离开作坊去参战,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所以如果他们参战保卫国家,就无法获得任何收入来维持生活,因而只能由国家来维持。
  • 二是战争方式的改变。高级社会状态下的战争形式由单个小型战斗演变成了连续的战役,其持续时间往往长达半年甚至更长,不论参战人员平时从事何种职业,自费参战都会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因而费用必须由国家来维持。

相比之下,在工商业发达的社会,国家似乎只能采用两种方法提供基本的国防力量:

  • 一是不顾人民的利益、才能和倾向,通过严厉的政策强迫其进行军事训练,命令处于兵役年龄内的所有市民或其中一部分,不论其原先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与士兵的职业相结合;
  • 二是可维持并雇佣一部分人民经常进行军事训练,使士兵这种职业成为一种固定的特殊职业。前一种军事力量被称为民兵而后者则被称为常备军。相比之下,常备军的战斗力更强,因而他们逐渐成为文明国家的唯一保卫力量,然而这却大大增加了国家的开支。 

 

3、司法开支 -- 维护公正的成本

国家设立司法机构的必要性在于,通过严正的司法系统尽可能地保护社会所有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欺辱与压迫,而建立这种机构势必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财富,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开支。

0x1:建立司法机构的必要性

在狩猎民族的社会,人们几乎没有财产,因而很少设立固定的审判官和常规的司法机构。没有财产的人们彼此伤害的只有身体或名誉,然而这种伤害在给他人造成身体或情感上损失的同时,并不会为伤害他人者带来什么好处。损害财产的情况则截然不同,伤害他人者获得的收益就是被加害者遭受的损失。

人们可以克制忌妒、怨恨、愤怒等不良情感,却很难战胜自己的贪欲。富人的贪欲及野心,穷人对劳动的厌恶和对眼前安乐的喜好都促使其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这时社会成员就会 迫切需要强而有力的法官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可以说在没有财产或财产数量微乎其微的社会是没有建立司法机构的必要的,但建立行政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必要性随着财产的增加而逐渐增加。

0x2:司法机构的产生及司法开支

在社会的第二个阶段即游牧时代,出现了最初的财产不平等,并带来了人们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权威与服从,并因此产生了保持权威和服从所非常必要的行政机构。行政政府的建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富人防范穷人,保护有产者防范无产者。不过这种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无需破费,在长期内还是一个收入来源,而以获取收入为目的的司法行为必然产生大量弊端,也很难保证公正性。随着城市的兴起及居民地位的提升,这种陋规才渐渐被废止。此时法官会获得固定的薪金以补偿其辛劳,司法才真正开始有公正可言,而司法开支也自此出现。司法开支可以来自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收取的印花税,也可能来自于地产的地租或是一笔货币的利息,总之要由司法机构自行解决,这种安排是保障司法权尽量地独立于行政权所必需的。 

 

4、自发的合力 -- 服务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建设公共工程和设立公共机构的必要性在于,假使此类机构或工程交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所得收益绝对不能偿还其所支付的费用,这就好比很少有人会为了方便自己出行而独自修筑一条马路,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实在太过高昂。本节将要探讨的是为社会商业提供便利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0x1:服务一般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码头等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为商业的发达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建造这些工程以及对其进行日常维护都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然而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说的国家财政收入项下支付。在许多国家,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靠行政权力进行操作的,而这类工程的管理则相对简单,通过它们自身特定的收入就足以支付维持费用,而无需给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例如,在大多数场合,公路、桥梁及运河的建筑费用和维护费用都可以来自于对车辆船舶征收的小额通行税。另一类的机构,如邮政局,几乎在所有国家,其运营除了能够提供自身所需开支外,还能为君主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如果用商业的方式和手段来建造和维持公路、桥梁、运河等,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他们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费用的多少,建造的华丽程度等,也应当与该地区的商业负担能力相一致。

公共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及维护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运河不加维护就会变得不能通航,公路不加养护也会变得无法通行,而维护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专门的委员会或受托人来管理。

0x2:服务特殊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若为了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需要特别的设施,而且必须有一项额外的费用。例如,在海外殖民地开展贸易时,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常常需要建筑堡垒。又如,在不允许外国人建立堡垒的国家,需要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依据本国习惯处理本国公民间的争端。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支出的特别费用,

如果通过向该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税来弥补应当是合理的,这部分税收本该由行政当局管辖,然而实际上商人集团往往游说立法机构把这部分权力交给他们组建的公司。

这种公司通常有两类:

  • 一类是没有共同资本,只要具有相当的资格就可缴纳若干资金加入公司,但各自独立经营,自担风险,只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即可。
  • 另一类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股东以其股份承担风险和分配利润,这类股份公司有时会拥有专营权。股份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国王的特许或议会的通过,股东只能通过出售股票的方式退出股份公 司,并且他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手中所持的股份。在当时,很少有股份 公司能够不依靠专营特权而取得成功,这为数不多的特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业、保险业、修建河道或运河的行业以及城市引水行业,这类行业的共同特征:一是一般集中在公共事业领域,其效用比一般商业更大更普遍;二是所需的资本量十分巨大,大到超过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到的数额。  

  

5、对青年的教育支出 -- 学费、礼金和私人捐赠

由自身收入来支付运行费用的行业并不仅仅局限于前面提到的道路、桥梁和运河等,青年人的教育设施也是如此。即使教师的报酬不全然取自学生付给教师的学费或礼金,那也不一定就要由社会的财政收入来支付,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基金,并不依赖财政拨款,即使有,其数目也十分有限。教育经费普遍来自地方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地租,或来自指定专用款项的利息,这笔专款要么由君主拨给,要么由私人捐赠,交由专人保管。

从学费和私人捐赠出发,可以引出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 一方面,一个普通学校或专门学校如果有了一笔捐助基金,教师努力工作的必要性必然要减少一些。教师的生活要是每月由一定的薪金来维持,显然与其教学成绩和名望毫不相关。在有些大学,教师的固定薪金只占其酬劳的很小一部分,其余部分则来自学生的学费和礼金,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努力工作的动力不会完全消失,他还要顾及教学的名望。在禁止领受学费和礼金的大学,他的薪金就是他从其职业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与其把精力用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还不如把精力投向其他有利可图的事情。
  • 另一方面,教师应当服从的某种权利,如果掌握在法人团体即专门学校或大学的手中,而他自己又是其中一员,这时教师们就会宽以待人,对于同事们在其职责上的疏忽也会持宽容的态度,他们会把这看做是大家的共同利益。如果教师们所服从的某种权利,不掌握在他们所属的法人团体而掌握在外部的人物,例如主教、州长或阁员之手,他们就存在着不履行义务的可能,而这种外部的监督动辄流于无知和反复无常,性质往往是任意和专断的。
  • 最后,对青年的教育尤其值得国家注意,因为人民受了教育,国家会受益匪浅。在无知的国民间,狂热和迷信往往惹起最可怕的骚乱。一般人民所受的教育越多,社会和国家就会越稳定。 

0x1:教师的收入来源及其行为模式

斯密发现,逐利是人的天性,教师也不例外,教师的收入来源与其行为模式有较大的相关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一般来说,教师有如下3种主要的收入来源和对应的3种行为模式:

0x2:外在的干预对教师行为的影响

斯密敏锐地发现,在不同的学校,教师和自己的同事有不同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和他服从的权利机构的不同有关系。

  

6、宗教教育的费用 -- 教会收入与宗教改革

宗教教育是对各种年龄层的人民进行的一种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与其说是使人们成为今世的优良公民,还不如说是帮助他们在来生进入一个更好的世界。宗教教育中“教师”的生活费用有些来自听讲者的自由捐献,有些则来源于国家法律认可的某些财源,如地产、什一税、土地税和薪金等。教士们的努力、热心和勤勉在前一种状况下要比在后一种状况下大得多。

新教的牧师们因为要攻击早已成立许久的古旧体系,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罗马教会的牧师们完全依靠薪金支持,往往不太关注于维持大多数人民的信仰和皈依的热情,他们已经习惯于懒惰了,甚至已不能奋发图强来保护他们的教义。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这些牧师通常采取的手段就是向行政长官申诉,声称反对他们的新教徒扰乱治安,因而要对他们加以迫害或驱逐,罗马天主教迫害新教徒以及英格兰教会迫害非国教派都是很典型的例子。

在罗马教会中,下级牧师的勤勉和热心出自于强烈的利己动机,这是因为许多教区牧师的生活资料的很大部分得自人民自愿的捐献,而信徒的秘密忏悔又给予他们许多这样的机会来增加收入。教区牧师也有类似于学费性质的薪金,这种报酬的获得或多或少要依赖于其勤勉及名声。因而在罗马天主教各国,人民精神上的皈依全部依赖于贫苦的教区牧师的支持,至于那些教会的大人物,很少会去关注人民的教育。

固定的薪金使教士逐渐失去了传教的热情,他们对人们的影响力也日益减弱,随之而来的是国家对教会的优势的确立,罗马教会的权威也逐渐丧失,而这种状况在宗教改革之前就已经出现了。新教凭借其批判既定权威的热忱与激情在欧洲各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而在这种危机四伏的情况下,罗马教廷只好向法国与西班牙的强力君主们寻求庇护,然而在包括英国在内的更多国家,宗教改革推翻了教会,宗教改革者分化为不同的教派分散在欧洲各国。

 

7、公共资本和土地 -- 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源泉

一国维持其国防、公共事业、教育等都需要大量的支出,而获得这部分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

  • 一是专属于君主或国家,而与人民的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的资金;
  • 二是来自于人民的收入

本节将要介绍的是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金或收入源泉。

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金或收入源泉由资本或土地构成。与其他的资本所有者一样,君主利用其资本获得收入的方式有两种:

  • 一种是亲自试用一笔资本;
  • 一种是把资本借给别人

在前一种情况下他的收入是利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为利息。

游牧民族的君主常常是本国最大的畜牧业主,他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畜牧业利润,然而只有在这种最原始、最幼稚的政权状态下,利润才会是王国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

小共和国常常可以从商业经营的利润中获得相当多的收入,而对大一些的国家而言,国营银行的利润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就连英国这样的大帝国也从未忽视过这一收入。然而经验表明,只有谨慎的和节约的政府才适合经营这样的国营事业。邮政业是一种投资回报较高的商业项目,其回报稳定而迅速,然而各国的君主们却往往从事其他的许多商业项目,例如组建贸易公司、放贷,甚至开设当铺,然而这类商业极易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

能够维护政府安全与尊严的只有那些确定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而那些资本及信用不确定和不持久的一般商业,是不适合被作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恒久的资本,所以一切越过了游牧阶段的大国的公共收入大都以国有土地的地租为主要来源。在欧洲现代文明国家中,以国有土地地租为主要公共收入的情况也已经不复存在,因为君主或国家圈占大量土地会对全社会造成伤害。

综上所述,一个基本结论是,作为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收入来源,公共资本和土地都不适合支付,也不够支付任何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开支,因而这些必要的开支主要应当依靠人民上缴的各类税收。

 

8、一种评价标准 -- 赋税的征收原则

私人收入的来源归根结底只有3个,即

  • 地租
  • 利润
  • 工资

相应地,以私人收入为征收对象的赋税也可以归为这样几类:

  • 一是加于地租之上的税;
  • 二是加于利润之上的税;
  • 三是加于工资之上的税;
  • 四是不作具体细分地加于3种收入之上的税

在讨论以上所列的各种赋税之前,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税赋征收的一般原则:

  • 第一,每个国家的国民都必须按照各自能力,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入的比例,尽可能地缴纳赋税以确保政府的运转。一个大国中每个国民缴纳的政府开支,就好比在大宗土地的联合承租中,人们必须按照各自在土地中所获得的利润的比例来划分各自所要承担的管理费用一样。所谓赋税征收的公平与否,就要看是否遵循了这样一种原则。
  • 第二,每个国民应当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且不得随意变动。缴税的日期、方式和税额都应当明确地告知纳税人及一般公众,否则,纳税人就会受到税吏权力的摆布。赋税额度的确定性是十分重要的,而赋税的不确定必然会纵容专横与腐化。相对于赋税不平等的危害性,赋税不确定带来的危害要严重得多。
  • 第三,各种赋税征收的日期和方式必须给予纳税者最大的便利。地租税或房租税通常应当在缴纳地租、房租的同一时期征收,因为这样安排对纳税者最为有利。至于对奢侈品等消费物品的赋税,最终要由消费者支付,通常也要采取对其最为便利的做法。当消费者购买此类物品时,就需要一并缴纳,而消费者有选择购买与否的自由,如果他们因这 种税收的存在而感到不便,这就是消费者自己的问题了,这并不违反这里所说的“方便征收”的原则。
  • 第四,一切赋税的征收要有周密的安排,使从人民那里征收的尽可能等于最终国家得到的收入。征税机关的人员冗余、征税活动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过于严厉地没收逃税者的财产等原因都会影响征税的效率。

0x1:艰难的平衡 -- 土地税

所谓土地税就是加在土地地租之上的赋税,这种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

  • 一是按照某种标准给不同地区分别评定出一定的地租水平,评定之后就不可以变更;
  • 二是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土地耕作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

总的来说,这两种征收方式各有优劣:以英国为例,该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各地区的土地赋税根据一个固定的标准来评定。这种固定税在设立之初是平等的,但在一段时间后会流于不平等。这么看来这种方法就违背了税赋征收的公平性原则,但它却符合其他3项原则,表现为:一是征税与纳税在同一时期,对纳税者是十分便利的;二是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征收相同数额的税款需要的管理更少;三是各地区的税额不随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土地改良带来 的收益基本都留给了所有者和使用人。

自从英国建立起土地估价制度以来,这个国家的每个地方似乎都得到了繁荣,一切土地地租都在持续增加,而鲜有下降。因此,所有的地主都可以从按现时地租计算的应付税额与按旧时估价的实付税额的差额中获得利益。从英国大革命之后,土地税负估价的不变性就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君主,但如果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仍保持按不变估价征收土地税,吃亏的则是地主。

相比之下,随地租的变动而变化,或按照耕作状况的改善或退步而增减的土地税征收比英国的方法要公平得多,但它的缺点是不确定。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将不得不在各地设置登记机构,要求地主和佃农对地租情况进行申报,如有隐匿或瞒报,即课以很重的罚金。重新评估土地会增加额外的费用,但相比之下可变土地税更大的坏处却是会阻碍耕地的改良。这是因为君主不分摊土地改良的支出却可以分享改良之后的利润,这必然使地主失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

最不公平的土地税要算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农产品成比例的赋税了,例如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等,它们常常会成为土地改良的更大障碍。 

0x2:资本的收益再分配 -- 利润税

资本的流转和使用会为资本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不小的收益,这部分收入在一国的新增财富中也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利润税就是加在这种资本收入之上的赋税,与土地税相比,它的征收要复杂得多:

首先来看利润税的征收对象。由资本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一般会被分成两个部分:

  • 其一是用于支付利息,这一部分归资本所有者;
  • 其二是 支付利息之后的剩余。

第二部分利润显然不适合作为直接课税的对象, 因为这部分利润是一种对投资风险和经营困难的补偿,资本使用者必须得到这部分收益,否则他们就会失去使用这些资本的动力。如果按照全部利润的一定比例来直接征收赋税,资本使用者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润率,或者要求资本所有者降低利息率,以此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并获取这些必需的收益。

一般而言,货币利息不能像地租那样被作为直接的征税对象,这是因为:

  • 一是个人拥有的土地的数量与价值并不能保密,而且很容易进行准确的估价,但一个人拥有的资本数额却不容易被调查清楚;
  • 二是土地是无法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进行流转,当一国的税收过重时,它可以轻易地流向其他国家。因此对资本收入通过严厉的调查来课征赋税是行不通的,各国普遍采用非常宽松且相对随意的估算方法来满足纳税者,这种课税方法非常不公平和不确定,只能够采用非常低的税率。

此外,有些国家向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这些资本有时是投入到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则被使用在农业中。向特殊商业部门资本征收的税赋最终都不是由商人负担,而是转嫁到了消费者的头上。消费者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价格里必然包含了商人担负的税额,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商人还会把价格提得更高一些。对农业资本的利润征收的税赋在法国被称为个人贡税,欧洲其他地方也都普遍征收。这种税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收税员在评定税额时常会受到政治仇恨或个人恩怨的影响,纳税人很难确切知道应缴税额。

0x3:有害的税负 -- 劳动工资税

亚当·斯密对劳动工资税总体上持反对态度,因为这种税收往往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具体而言,斯密对劳动工资税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4点:

  • 第一,当劳动需求价格及食物价格没有发生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提高工资水平,这种提高量一般会稍稍超过征税额。直接对劳动工资征收的税赋虽然可能由劳动者来付出,但严格来说,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求价格及食物价格仍然保持课税前的原状的情况下是由其雇佣者垫付的。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此税额的若 干款项其实都是由雇佣他的人垫付的。至于最后的负担者,则会根据场合的不同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
  • 第二,如果直接对工资征收的税没有使工资相应提高,那有可能是因为劳动需求量因为劳动工资税的征收而发生了大规模的缩减。农业的衰退,穷人就业的减少,一个国家土地年产品的下降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由于此种税的存在,劳动价格一定会比没有此税时在同样的劳动需求状况下所对应的劳动价格要高些,并且,上涨的价格以及垫付此价格的人的额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 第三,虽然这种税不合理并且有害,但许多国家仍然在实行。严格地说,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及领取日薪的工人的劳动征收的那部分贡税就属于此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按照他们所居住的地域的一般工资率来计算,而且为了使他们尽可能少地承受额外的负担,其每年应计税的所得只按照不超过两百日的工资来估计,每个人需要缴纳的税则根据各年度的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
  • 第四,对优秀艺术家以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征税也会使他们的报酬相应地提高。对政府官吏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实际报酬都会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握大权的人也倾向于为自己及所属官吏提供相对过高的报酬,因而对官吏的报酬课税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往往大快人心。

1、工资税的实质

 

2、工资税的转移

征收工资税并不会引起劳动者的大幅上升,而且由此引起的劳动 价格上升会相应地转由社会各阶层承担。 

0x4:税负与底层人民的生活 -- 人头税和消费品税

人头税和消费品税都是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这类税赋不加细分地从纳税者的各种收入中征收,而不管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劳动工资。

1、人头税 

人头税的征收常常会面临一组矛盾:

  • 一方面,如果按照各个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人头税,这种税就会变得随意而不确定。这是因为一个人的财富状况每天都有所不同,如果不通过令人感到厌烦 的调查,或不进行经常的修订的话,就只能依靠推测了。在大多数情况 下,税额的评估必然要以估税员一时的好恶为转移,也必然会成为彻底随意和不确定的了。
  • 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每个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比例征收人头税,而按照纳税人的身份征收这种税,那就完全是不平等的。原因显而易见,那就是不同人的富裕程度往往大不相同。

综合这两个方面,如果试图使这类税赋变得公平,那它就会完全变成随意和不确定的;如果试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随意,它就又会变成不公平的了。由于存在这种矛盾,只有在不把下层人民的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里,人头税才会极为普遍。

2、消费品税

当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按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课税时,它就试图间接地对人民的支出课税,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人们的收入会与其支出保持一定的比例,而对人民的支出征税,就是把税负加在对应的消费品上。这种消费品可以是生活必需品也可以是奢侈品,斯密把奢侈品解释为,那些由人的生理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必需物品之外的商品都被称为奢侈品。

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所产生的影响与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作用恰恰相同,都会提高劳动工资,而这种税负最终也会由雇主负担。对奢侈品课税则要另当别论,课税后商品价格的上升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因为这类商品的高价格不一定会影响到下层人民养家糊口的 能力。相反地,这种强制的节约甚至可能会提高下层人民养家糊口的能力。

 

9、一种国家信用 -- 公债

所谓公债,就是一国之中央或地方政府基于政府信用而举借的各项债务。公债制度早在中世纪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就已产生。随着信用制度的逐步健全,到工场手工业时期已经流行于整个欧洲。

有关公债的产生及运行机理,需要把握以下内容:

  • 紧急情况造成的入不敷出是国家发行公债的原因。在原始社会、游牧社会以及在商业与制造业尚不发达的农业社会里,君主或部落首领的开支不会很多,因为在没什么商业和制造业可言的国家里,即使统治者的开支被其追求奢华的虚荣心所支配,社会能够提供给他的也只不过是一些没有什么价值的小玩意儿,而在富有各种高价奢侈品的商业国内,统治者的开支很容易就会失去控制。如果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没有厉行节俭,到战时就不免债务缠身,在类似的紧急情况之下,除了借债,政府别无他法。
  • 商业国的商人们具备提供贷款的能力。一个拥有众多商人和制造商的国家,必然有许多这样的人,他们手中不仅有自己的资本,还有他人的资本,这些人愿意借给他们钱,或是将货物赊销给他们。因此,在他们手中资金流过的次数必然比那些不经商的,以自己的资本为生的人的资本流通次数多得多。因此,一个拥有众多商人和制造商的国家,必然有很多只要他们愿意随时都可以贷出巨额资金给政府的人,或者说商业国的商人们有向政府提供贷款的能力。
  • 最重要的是,商业国的国民愿意将巨额资金借给国家。如果不具备正规的司法制度,任何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都不可能长久发展,因为在这样的国家里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安全感。

简言之,商业和制造业不可能在一个对政府没有一定信任度的国家里长久发展,这一信任使得商人和制造业者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政府保管,而到了非常时期,也敢于把一部分资财交由政府使用。另外,政府给债权人的抵押物也可以转移给任何其他债权人,这也大大增强了他们借钱给国家的意愿。 

 

posted @ 2021-08-17 08:03  郑瀚Andrew  阅读(355)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