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除性与算术基本定理

定义#

若一个大于1的正整数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则称该数为质数(或素数),否则称该数为合数(复合数)。

如果一个正整数a有一个因数b,并且b为质数,则称ba的质因数。

若有正整数a1,a2,,an(n2)d,并且d|a1,d|a2,,d|an,则称da1,,an的公因数。其中最大的那一个数叫做a1,,an的最大公因数,写作gcd(a1,,an)

若有正整数a1,a2,,an(n2)m,并且a1|m,a2|m,,an|m,则称ma1,,an的公倍数。其中最小的那一个数叫做a1,,an的最小公倍数,写作lcm(a1,,an)

在整个自然数集合中,质数数量不多,分布稀疏。对于一个足够大的数N,不超过N的质数大约有nlnN个,即每lnN个数中大约有一个质数。

引理#

  1. 一个大于1的正整数a的大于1的最小因数一定是质数。

    如果a是质数,则引理显然成立。

    如果a是合数,则除去1和a以外,一定还有其它正因数,设那个最小的为b

    b是合数,则b必然有一个大于1小于b的因数c,由c|b,b|a得到c|ac<a,矛盾。引理得证。

    这个引理说明了任何一个大于1的正整数都至少有一个质因数。

  2. 有无限多个质数。

    假设质数有有限多个,个数为n,分别为p1,p2,,pn。令a=p1p2pn+1。如果a是素数,因为ap1,p2,,pn,所以质数最少应有n+1个,矛盾。如果a是合数,由引理1得a一定有一个质因数bbp1,p2,,pn,矛盾。

  3. 若一正整数a为合数,则存在一个能整除a的数d,其中2da

    由定义,因为a为合数,所以存在一个能整除a的数m,其中2mn1

  4. 任何大于1的整数a都能分解成质因数的连乘积,即a=i=1npi (n1)

    a为质数时,a=p,引理成立。

    a为合数时,由引理1,a必然有一个质因数p1,使得a=p1a1(a1>1)。如果a1为质数,引理成立。否则,重复上述过程,最后必得a=i=1npi (n1)

质数#

质数的判定#

试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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