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21:必须返回对象时,别妄想返回其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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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 C++中第21个原则,因为引用是要指向某已存在的对象的,但如果该对象某一瞬间突然消失了,这个引用被架空了,那就出错了。
为了证实这一点作者举了一个有理数相乘的例子。有这个一个有理数类,其中有一个有理数相乘的成员函数,该成员函数返回该有理数类的对象。在此例中该对象是一个本地对象,什么叫本地对象呢?就是一个普通的,局部的对象,它随着作用域的结束而被自动销毁。因为具备这一性质,一旦你把这个函数的返回值赋给某一变量,然后该函数使命完成被自动销毁,那么它所返回的对象也就被自动销毁了,那么被赋值的变量的行为就未定义了。
然后作者又举了动态分配对象的例子。因为是new一个对象出来,所以它肯定是要调用构造函数进行初始化工作的,但是你往往找不到一个合理的时机进行析构工作,从而导致资源泄露。
因为上述两个例子都是因为为本地对象调用构造函数而导致的,那么如果把本地变量写成static的不就避免了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的问题了么。作者的回答是no。因为static对象是静态分配,它在内存中的位置是固定的,这样多个操作对static对象进行修改,static对象最后的内容是最后修改的那个内容,基于此种性质。如果你的业务逻辑是多个对象之间才存在的,那么这样做的后果肯定不是你想要的。
最后作者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你既然要返回一个对象,那就直接返回一个对象。

 

posted @ 2017-07-10 08:53  Jarvis_Xu  阅读(212)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