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与“投资人+EPC”模式

PPP模式(2013年)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同时投资)的项目模式:---政府也是投资人之一,有负债风险
目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
背景:政府高负债,无钱开发。只能选择高杠杆融资开发模式。
手段:引入社会资本
甜头:出让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相关项目的经营权。满足社会资本的利润率追求。经营还是不满足怎么办?绑定周边附属的国有设施,如收费站等;财政专项补贴;兜底函。
实施:政府只需投资极少部分,即可撬动高杠杆融资,最终政府分N年回购投资人的投资物权。
结局:由于政府兜底,项目风靡,导致政府债务急剧增加,而且经营收益有限,也导致了政府的债务增加。本质就是政府利用债权融资。

投资人+EPC模式(2020年)---“融资+工程总承包”(类PPP模式,有社会资本)

本质:垫资承包(因为政府项目不允许垫资承包)---所以想法将项目变成建设单位的项目(唯一投资人)。
类型PPP模式,依然存在政府隐形债务增加风险。

区别就是:投资人是承建单位,新建资产属于投资人。整个项目的投资(启动资金+融资)均由建设单位(投资人)还,投资人独担资本风险;也是出让经营权,以及绑定公共设施的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风险激增,项目投入资金大,资金回笼时间长,要考虑投资后的经营收入是否够高。

企业的资产 = 新建项目资产 + 新建资产未来经营收入 + 政府出让绑定设施期间经营营收

ABO模式---“授权-建设-运营”

直接授权国企作为承建单位,政府投资+国企实施----没有社会资本,不属于PPP模式。
现行PPP管理制度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对PPP的内涵外延、职责分工等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当前推进PPP工作仍面临政策预期不稳、管理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
同时,由于PPP监管趋严等原因,部分地方开始采用“授权-建设-运营”(ABO)、“融资+工程总承包”(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实施项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

财政部

积极扩展ppp模式内涵外延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制定适应的监管政策,将F+EPC模式纳入ppp模式范畴,关注政府隐性债务、项目烂尾、资金损失问题。

严禁政府利用PPP等各种模式以举债形式进行融资,不是不能ppp,而是在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融资。

posted @ 2021-12-21 12:50  Parallax  阅读(2362)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