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5.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①昼间:6:00—22:00,最高分贝为70db
②夜间:22:00—次日6:00,最高分贝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不得高于15db(A)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夜间禁止噪声污染施工,但有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①抢修、抢险,生产工艺上要求的连续作业,要求需申报无需证明,公告附近村民
②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公告附近村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②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③“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④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⑤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2.施工现场废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4)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目录:
①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3.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主体:建设单位
(2)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3)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4)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5)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2)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3)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应当向转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转入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有经营许可证,制河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大于40%,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再利用大于50%
5.违法行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规定
①前提: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②处罚时间: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③处罚金额:按原处罚额按日连续处罚
④罚款处罚确定: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二、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节约能源的规定
①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②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③循环经济三原则:减量化(优先)、再利用、资源化
④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⑤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⑥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⑧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⑨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⑩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围护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⑪有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⑫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⑬建筑物合理设计采光、通风、朝向、可以减少空调使用,从而节约用电
⑭合理安排施工总平面,库房料场尽可能靠近大门,缩短运输距离,形成环形通路。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建材总重量70%以上;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2.水资源利用
(1)传统水源提高用水效率
①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②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③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份额,分别计量
④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算
(2)非传统水源利用
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
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③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率大于30%
3.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1)节能技术进步《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进步
①政府政策引导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②政府资金扶持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姿金
(2)节能激励措施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表彰奖励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倩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到20万元罚款
三、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①遗存于中国内海、领海的文物(中国所有):起源于中国、起源不明的、起源于外国
②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但由中国管辖的海域(中国所有):起源于中国、起源不明的
③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海域或者公海的(辨认器物物主权):起源于中国
2.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①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窟寺
②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可移动文物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3)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基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3.在文化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资质要求:
①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分规定
①保护范围
a.全国重点文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b.市级文物、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的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②建设控制地带
a.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
b.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除外,流程如下:
①全国重点文物,特殊情况下,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先同意,省级人民政府后批准
②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先同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后批准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在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1)禁止行为
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2)批准后可从事行为
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②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③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历史建筑的活动
5.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2)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①古遗址、古墓葬: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护
②特别重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国家文物局进行保护
本文作者:叫我Ghost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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