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1 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采用;
(2)口头形式:生活中常用;
(3)其他形式:默认、默示、行为
1.2 合同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可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与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标准:强制性鱼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
1.3 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2. 建设工程工期
2.1 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2)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a.一般情况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b.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c.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
d.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的,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综合考虑。
2.2 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3.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工程价款支付顺序:约定--协议补充一交易习惯-法定。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a.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c.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d.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t,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5)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a.法律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b.欠付工程款利息和垫资利息争议
①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②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无约定垫资按工程欠款(垫资利息不予支持)。
c.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交涉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予以支持的价款优先受偿:
a.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b.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c.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就其承建工程部分;
d.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的予以支持)。
(3)不予以支持的价款优先受偿:
a.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b.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4)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起点: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5.1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5.2 赔偿损失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
例:因意外车祸,甲错过了合同签约,损失10,医疗费用1000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用1000元。
解析:赔偿损失范围:直接损失一医疗费用10000元;间接损失一误工费1000元非赔偿损失范围:超出预见违约损失-错过合同签约损失100万
5.3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约定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注意: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5.4 、赔偿损失的限制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 无效合同
6.1 合同类别
(1)无效合同:不能同时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可撤销合同:违心,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3)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资格,限制行为人能力、无权代理人。
6.2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6.3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4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5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如下:
①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8. 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
(3)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9.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9.1 合同权利(债权)不能转让的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入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及最高额债权额。
9.2 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
9.3 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9.4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9.5 合同义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9.6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10. 可撤销合同
10.1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10.2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0.3 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辙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10.4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 合同的终止
11.1 合同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消;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1.2 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向,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11.3 合同解除的种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渍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其他: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1.4 解除合同的程序
(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判达衬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11.5 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①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工的
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①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2.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2.1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法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2)约定: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2.2 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属行可以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关并用)便不得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12.3 、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大利益化赔偿=(违约金、定金、损失)最大值+定金
12.4 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2.5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法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2)约定: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3.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1)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作用:参考作用,无法律强制性
(3)格式条款
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秀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2. 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一旦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食祠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条款
(1)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非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4.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2)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兼职)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1)无试用期情形
①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③非全日制用工。
(2)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试用期终身只能约定1次;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1、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 集体合同
(1)由工会优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2)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是申请仲裁、诉讼的主体。
8.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①劳动报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③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工资;
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⑤劳动者在法定休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①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9.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①预告解除,单位无过错,具体要求为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②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有过错,具体要求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
③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单位违法犯罪,具体要求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①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客观问题):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观过错):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经济性裁员: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④经济性裁员应当优选留用人员
a.长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极度弱势)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0.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①赔偿公式:倍数×月工资×工作年限
②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③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④高收入人群特别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⑤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1.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造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造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遗劳动者。劳务派造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被派通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着同工同酬的权利;
(4)被派巡劳动者工伤:
①劳务派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②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5)用工单位不得再涵递被遮遭劳动者。
1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①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6小时;抢险抢修及紫急师况,耀班时间不受限制。
(2)休假加班
①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③工作日加班费150%、双休日加班费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0%。
(3)最低工资
①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去除以下各项后,不得低于本省最低工资:
a.加班工资
b.井下、有毒有害津贴
c.高温、低温补助
d.夜班补助
e.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4)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①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邀许可证的单位派道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②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责人依法清偿。
④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或霸的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开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撇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间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掩欠的农民工工资。
⑦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⑧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助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⑩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系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⑪建筑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⑫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
a.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b.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1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一般原则,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其他禁忌
(2)经期:高处、低温、冷水、第三级强度
(3)孕期:孕期禁忌劳动及第三级强度,怀孕≥7个月,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4)产期:≥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0天(劳动法)
(5)哺乳期(1年):哺乳期禁忌劳动,第三级强度,夜班,加班
(6)未成年(16-18岁):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定期健康检查(包括已成年的从事执业病危害劳动者)
1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1)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和生育,单位全部缴纳。
(2)养老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
(3)失业领取条件:单位和本人缴费已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愿。
15.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社会法一种。劳动合同不是民商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劳动仲裁不是民商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2)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者+用人单位)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⑪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⑫劳动者因为工、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⑭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情形: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3)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调解
a.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②仲裁(调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
a.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c.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d.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③诉讼(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①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③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④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⑤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⑥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⑦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标的:工作成果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a.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须经定作人同意
b.辅助工作转交第三人不需经定作人同意
c.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d.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当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
(3)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a.承揽人的义务
①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
②若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应通知定作人更换
③通知和保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④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
⑤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
b.定作人的义务
①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②支付报酬。支付期限若没约定,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交付工作成果时一部分交付,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支付,承揽人留置或拒绝交付
③依法赔偿损失: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验收工作成果
(4)承揽合同的解除
a.法定解除
①承揽人: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完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成的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②定作人: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b.任意解除
①承揽人:无
②定作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出卖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2)动产交付方式
①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
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③占有交付:合同生效后标的物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买受人
④指示交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⑤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的权利(仓单、提单)凭证给买受人
(3)支付价款数额不确定
①实行市场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②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规定履行
(4)地点不确定: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5)时间不确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时候支付
(6)逾期不利原则
a..卖方逾期交付的物:价格上涨按原价(低),价格下降按新价(低)
b.买方逾期提取标的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高),价格下降按原价(高)
c.孳息交付前贵卖方所有,交付后归买方所有
(7)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①一般原则(已交付为分水岭):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②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④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承担付
⑤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⑥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出卖人承担
(8)凭样品买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通常标准
(9)试用买卖
①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实。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0)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1)权利瑕疵
①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②没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③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
(12)质量瑕症::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或法定品质
(13)买卖合同的解除
a.主及于从,从不及于主
b.有利害关系的合并解除,无利害关系的单独解除
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形式:书面、口头。
②利息
a.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b.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c.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d.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e.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①贷款人义务:提供贷款、不得预扣利息
②借款人义务: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照归还本金和利息
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不转让其所有权
②诺成合同,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双务、有偿合同
(2)租赁合同的类型
①定期租赁:租赁期限≤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②不定期租赁: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续用但没有续签、租赁期限≥6个月,口头形式
(3)租赁期限
①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②X≥6个月,应采用书面,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4)①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④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⑤租金支付:约定—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⑥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方三方
①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协助承租人索赔;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②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
③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求偿权、留置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托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②义务: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
(3)托运人的权利
①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②任意变更解除权
③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不得收取承运费用;托运人不得要求承运人赔偿。
(4)多式联运合同
①特征: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完成运输过程
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向,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③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与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对内约定按份,对外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7.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信任为前提,但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②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本文作者:叫我Ghost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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