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2.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开工前,一般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两种的区别: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申请,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申请,由国务院批准。
1.1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适用开工报告;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1.2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不同点
(1)性质不同:前者行政许可证,后者监理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建设单位向政府申报,后者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
(3)内容不同:前者建设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后者审核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分为:
a.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
b.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设立方式分为:
a.划拨(先领证后拿地)流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划拨土地—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拨土地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b.出让(先拿地后领证)流程:签订出让合同—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征收进度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①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措施的资料。
(7)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增加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目前已增加的条件主要是消防设计审核。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3.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对证明文件不全或失效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文件补全后相应顺延。
(3)对不符合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4.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领证未开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领证已开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已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1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净资质,净资质(所有者权益)=总资产-总负债,企业净资质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质指标为准考核。
(2)专业技术人员。
(3)工程业绩。
(4)技术装备。
注:①施工单位必须拥有与其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但大型设备一般都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
②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1.2 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分为:综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作业资质4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2.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1 企业资质的申请
(1)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做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2.2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1)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限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限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预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许延续。
2.3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在变更后15日内报住建部备案。
(2)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有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事项,需继承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正式的。
(11)发生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4.1 撤回
(1)合法取得证书后,不在具备资质条件。
(2)企业不再符合相应企业标准要求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再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4.2 撤销
(1)非法取得,行政部门责任+欺骗或贿赂。
(2)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3)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4.3 注销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4.4 吊销
合法取得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行政处罚的。
5.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1)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2)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揽工程。
(3)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A)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B)的,视同允许他人(A)以本企业(B)名义长缆工程。
7.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1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资质,不予许可、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2)欺骗、贿赂取得资质,撤销、警告、3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7.2 资质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我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债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2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品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角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承包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三、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1.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1.1 申请初始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
(4)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5)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2 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1.3 变更注册
(1)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4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清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5 注销注册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5)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6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A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1.7 撤销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许注册许可;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获准注册。
1.8 继续教育
(1)注册建造师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注册;
(2)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20学时,有增项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要参加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3)弄虚作假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教育记录,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
2.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2.1 受聘单位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业;
(3)大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2 执业范围
(1)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
a.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合同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c.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
(2)更换项目负责人
a.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基本权利
(1)在规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2)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3)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
(5)对本人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3.2 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
(5)保守在执业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3 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地点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不予许可、警告、1年内不的申请注册;
(2)欺骗、贿赂取得注册,撤销、警告、3年内不得申请资质、罚款。
本文作者:叫我Ghost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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