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图纸中没有,但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作内容,发包人明显知晓但验收时均未持异议,应推定为发包人以实际行为认可该部分工程存在变更
2024-04-07 11:32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02)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室内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费用902384.57元。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