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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琐碎知识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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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础交易关系:直接前手可以基于没有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票据司法解释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非直接前后手的,原则上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第十三条(原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9条:第九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 拒付追索待清偿①提示收票待签收:第一手收票人尚未签收商票;②拒付追索待清偿:前手企业仍可使用账户,但未付款;③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前手企业不能正常使用票据系统

3. 分公司收取的商票可以采用总公司名义起诉----(2016)最高法民申1853号推导结论

4. 线下贴现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票据和贴现款

5. 即使汇票项下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也不能认定票据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的基础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应有真实的票据原因关系,即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该条规定应属管理性法条,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2016)最高法民再409号

6. 商票给付性质应推定为新债清偿,买方货款支付义务于票据清偿日完成而非票据背书日: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京01民终3045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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