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合同补充协议中对工程项目争议事项的进一步约定也无效
2022-03-31 16:50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78)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9)最高法民申995号 永兴县教育局、永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结算和清理条款 建设工程
申请人主张:
(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是双方对于工程结算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即使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仍可参照《协议书》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
二、永兴县教育局与XXX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协议书》载明:“就乙方(XXX)承建永兴县教师新村项目中所遇见的相关问题,会同甲方(工程项目部)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协议书》是双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就该工程项目争议事项的进一步约定,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协议书》便没有合同基础,因此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认定《协议书》亦无效在适用法律上并非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