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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施工单位中途退场,工程尚未完工的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

2021-12-07 09:58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624)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17)最高法民终410号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中途退场   利息   起算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三)关于涉案工程款利息及16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问题。

华城金冠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利息起算点应以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为准,一审判决关于利息起算点的认定有误,多计算约300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鉴于涉案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当事人亦未结算,因此,华城金冠公司应就其尚欠江苏弘盛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利息,一审判决以江苏弘盛公司起诉之日起作为利息起算点并无不妥,华城金冠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江苏弘盛公司上诉主张160万元的保证金也应计算利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按工程进度返还。故江苏弘盛公司主张不符合双方缔约时的意思表示,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