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履约保证金功能丧失,故应当返还
2021-10-18 21:10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682)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8.关于履约保证金应否扣除问题。
《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当日承包方向发包方预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还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履约保证金到账即生效。
根据合同约定,该履约保证金既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意思,又有保证合同生效的意思。
但该合同已经被认定为无效,且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该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已经丧失,原审认定华程公司退还万利公司该部分保证金并无不当。
综上,华程公司应支付万利公司工程款5457425.23元(华程公司下欠的工程款5926800.32元-税费469375.09元)、退还万利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共计595742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