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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06s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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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0日
# 20145106 《Java程序设计》第3周学习总结
摘要: 教材学习内容总结 在本周的学习中,我看到了这样一句话:“使用java撰写程序几乎都是在使用对象(object),要产生对象必须先定义类(class),类是对象的设计图,对象是类的实例(instance)。”但是在此书中又介绍对象和实例在java中几乎是等义的名词,故视为相同意义。这点我认为需要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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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6-03-20 16:53 20145106s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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