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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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复制的百度的,简单直接了解。
借款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
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
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
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
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
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
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
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
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
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
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
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
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
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
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居间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
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