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马小定理证明
火车上看的一篇文章。写得真是简单易懂。
(选自《数论妙趣——数学女王的盛情款待》第六章 开门咒)
费马小定理有多种证法,以同余证法最为简短而精致。
任意取一个质数,比如13。考虑从1到12的一系列整数1,2,3,4,5,6,7,8,9,10,11,12,给这些数都乘上一个与13互质的数,比如3,得到3,6,9,12,15,18,21,24,27,30,33,36。对于模13来说,这些数同余于3,6,9,12,2,5,8,11,1,4,7,10。这些余数实际上就是原来的1,2,3,4,5,6,7,8,9,10,11,12,只是顺序不同而已。
把1,2,3,„,12统统乘起来,乘积就是12的阶乘12!。把3,6,9,„,36也统统乘起来,并且提出公因子3,乘积就是312×12!。对于模13来说,这两个乘积都同余于1,2,3,„,12系列,尽管顺序不是一一对应,即312×12!≡12!mod 13。两边同时除以12!得312≡1 mod 13。如果用p代替13,用x代替3,就得到费马小定理
xp-1≡1 mod p。
我自己解释一遍(..•˘_˘•..)就是:
1*2*..*12 ≡ 3*6*9*12*2*5*8*11*1*4*7*10 mod 13 (因为顺序不同而已)
而3*6*9*12*15*18*21*24*27*30*33*36 ≡ 3*6*9*12*2*5*8*11*1*4*7*10 mod 13 (因为3和13互质,所以1,2,.. 12 乘上3后还是和13互质,12个数还是和1到12同余 ,只是顺序不同了 )。
所以312×12!≡12!mod 13。
费马小定律可以快速求得x关于p的逆。前提是x与p互质。
x*xp-2 ≡1 mod p
所以xp-2就是x关于p的乘法逆元。
┆凉┆暖┆降┆等┆幸┆我┆我┆里┆将┆ ┆可┆有┆谦┆戮┆那┆ ┆大┆始┆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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